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尺寸 2024年中卫市中宁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补充办理通告及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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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炮竹经营安全监管,完善安全、规范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细则》《宁夏藏族自治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细则》、《烟花炮竹经营许可施行办法》《烟花炮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补充代办2024年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炮竹零售店(点)申请条件及规定(含临时零售)
(一)申请烟花炮竹零售店(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中卫市中坝镇户口的常住人口(以户籍本为准,不含居住证),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纪在18周岁以上彩钢房尺寸,60周岁以下;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持证上岗(护照具体名称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3.零售店推行专店销售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4.零售店内无其他可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小太阳、火炉等容易形成低温的家具。
5.零售店的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彩钢房尺寸,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炮竹零售店。
6.零售店应配备5kg及以上的乙酸酸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易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应起码配备2具;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起码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7.烟花炮竹零售店应制订并张贴烟花炮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测、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炮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炮竹零售店(点)选址要求
1.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距中学、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可燃易爆场所边沿100米范围内。
2.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严禁禁放烟花炮竹区域内。
3.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村民集中居住新村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外、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5.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电流低于1KV电力线路下方。
6.零售店(点)四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大于杆高的1.5倍。
7.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以及前后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可燃易爆物质管线的建筑物内。
8.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二层建筑物为营业场所、培训课室、会议室、办公室、有人员住宿等场所楼下。
9.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充溢火花地点,二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10.零售店(点)隔墙应为实体墙,楼顶应为不燃材料。
11.零售店(点)与其他烟花炮竹零售店(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直接相对时小于80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2.其他要求:(1)零售店(点)与饭店、旅店、酒店、洗浴等场所及住宅楼不能直接相邻,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2)零售店(点)直接相邻两边有餐饮店、食品加工店的不设置。(3)零售店(点)与其他经营场所或业主木门等洞口直接相对时距离要小于20米,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4)零售店(点)与住宅楼直接相通或在住宅楼下方不设置。(5)新村所有出入门正中间存在的别墅建筑不设置。(6)零售店(点)与活动中心、培训机构、“小饭桌”、托管班等场所要保持50米以上安全距离,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设置。
13.符合上述要求但选址周边存在其他情况的,由中坝镇应急管理局会同安全生产专家综合研判后决定。
(三)烟花炮竹零售店(点)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烟花炮竹零售店仅容许零售符合《宁夏藏族自治区烟花炮竹安全管理细则》规定的个人禁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则非法的烟花鞭炮。
2.烟花炮竹零售店应对一次性订购超过10kg用量的烟花鞭炮订购者施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炮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炮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禁放鞭炮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禁放组合烟花等产品。
5.禁止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禁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零售店内禁止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显眼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禁放烟花炮竹”等安全警示标示。
7.烟花炮竹的堆满稳固,堆满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炮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和储存。
9.烟花炮竹储存点应防水防霉。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依据《烟花炮竹零售店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根据烟花炮竹零售店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最大容许储存量(详见列表)。
(四)申请烟花炮竹临时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烟花炮竹临时零售档口应该相对独立,档口须采用板式结构彩钢房。(1)临时彩钢房需采用板长度不大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为墙体和外墙,规格统一为长4m×宽3m×高2.5m;(2)家中不许采用形成明火和强热幅射的供暖设备以及任何方式的照明设备;(3)彩钢房设置一处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作为安全疏散门,长度不大于1.5m,其余侧不再设置其他木门和洞口;(4)彩钢房外设有可靠的防雨水溶入举措;(5)现场储存量不超过50箱/50kg、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6)临时档口彩钢房外需配有监控设备;(7)彩钢房配有合格的5kg乙酸酸酐干粉灭火器(不多于2具),放置于以便取用的位置。
2.零售(临时)档口在销售期间内必须将《烟花炮竹零售(临时)许可证》悬挂在售货点的显眼位置,并张贴有“禁止烟火”、“严禁试放”等显著的安全警示标示和订购须知,现场不得禁放烟花炮竹。
3.禁止烟花炮竹临时经营者转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炮竹零售许可证。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则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经营许可。
4.烟花炮竹临时经营者必须在规划的区域内销售烟花炮竹,不得在搭建的彩钢房外摆放、销售烟花炮竹,不得走街串巷、一证多用销售烟花炮竹,一经发觉,吊销其《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临时经营者要自觉遵循管理规定,抓好环境卫生,保护好次生林,物品摆放井然有序。
5.《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逾期手动作废,并于作废后15个工作日内交至中坝镇应急管理局二楼213室,此后将所搭设的临时彩钢房自行拆除,打扫所在区域卫生。
二、申报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递交材料(含临时零售)
1.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1份(核验原证);
3.零售店家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分证打印件1份;
4.消防器材清单;
5.烟花炮竹零售店(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示意图;
6.租赁协议及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说明:所有打印件必须盖申报单位私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含临时零售)
1.提交资料。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8:30—12:00,14:00—18:00;12月12日18时00分以后不再受理)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携带上述文件中要求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考,逾期不再受理;每位档口须保证有明晰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方可申请报考,不得重复申请报考;申请报考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表格和递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表格见附件)。申请报考地点:中坝镇应急管理局二楼213室,联系电话:18109562788。
2.资格审查。对所递交申请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以代办,对不符合条件当场返还资料。县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取《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含临时零售)。
3.培训考试。2024年12月13日(礼拜五)下午9时00分。中坝镇应急管理局四楼大会室。
四、核发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含临时零售)
1.烟花炮竹零售经营者备好相关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外向中坝镇应急管理局申报,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时间进行现场审核;
2.县应急局、供销社等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烟花鞭炮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安全条件核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给与初审不予通过;
3.烟花炮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经现场初审通过的从业人员,出席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培训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的从业人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核发烟花炮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培训不合格,不予发证。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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