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劳务市场中的责任纠纷:李某甲装卸受伤案例解析与赔偿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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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零工”劳务市场中提供劳务者被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确切认定赔付主体,维护死者权益
基本案情:
李某乙承揽了某公司的货物装卸工作,并联系赵某介绍几名工人一起工作。被告赵某与上诉李某某等四名工人一起进行货物装卸。装卸过程中,因货运汽车顶部存有缝隙,并被布遮盖,致使李某某等人掉落缝隙内摔伤。李某某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案外人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被驳回。李某某遂以提供劳务者被害责任纠纷诉至法庭,要求李某乙、赵某承当赔付责任。李某乙称,李某某重伤系客车违法加装造成,应由卡车司机承当赔付责任。赵某称,其与李某某系工友关系,其不应承当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李某乙雇用李某某进行装卸工作,双方产生劳务关系。李某某在卡车上进行装卸工作必然存在相应风险,在进行存有风险的工作过程中其应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应该就自身疏漏行为承当相应责任,应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承当20%的次要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二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恳求第二人承当侵权责任,也有权恳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与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二人追偿。
李某某与李某乙均主张,李某某重伤系由于卸货汽车顶部存有缝隙并被布遮盖造成,该诱因应认定为李某某重伤的主要诱因,李某某有权要求李某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向其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李某乙亦有权在承当补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故判令李某乙给付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主体认定难”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二人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恳求第二人承当侵权责任,也有权恳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与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二人追偿。在本案诉讼中,李某某不能确定劳务关系主体是李某乙还是赵某。我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支持了李某某要求李某乙承当责任的诉请。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薄弱的情况下,法官立足审判职能,正确明晰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付主体与赔付范围彩钢房施工合同,有力维护了零工市场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根据住户指示施工倒塌,房东要承当指示错误责任
基本案情:
邹某为某村居民,其因翻修自家房子须要拆除旧房。经王某介绍,张某与邹某协商一致,张某负责将旧房拆除并将拆除的旧料清除完毕,张某可将所拆除、清理的物品自行售卖,邹某不再另行支付其他酬金。某天,邹某指示张某上工作现场二楼查看隔日须要施工的内容,张某在未采取安全举措的情况下,从二楼摔下重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控告王某、邹某,要求赔付其各项损失七十余亿元。王某声称自己与张某无协议关系,不应承当责任。邹某声称不认识张某,亦未将工程分包给张某,不应承当责任。
裁判结果:
法庭经审理觉得,按照查明的内容,张某与邹某之间应创立承揽协议关系,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控告显著不妥,法庭依法调整为承揽协议纠纷。经邹某指示,张某在未采取安全举措的情况下,至工作现场二楼查看隔日施工内容时发生倒塌车祸,因而,邹某应该存在一定的指示过失,其应该承当相应的责任。因张某具有拆除、清理工作经验,其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邹某指示其至二楼,张某亦应自行采取安全举措后方可上至二楼查看,因而,从过失角度,法庭觉得张某应自行承当70%的责任,由邹某根据30%的责任比列赔付张某的合理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协议关系,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侵权行为,故王某不应承当责任。故判令邹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费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零工劳务市场中,存在部份以拆房为业的情况,即工人拆除旧房并自行将旧房材料清除完毕,住户无需另行支付费用。我院经审理,依法认定此种情形下工人与房东创立承揽协议关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则选任有过失的,应该承当相应的责任。上述裁定正确认定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切认定了损害赔付主体和责任比列,维护了零工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醉酒施工致高坠死亡,自身过失影响赔付比列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谢某某之子谢某乙雇请至姚某甲处为其盖房提供安装彩钢板,在施工过程中谢某未系安全绳高空坠地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了民事案件可能,但在谢某乙心血中检出乙酸,浓度为浓度为167.7mg/100ml。谢某某等五人将姚某甲控告至法庭,要求赔付殡葬费、死亡赔付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姚某甲证实双方为劳务雇用关系,觉得系承揽关系。
裁判结果:
关于姚某甲与谢某乙之间的关系,依据姚某甲陈述,其让谢某乙安装彩钢房,费用支付方法为每晚450元,双方的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点,应在劳务关系下审视双方的权责关系。关于双方的过失责任,被告姚某甲在于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施工举措,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相关提醒、注意义务;而谢某乙在于没有增强安全施工意识,且在施工前喝酒。按照双方的过失程度,法庭认定被告姚某甲对谢某乙的损失承当30%的赔付责任,判令姚某甲赔付谢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费74万余元。
