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彩钢房徐州 (裁判文书)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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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裁判精义】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未引起不当损害的,不应承当赔付责任。违规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因违规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该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不得因拆除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如因不当处置仍可借助的建筑材料或则未妥善保存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导致财产损毁、灭失的,属于不当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应承当相应的行政赔付责任。
【裁判文书】
人民法庭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人(原审上诉)陈达,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九江市石景山区。
原告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石景山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曹锐,区长。
到庭负责人陈永刚,副区长。
原告人陈达、上诉人南京市大兴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芝山镇政府)因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行政赔付一案,不服吉林省淮安市人民法庭(2016)苏0682行赔1号行政赔付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人陈达、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原告人张芝山镇政府行政负责人陈永刚、委托代理人朱建新出庭出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终审法庭认定,2000年,陈达未经规划审批,在南京市石景山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38组其住宅后建设厂房1210.36㎡(其中圈梁结构楼房69.99㎡、砖木结构楼房336.35㎡,彩钢结构楼房586.77㎡,彩钢结构棚披217.25㎡)。该建筑坐落张芝山镇,但不在张芝山镇区规划范围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2010年8月27日,陈达以上述厂房为经营场所注册了个体工商户,用于经营纺纱、床上用具加工、销售。
2015年1月21日,张芝山镇政府对陈达做出勒令责令拆除违规建设事先告知书。2015年5月8日,张芝山镇政府做出勒令责令拆除违规建筑决定书,勒令陈达于2015年5月11近日自行拆除上述违规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张芝山镇政府将依法帮助拆除。
2015年6月20日,张芝山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陈达厂房内的物品搬离后,将上述建筑给以拆除。但在拆除之前,张芝山镇政府未制做财产清单,亦未对搬离的物品明晰由陈达保管。对厂房内的财产放置在动迁房子之外、陈达居住的房子边。陈达提供的相片显示,张芝山镇政府将陈达厂房内的纺织成品和半成品打包后整齐堆满并加盖了雨布。
2015年9月16日,陈达向南通县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芝山镇政府强制拆除陈达厂房的行为违规。启东县人民法庭经审理觉得,张芝山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对于其所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有依法做出处理的职责。陈达建设涉案厂房未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案建筑属于违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陈达的涉案违规建设行为应予处罚,张芝山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无不当。但张芝山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对陈达的权力形成了实际影响,拆除涉案建筑的程序违规。裁定确认张芝山镇政府于2015年6月20日强制拆除陈达厂房的行为违规。
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4月12日,陈达向张芝山镇政府寄送国家赔付申请书。2016年5月16日,张芝山镇政府做出不予赔付决定书,以未侵害赔付恳求人合法权益为由,决定对陈达的国家赔付申请不予赔付。陈达遂向终审法庭提起行政赔付诉讼,恳请判令被告:1、赔偿厂房损失145.2亿元;2、赔偿其他损失199.78亿元,包括动产损失101.23亿元,厂房停产歇业损失85.5亿元、设备搬迁费用13.05亿元。
二审审理中,陈达申请对案涉不动产及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12月29日,按照二审法官委托做出评估报告。评估推论为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1.41亿元,其中材料费27.33亿元,人工费9.94亿元,其他费用4.14亿元;动产评估价值为101.23亿元。
二审法官觉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规行使职权时导致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有取得赔付的权力。业已生效的启东县人民法庭(2015)东行初字第00481号行政裁定已确认张芝山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厂房行为违规,致使陈达一定的财产损失是客观事实。
