宜川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为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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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湖南常德:没订立补偿合同,饲养场就被强拆,法官:县政府担责!
一、案情简介:
某种植场使用的农地被列入征迁范围内彩钢房协议,由于种植场没有与征迁部委签署补偿安置合同。2020年4月2日,施工单位将种植场内的轻钢房、养殖温室给予撤除。饲养场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法庭提起行政仲裁。
二、被告答辩:
吉县县人民政府答辩意见:首先,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施行任何非法的行政行为,不存在确认答辩人行政行为非法的前提和事实。再者,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未遭到影响和损失,被答辩人所占用的农地是基本耕地,未经审批私自改变用途,属于非法用地,在集体农地上未取得城乡规划审批许可,擅自修筑房子经营甲鱼种植,属于违法建筑,被答辩人必须依法得到的征迁补偿,虽然其以补偿标准不能满足要求为托词,抵制在补偿合同上签字。虽然,县仍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全额补偿的,其应得利润不会有任何损失。
三、法院觉得:
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将上诉所在的村农地纳入征收范围并组织推行征收与征地,征收的过程中,在未与饲养场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及未做出相应征收补偿,亦未做出强制撤除房子的书面决定便推行强制撤除行为彩钢房协议,抹杀了饲养场的陈述权、申辩权,违背了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也与《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推行方案》规定的程序不符,强制撤除行为非法。
四、法院裁定:
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对饲养场的强制撤除行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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