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时如何确定权利人:周老太与李老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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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存在承继人翻修行为时怎么判
断宅基地房子的权力人
01
【基本案情】
周老人与丈夫李老太是普通的一对农村夫妇,共生育了五女一子,分别是长女李某1、次女李某2、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五女李某5、长子李甲。很长一段时间,一家八口在坐落该村的5间民房中过着平静的日子。此院《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表》载明:使用者为李老太,主房5间,盖房时间为1958年,家庭人口结构:房主李大爷、户主妻周老人、长子李甲、长子妻于某、次女李某5、长孙李乙。
自1979年至1987年期间,李甲的四个哥哥相继娶亲到其他村并将户籍迁入,1994年弟弟李某5也娶亲,搬离诉争四合院楼房,并将户籍迁至夫家,期间争议房子进行过翻修。李老太于2014年7月逝世,从未留有遗赠,李老太父亲亦均先于其逝世。2021年,周老人及李甲一家仍然居住使用的争议房子因修筑承平高速被征收,李甲发放了67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
周老人及其一个孩子均觉得,被拆除的院内房子、附属物等都是李老太和周老人于1958年所建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1987年两人又出资进行拆除重建,应为夫妇共同财产,所得补偿款交纳周老人的一半份额后,另一半应属于李老太的遗产,应由周老人及孙辈7人平均分配。其作为宅基地使用登记权力人,房子翻修时其并未出阁,虽未出资,但帮着干了部份零活,故其对房子回迁利益亦应享有相应份额。
李甲夫妻及长子李乙作为案件的被告,对于对方说所称的动迁利益中一半是李老太的遗产并要求平均承继分割不予认可。其3人称,争议房子最初原系李老太妈妈所建,1989年李甲夫妇对主房5间进行翻修,1990年竣工,后两人又对房子进行了家装,并相继添置了附属设施;院内2间彩钢房系李甲夫妇2016年拆除旧棚屋新建而成,但是长子李乙还觉得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翻修房子时虽未成年,但其作为宅基地使用登记权力人,且仍然居住生活在诉争四合院楼房内至2020年回迁,户籍未迁入,亦未另申请宅基地,故其亦应享有同其他权力人一样的权益份额。
02
【裁判结果】
法庭经审理觉得,案件争议焦点为诉争四合院楼房等是否属于李老太的遗产。
首先,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均认可1987年-1990年院内主房因陈旧进行了翻修,考虑到李甲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另行分配宅基地,且与父亲常年共同生活,婚前李甲夫妇亦未明晰与周老人夫妇分家另过,故认定院内楼房系李老太夫妇及李甲夫妇共同出资,李老太夫妇及李甲宝夫妇均系共同盖房人,两方平均享有诉争房子的产权份额。
李某5、李乙两人虽均系登记家庭人口,但李某5于1994年因娶亲搬进该房子,户籍迁至夫家,其已不属于李老太宅基地“户”内成员,并自诩对房子翻修未出资;李乙在诉争宅基地房子1989年至1990年翻修时,刚出生不久,根本不具备建造房子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条件,故亦不能认定其对该房子的建造存在贡献。
在上述房子权属认定基础上,诉争四合院楼房因动迁所转化为的动迁利益中,只有关于诉争院内房子及对应的动迁利益即房子评估补偿金额、房屋家装补偿、其他建筑物及附属物补偿,系对房子、房屋家装及其他附属物等地上物给与的对应补偿,属于李老太的遗产,该部份可以作为李老太的遗产由承继人依法给以承继分割处理。
03
【裁判精义】
一是并非宅基地登记表中的所有家庭人口都必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须要综合认定宅基地取得方面的实质贡献人和使用人。二是存在出资出力并不能必然取得房子权属。对于分家另过孙辈的出资出力行为,宜判定为赠与、亲属间无偿扶贫甚或一种债权行为;对于和母亲混居一户的孙辈,宜认定为是基于自己在宅基地内居住生活须要进行的,而非一刀切地觉得宅基地房子均属于父亲的夫妇共同财产。
04
普法提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房子被拆除,原有楼房所占宅基地经过行政审批手续变更为建设用地,农户也从村里的楼房搬到了新建的房屋。
农户搬迁钱款和安置房子的确权、分割问题,尽管大多彰显在农户家庭的结婚、析产、继承等家事案件中,但人民法庭会在考虑时代背景、整体的房地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婚姻家庭等具体法律规定为准绳,处理好农户家庭内部、农民与市民兄弟姊妹之前的情感和法律纠纷。
须要强调的是,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子及房子转化的搬迁利益的分割,会因不同的家庭情况、不同的搬迁新政等诱因的影响,而有不同的须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但公正正义一直是司法的追求,人民法庭也会在搞清法律关系和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保障每位案件的实质公正。简言之,付出才有回报,贡献与收获在法律上是成反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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