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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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本文依据《武胜县乡镇规划区集体农地征收房子回迁补偿安置施行办法(征询意见稿)》只摘取赔付标准部份,内容来源网路,侵删。
第三章房子回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地动迁补偿的房子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形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规建设的楼房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的自然公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给以补偿。
第十二条依法批准征收农地涉及房子回迁的,原房子权属证明应该在拆除后依法注销,注销后失去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征地被回迁户搬移材料和租借房子及搭建民房等迁家定居,每户一次性领取回迁(家)补贴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被回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补偿500元,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缴纳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被回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回迁户其他室外设施回迁每户补偿1500元。
房子回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1/附件2的标准估算补偿。
违规违章建设的楼房,按量订立合同并自行拆除的,可按框架400元/平方米、半框架380元平方米、砖混35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土木200元/平方米、彩钢房150元/平方米、简易棚(含彩钢棚)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自行拆出费。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农地涉及住房回迁的,安置对象拟回迁的合法房子为载体,以市民户籍簿确定的户(以下简称”户“)为单位施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安置方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家庭成员不得分散选择。对不符合还房安置条件的被回迁户推行货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施行还房安置的,由施行住房回迁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户为单位,每人住房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与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安置。
(二)被回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买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回迁补偿。
(三)被回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力人所属户口登记人员;
3.必须是在被回迁住房内常年居住的家庭成员。
(四)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列入原家庭人口合并估算:
1.实际居住在被征地组并与家人同住,无独立楼房产权,原未享受房子回迁补偿安置新政的被回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
2.参工前户口在被征地组且常年在被征地居住,未享受原工作单位房改让利新政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员工;
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居民小组居住的退职党员/员工、教师等,但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买房价钱支付安置房买房费用;
4.现役义务兵和下士(含下士)以下军官、在校大大专中学生(含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正在服刑人员。
(五)被回迁户下述人员不享受还房安置:
1.启动施行房子回迁补偿安置之近日,以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但户口尚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人员;
2.启动施行房子回迁补偿安置之近日,非法定婚姻或赡养、赡养关系迁出的人员和其他违法迁出人员;
3.《征收农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降低(迁往)人员(依法嫁娶、生育的人员除外);
4.启动施行房子回迁补偿安置之近日,迁入、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
5.曾经征地已享受房子回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六)被回迁户的原被回迁住房面积人均大于或等于34平方米的,不给与原住房回迁补偿补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份,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对结构类型不一致的,补偿资金按补偿标准从高至低扣减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后估算。
(七)安置房的建设由施行住房回迁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筑或在农地拍卖时配建,也可在市场上订购商品房安置。
(八)安置房建设用地推行国有农地划拨供地,不动产登记按国有划拨农地补办。
(九)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新村修筑,按照规划和安置须要可修筑多层/小高层/高层;供热、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新村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由项目住户单位提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在征询被回迁户意见后施行。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回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十)安置房套型分3种,按建筑面积估算,分别为:45平方米/套、90平方米/套、135平方米/套。
(十一)人口为3人或3人以上的被回迁户,可对应选择2套或2套以上达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十六条施行货币安置的,按附件1和附件2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盖房。
第十七条合法房子动迁采取统一修筑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建设应提早打算,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回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以签署回迁合同的户为单位,按以下规定标准执行:
(一)对推行还房安置的被回迁户,从回迁还房安置合同签署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具体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回迁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按原基数降低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推行货币安置的被回迁户彩钢房面积计算规则,由回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十八条乡镇规划区内商业铺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铺面房的认定:坐落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代办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金、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店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铺面房。
(二)商业铺面房推行货币补偿,标准为:面阔7米按附件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估算,面阔超过7米的部份按附录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估算。
(三)被回迁户将原住宅私自改为经营性住房的,动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六章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按量签署合同并拆除合法房子的被回迁户和按量交地的集体可按以下标准给以奖励。对所有违规建设的楼房,一律不给与以下奖励。
(一)合法房子回迁奖励。对合法房子的被回迁户,以户为单位,可按每人住房1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下同)的标准给以奖励,用于改善被征地群众的生活水平。
(二)按量订立合同奖励。被回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房子回迁合同的,以户为单位,原先被回迁合法房子人均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奖励1.2亿元/人;人均面积在60(不含60)-90平方米的,奖励0.9亿元/人;人均面积在90(不含90)-120平方米的,奖励0.6亿元/人;人均面积在120(不含120)-150平方米的,奖励0.4亿元/人;人均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0.2亿元/人。
(三)按量移交房子奖励。对在规定时限内移交房子进行处置的被回迁户,以户为单位,以确定的开始移交房子日期彩钢房面积计算规则,按初审公示锁定的房子动迁安置对象估算,在该户的所有房子移交后,按照最后移交房子的时间,施行主动移交房子奖励。具体为:第1-15天移交,奖励0.6亿元/人;第16-30天移交,奖励0.3亿元/人;第30天之后移交的,不予奖励。
(四)按量交地集体奖励。以被征地组为单位,项目用地范围内全体被回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动迁且清场交底的,以该项目用地设计的经初审公示锁定的房子动迁安置对象估算,按0.6亿元/人的标准推行集体奖励,奖励资金由被回迁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分配。超过回迁和清场交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征收农地房子重置价标准表
2.征收农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农地房子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框架结构
950
半框架结构
880
圈梁结构
800
砖(石)木结构(含穿逗、条石房)
600
土(墙)木、木结构
450
彩钢房
300
简易结构(含彩钢棚、畜禽圈)
150
注:主体房子进深不足2.2米,但低于1.2米的,按对应房子结构标准减半或减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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