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 EPC 项目中预计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差异大,承包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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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序言
在光伏EPC项目中,承包人一般会测算预计发电量,甚至在协议附件中载明预计发电量数值。但是,若预计发电量与实际发电量相差较大时,承包人是否应该承当毁约责任?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光伏公司签署《分布式光伏项目协议》一份,约定由光伏公司承包科技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安装,协议单价为187.5亿元。,该协议包含四部份内容,分别为:商务协议;附件一《技术合同》;附件二《项目初验报告》;附件三《项目设计方案》,其中有关内容为:
商务协议对质量标准约定为:“满足国家及行业初验规范和本项目《技术合同》、《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见附件)”。
附件一《技术合同》约定:“……甲方踏勘现场后,按照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保证原厂房整体结构牢靠的基础上,乙方进行光伏阵列铺装的初步设计并提出光伏阵列的安装施工方案……根据现场的泰安数据,合理选择光伏阵列的夹角。甲方厂房如需基础加固设计、基础支柱或钢架设计,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对甲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运行、维护等技术培训”。
附件三《项目设计方案》载明:“……六、节能降耗效应、环境影响及效益剖析1、节能降耗效应……本项目建成后,将对节省能源,改善大气环境的污染做出积极的贡献,下表为该光伏电厂的降耗参数。序号1项目系统年均发电量数目512000单位kWh……
协议签署后,光伏公司完成了安装工作。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涉案光伏项目发电量为391381千瓦时。科技公司早已向光伏公司支付部份协议价款。
因项目发电量未满足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由未支付剩余协议价款,并要求光伏公司履行修理义务,双方协商遭拒,科技公司诉至法庭要求法庭裁定光伏公司对其参建的光伏电厂进行修理整改并赔付其发电量损失。
02
双方观点
上诉科技公司的观点
该光伏电厂的实际发电量与光伏公司承诺的发电量相差30%左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敌方多次要求光伏公司整改使其达到承诺的发电量,并且光伏公司拒不履行质保义务给敌方导致严重经济损失。
被告光伏公司的观点
上诉科技公司的诉讼恳求不能创立,理由为:
1.附件三《项目设计方案》中有关“系统年均发电量数目512000单位kWh”彩钢房施工合同,只是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对于涉案项目的发电情况、节能情况及效益的剖析,而不是协议的内容。
2.“系统年均发电量数目512000单位kWh”是理论上的在绝对环境下的数值,而实际的发电量要遭到清扫频率、倾斜角度、积灰阴影、气象条件及发电时间等综合诱因的影响,而上述诱因均属于可变诱因,且该数值属于多年的平均数值,不能仅以第一年的数据得出最后的推论。
3.按照设计方案,太阳能板在当地的最佳设计夹角为32度,但涉案光伏项目的实际设计夹角是10度,缘由在于科技公司厂房为彩钢结构楼顶,承重能力有限,厂房两侧无山墙,抗风能力有限,做32度夹角设计必须降低热轧钢后腿支架,点焊支架会破坏彩钢房的防水功能,因而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并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10度设计夹角。
4.科技公司没有及时清扫积灰,也没有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
03
法庭裁定
法官觉得,《项目设计方案》系双方协议的附件之一,其中有关第一年发电量的内容应视为双方对发电量的约定。因协议约定“厂房如需基础加固设计、基础支柱或钢架设计,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科技公司)”,光伏公司虽其主张因厂房承重问题而改变最佳设计夹角,但未递交证据否认其以书面方式通知科技公司对厂房进行加固的情况下改变设计夹角,造成发电量增长,对此光伏公司应该承当责任。协议约定光伏公司对科技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管理、运行、维护等技术培训,但光伏公司并未递交证据否认其公司早已进行该项技术培训,为此,即使是积灰阴影和没有定期维护和保养导致实际发电量增长,也应由光伏公司承当责任。最终法庭裁定光伏公司承当修理整改义务并赔付上诉因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04
案例启示和实务操作建议
每位案件都有其不同之处,这次案例的分享,并不是要得出普适性的推论,而在于提示光伏承包人对设计变更程序、履约证据管理给与足够的注重。
1.明晰协议文件中的“发电量”为“预计发电量”
上述案例中,协议对质量标准约定为:“满足国家及行业初验规范和本项目《技术合同》、《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而《项目设计方案》又约定了系统年均发电量数目512000千瓦时,据此法官觉得该发电量数值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鉴于技术文件中常常会出现项目每年的“预计发电量”,为防止“预计发电量”被认定为“保证发电量”,建议在“预计发电量”数据下标注:“预计发电量”,并申明“上述发电量为预计发电量,遭到太阳辐照量、清扫频率、倾斜角度等多种诱因影响,光伏组件发电效率以标准条件下测试得到的数据为准”,或类似条款。
2.对“发电量保证”作出条件限制
若分包人确需承包人对发电量做出保证,建议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确定合理的保证值,并明晰在特定情形下(比如分包人未履行维保义务、太阳幅射量超出预计发生较大变化),不适用发电量保证条款,或则依照约定的调整方式调整发电量保证数。
3.变更设计时取得分包人的书面同意
本案中,原设计方案中光伏组件夹角设计为32度,光伏公司称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并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10度设计夹角。但是,光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通知科技公司楼顶须要加固,也没有举证证明变更设计已取得科技公司同意,因而光伏公司主张因设计夹角变更造成发电量增长的抗辩观点,未被法庭采纳。对于承包人而言,若出现重大事项(如房子承重未能满足原设计方案的要求)彩钢房施工合同,建议以书面方式呈请分包人或举行大会、签订大会纪要。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应建议取得分包人的书面同意。
4.做好履约证据管理
上述案例中,虽协议约定光伏公司有义务为科技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但光伏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实践中,许多承包人忽略了履约证据管理,尽管早已履行了有关协议义务,但在发生争议时未能提供证据。为此,无论从规范、提高服务质量角度出发,还是从防治纠纷角度,都建议承包人做好履约证据管理,非常在安装初验、技术培训、资料交付等环节,做好签收工作。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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