典型意义:
通常劳务关系中,对于提供劳务者的损害由劳务双方根据各自过失承当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则由承揽人承当意外风险,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则选任上的过错承当责任。两种法律关系中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认定规则并不相同。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监督、管理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酬劳,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份,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法庭通过该裁定能引导当事人正确分辨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从而提升用工单位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举措,加强防范劳务被害车祸发生。
案例四:被工友戳伤耳朵,雇主推责不成被判赔付
基本案情:
杨某在某村经营废铁竞购站。雇用赵某、王某从事垃圾分拣工作。赵某在进行分拣垃圾物品时,被同在分拣垃圾的被告王某扔过来的木棍戳伤耳朵,车祸造成赵某眼睛眼珠断裂,赵某控告杨某、王某要求赔付相应的医疗费用等,杨某证实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协议关系。
裁判结果:
赵某主张其系给杨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赵某该项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给以采纳。杨某虽声称王某不是其雇用的人员,但在本案审理中,其并未递交充分证据使赵某该项主张达到真假不明的程度,故对杨某的该项声称意见,本院无法支持。按照在案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可以认定事发时王某系雇请于杨某,赵某系被王某分拣垃圾时扔出的物体割伤脸部,杨某作为雇主,应该就赵某所重伤情承当侵权责任。对于王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当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则重大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杨某假如觉得王某存在故意或则重大过错,杨某在承当赔付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其追偿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赵某直接要求王某承当赔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赵某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从事分拣作业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就本案查明事实,事发时赵某并未与王某保持适当距离,亦未合理注意分拣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其对涉案车祸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该自行承当相应责任。
依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赵某应自行承当涉案车祸30%的责任,杨某就涉案车祸承当70%的责任,判令杨某赔付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5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到劳务关系的认定。个人之间产生劳务关系的,首先应该初步审查被告是否系劳务关系的相对方,即接受劳务方,对此,应由提供劳务者承当举证责任。在提供劳务者举证后,接受劳务者对此给以证实的,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接受劳务者并未递交充分证据,使提供劳务者的主张达到真假不明的程度,法官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该认定该事实存在。法庭通过裁定明晰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切认定损害赔付责任主体与赔付范围,依法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兼具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裁判之间的协调性,亦能引导劳务者在从事相关劳务中保留好相关证据。
案例五:护工无资质,受伤自己还要分担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某公司告知李某,顾客王某家有雇用保姆照料其父亲的需求,劳务费由王某支付,李某向某公司支付中介费。隔日李某抵达王某屋内照看其父亲,五日后其父亲住院,因李某不具有护工资质,王某称需更换具有资质的护工照顾其母,但因仍未找到护工,故向李某提出再照料其母三天,李某甲同意。隔日中午,李某看护之时,因王某妻子身体下陷正式掉下病床,李某上前将其扶正。在这一过程中李某摔倒并重伤。其控告至法庭要求王某及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王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李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协议关系。李某虽是经某中介公司介绍到王某家做保姆,但在工作性质变为护工后,双方直接达成雇用意向。中介公司并不知情,故其要求公司承当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关于责任比列,李某明知不具有资质,仍在诊所只身照护王某之母,在帮助王某之母翻身时自己受伤。李某对自己受伤存在过错。王某作为雇主,雇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李某一人照看其父亲,在选任方面亦存在过错,故法庭酌情认定双方各承当50%比列。对于王某要求李某退还垫付费用,基于诉讼经济及便利当事人原则一并处理。经核算,王某应负担4万余元,李某应返还其垫付款项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过失认定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审视,综合各自的过失以及对损害发生的诱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列。法庭通过该裁定充分发挥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方式彩钢房施工合同,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在专业的领域雇用具有资质的人从事相关劳务,推动整个市场的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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