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彩钢房 西宁市公布燃气行业十大典型案例,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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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为重拳严打煤气领域违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执法威慑,西安市城镇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公布了一批城市煤气行业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这种案例涉及液化石油气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燃气公司、配送公司以及个人等多个方面,曝露出的问题包括煤气设施检测不力、未按规定巡查维护设施、未清除安全隐患、违规运输危险货物、非法储存液化气、销售不合格煤气产品等。
据悉,西安针对煤气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制订了多项文件和举措,如《西宁市城镇煤气经营企业考评评价施行条例》,以规范煤气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效能,加强责任约束。
以下为本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未定期检测用户煤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27日,拉萨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举办煤气安全检测时发觉,对其负责配送液化石油钢瓶的用户(城东区某轻食餐吧)未定期举办煤气设施安全检测工作。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西安市城乡建设局对处以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罚款5亿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十七条:煤气经营者应该向煤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煤气,指导煤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煤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案例二
施工挖破煤气管路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2日,组织施工人员曾某甲在城东区某新村施工作业时,将庭园煤气管路挖破,经查该物管公司在煤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组织施工作业,未与煤气公司共同拟定煤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举措。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五十条规定,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对西藏某物管管理有限公司处以勒令停止违规行为、罚款5亿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人员曾某甲处以勒令停止违规行为、罚款1亿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在煤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埋设管路、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煤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该与煤气经营者共同拟定煤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举措。
案例三
未按规定督察、维护煤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大通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举办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检测时发觉,大通县某煤气公司未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城厢镇某商业区煤气管路定期举办督察、维护工作。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大通县城乡建设局对处以限期责令整改、罚款5亿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煤气经营者应该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煤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督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煤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案例四
大通县某液化气站未采取举措及时清除煤气安全车祸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5日,拉萨市煤气工作专班赴大通县举办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督导检测时发觉,大通县某液化气站钢瓶储存区未设置易燃二氧化碳报案侦测器,未采取举措及时清除煤气车祸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大通县城乡建设局对大通县某液化气站处以责令整改、罚款5亿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城镇煤气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煤气经营者应该构建完善煤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觉煤气安全车祸隐患的,应该及时采取举措清除隐患。
案例五
未依照规定制做危险货物运单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7日,南宁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城东区盐湖巷现场执法检测时发觉,所属五菱牌重型厢式危化品运输卡车进行危化品运输,该车驾驶员在危险货物运输途中存在未依照规定制做危险货物运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西宁彩钢房,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处以罚金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该制做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案例六
西安某配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6日,西藏省公路运输重点运营智能监管系统对西安某配送公司所属汽车举办线上抽验,并结合煤气运输专项治理工作对液化气配送汽车举办线下路检路查安全检测时发觉,成都某配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南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对西安某配送公司处以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罚款2亿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述职责:
(一)构建完善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订并施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订并施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施行;(五)组织完善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防治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清除生产安全车祸隐患;(六)组织制订并施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车祸应急搜救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车祸。
案例七
甘某甲等非法储存液化气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1日,大通县公安局在虹口辖区举办煤气安全检测工作时,发觉5处非法储存液化钢瓶团伙,共抓获液化石油气空瓶300个,液化石油气实瓶50个,涉案人员4名。
【处理结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大通公安部门扣押气瓶350个,并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4名违规行为人分别处以行政拘押10日、8日、8日、7日的行政处罚。对犯罪嫌疑人甘某甲民事结案,采取取保候审强制举措,经法官审理对甘某甲犯危险作业罪改判徒刑4个月,判刑6个月。
【法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背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则传染病病衣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三日以下拘押。
案例八
非法存放、经营液化石油气结伙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9日城北区城镇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举办日常联合检测时,在某工地彩钢房发觉一处黑瓶团伙西宁彩钢房,经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查获一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罐装液化石油气结伙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团伙5处,缴获液化石油钢瓶216个,液化石油气约3.2吨。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对其中3名违规行为人处以行政拘押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液化石油气气瓶,对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民事结案采取强制举措,案件正在进一步代办中。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背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则传染病病衣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押;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三日以下拘押。
案例九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炉灶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2日,西安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售煤气炉灶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发觉其销售的OPAICN牌家用煤气炉灶无打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煤气炉灶》(GB16410-2020)国家标准中5.3.1.9所有类型的炉灶(不含室内使用产品,比如:煤气烤箱)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打火保护装置强制性标准要求。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西安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城北区处以罚金160元行政处罚,没收“OPAICN”牌煤气炉灶1台。
【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则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殃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十
某煤气设备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纳入强制性目录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2日,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测中发现今售煤气炉灶、燃气取暖冷水炉等强制性认证认可产品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发觉该单位正在售卖的2台煤气取暖冷水炉、8台煤气炉灶均未张贴3C认证标示且当事人现场没法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城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处以限期责令改正、罚款2亿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纳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私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则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证认可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给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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