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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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沁政办发〔2022〕14号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县市区规划区房子征收
与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市区规划区房子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大家,请严格遵循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沁县市区规划区房子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着力规范我县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楼房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评估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规划区房子征收与补偿施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城区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农地上房子、构筑物、附属物等的征收补偿。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农地上的房子征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沁县人民政府是房子征收与补偿的施行主体,房子征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子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施行,定昌镇政府负责协调施行。房子征收与补偿工作应该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子征收补偿
第四条规划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子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房子征收公告。房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子的建筑面积、补偿方法、补偿金额、付款年限、搬迁年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付款方法等事宜签署房子征收补偿合同。
第五条被征收的房子面积以房子所有权证、国有农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护照为根据认定。因历史缘由,无上述护照者,由所在社区、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初审后,以实际检测数据为准。违章建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住宅征收补偿原则上以实物置换方法进行。
(一)房子置换
根据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按照现行房产检测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2进行置换;其它方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含三层)以上楼房,置换比列为框架结构1:1.3,圈梁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0;无合法建设和登记手续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按结构类型的市场建设成本价给以补偿;
对独院业主院内的房子,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根据建筑面积1:1.2的比列进行补偿。
(二)院内空地置换
对独院业主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地。院内楼房均为一层或则院内有二层以上楼房且二层楼房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楼房建筑总面积的比列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列折算后确定置换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楼房且二层楼房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楼房建筑总面积的比列在50%以上的,按1:0.4的比列折算后确定置换面积;房子被毁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5的比列折算后确定置换面积。
单元式住宅的,建筑物之外的院内空地不予补偿。
(三)地下室、阁楼置换
地下室进深不足2.2米的彩钢房协议,按评估价补偿;等于和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1:0.4的比列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则根据1:1的比列置换地下储存室面积。
露台进深等于和超过2.2米建筑面积以1:1的比列置换住宅建筑面积;高度大于2.2米部份根据评估价给以补偿。
第七条经营性非住宅楼房的征收补偿
(一)对经营性非住宅楼房,由被征收人提供农地使用证或房子订购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近两年的纳税记录等护照或证明,属住宅的按住宅面积确认,属经营性楼房的按经营性楼房面积确认。
(二)实物置换按建筑面积置换比列为1:1。
第八条下述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无偿拆除。
(一)房子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子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子、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账簿、营业执照)超过时限的厂、种植、养殖等经营性企业(个体),由县直相关部门依法给以取缔、取缔、清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子,原则上不予补偿。已转租的房子,由转租房子管理部门按协议约定处理。
(四)征收困难或停产的国有企业彩钢房协议,员工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农地收归政府,房子不予补偿。
(五)征收公共基础设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国有划拨农地、代征绿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单元式住宅、其它方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楼房、经营性楼房征收分别给与搬迁补贴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补贴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子的原有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次的标准估算给与两次搬迁补贴费。不达600元的按600元给与搬迁补贴费。
2.经营性楼房:按被征收的经营性楼房面积,以10元/平方米/次标准估算给与两次搬迁补贴费。
(二)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子的原有建筑面积,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与临时安置费。年限为五年,如因征收缘由延长年限的,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给与被征收人,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
2.经营性楼房:按被征收房子上年度纳税额确定年房租或由评估公司按同区域市场确定年房租作为临时安置费,年限为五年,如因征收部门缘由延长时限的,临时安置费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
第十条附属房、附着物的补偿
包括附属房、彩钢棚、彩钢房、围墙、大门、厕所、室内家装、办证工本费、室内天然气及供暖初装费等按评估价给以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公益性用房,按建筑成本价给以补偿。
第三章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房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被征收人置换面积小于安置房源房型面积的,超出部份按市场价向被征收人给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不达安置房源房型面积的,不脚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足价差。
第十三条安置房子的确定,按订立征收补偿合同并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先后次序,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择定。
第十四条征收安置坚持“先搬先选”的原则,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以奖励。按照搬迁规定时限要求,推行梯次奖励,奖励分为现金、安置房订购指标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现金奖励
在第一规定时限内,订立合同并搬迁腾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被征收人奖励;在第二规定时限内,订立合同并搬迁腾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积3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被征收人奖励;在第三规定时限内,订立合同并搬迁腾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被征收人奖励。超过规定未签署合同的不再奖励。
(二)安置房订购指标奖励
安置房订购指标的房源为西湖景色棚户区安置房、城南(沁馨佳苑)棚改安置房中的多层住宅房屋。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回迁片区情况另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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