本案争议焦点是张芝山镇政府对陈达因强制拆除导致损失该怎么给以赔付。其实按照陈达的申请启动了鉴别程序,但因张芝山镇政府在拆除时未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点,对拆除的过程亦未进行证据保全,鉴别程序的进行根据的是陈达制做的财产清单、拍摄的部份视频及鉴别机构的现场勘查,故鉴别推论不宜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只能作为估算损失的参考。
1.关于不动产损失。张芝山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似乎被确觉得违规,但其认定陈达未经依法审批所建筑的厂房为违规建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故陈达为建筑上述违建所开支的人工费及其他费用,并非合法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赔付的范畴。对于被拆卸后尚有借助价值的相关物品,属于陈达的合法财产,但因陈达本身即负有自行拆除的义务,虽然由其自行组织拆除,亦不可能完全保有原来的使用价值,可借助的价值应在材料费的70%左右,如张芝山镇政府施行保护性拆除,该部份则无需赔付,因张芝山镇政府并未尽必要的慎重义务,造成了该材料70%中的价值又有所损毁,酌情认定张芝山镇政府未采取保护性拆除损坏的价值为材料费70%中的70%即13.3917亿元。
2.关于动产损失。张芝山镇政府在拆除厂房之前对动产未制做财产清单,亦未对搬离的物品明晰由陈达保管。对厂房内的财产直接放置在动迁房子之外、陈达居住的房子边,即使将陈达厂房内的纺织成品和半成品打包后整齐堆满并加盖雨布,但因纺织品经雨淋或发霉后易损坏或贬值,而仅加盖防雨布并不能有效起到防雨防霉的作用和疗效。而张芝山镇政府对其他财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举措,使财产损坏或贬值。其实,作为陈达而言,尽管张芝山镇政府对上述财产未明晰交由陈达保管,但因该财产放置在陈达家屋后,当时陈达亦在场,其有管理和控制上述财产的能力和条件,而其纵容损失的扩大应承当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大小,动产总损失101.23亿元的60%即60.738亿元,由张芝山镇政府赔付,其余损失由陈达自行承当。
3.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及设备搬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导致损害的,根据直接损失给与赔付。停产、停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违规建筑不存在陈达所主张的设备搬迁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规定的赔付范围征地彩钢房徐州,对陈达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张芝山镇政府应赔付陈达因违规强拆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74.1297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一、张芝山镇政府赔付陈达财产损失74129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二、驳回陈达的其他诉讼恳求。鉴别费18360元,由陈达承当14415元,张芝山镇政府承当3945元(张芝山镇政府于本裁定履行时给付陈达)。
原告人陈达原告称,陈达系依据大兴区的相关文件精神,借助房前屋后的空地搭建厂房创业,所开厂房不应认定为违规建筑,在拆除时应按合法建筑进行赔付。张芝山镇政府强行拆除厂房,撤走厂房内全部成品、半成品,强行拆卸陈达的生产机器,未委派人员妥善保管,未将厂内机器、产品移放至安全场所,使得上述产品灭失、毁损,张芝山镇政府应予全额赔付。拆除行为还导致了陈达停产歇业损失、设备搬迁损失,张芝山镇政府亦应一并赔付。二审法官所作裁定违规,恳请撤消二审裁定,发回再审或判处支持陈达的二审诉讼恳求。
原告人张芝山镇政府原告称,陈达所开厂房,因未依法经过审批,属于应予拆除的违规建筑,依法不应给以赔付。拆除过程中所拆卸下的建筑材料,均为废铁,二审法官裁定赔付,缺少法律根据。陈达要求按合法建筑赔付,并赔付停产歇业损失、设备搬迁损失的主张不能组建。陈达厂内的物品,因张芝山镇政府拆除前,早已责令陈达自行搬进,且在实际拆除前也已将陈达厂房内设备、产品清除搬进,并加盖了雨布,并未引起财产损害,依法应不予赔付。评估报告中空调、吊扇、绕线机、机动四轮车等财产的数目不实,单相水表的开户费亦不应纳入损失范围,评估报告认定的部份财产损失没有事实根据。终审法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本院撤消终审裁定,依法判处驳回陈达的全部赔付恳求。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质证并无不当,本院给以确认。
本院觉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遭到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付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付的权力。本案中,张芝山镇政府对陈达强制拆除行为的违规性,早已有人民法庭生效裁判确认。张芝山镇政府因该拆除行为对陈达的合法财产导致的损失,应该依法承当行政赔付责任。
原告人陈达主张的损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厂房损失;二是厂房内机器、产品损失;三是停产歇业及搬迁费用损失。
关于陈达主张的厂房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陈达的建设行为未经过合法的用地审批及规划审批,建设行为显著违背法律规定,所建建筑物应该认定为应予拆除的违规建筑。大兴区鼓励居民创业,并不意味着居民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的拘束,违规进行建设。故陈达提出的厂房为合法建筑,应予全额赔付的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强制拆除违规建筑行为的法律疗效仅仅是违规建设被依法拆除,即清除违规建筑物的存续状态征地彩钢房徐州,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不得因拆除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导致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陈达所建建筑为圈梁、砖木及彩钢结构,通过适当方法拆除后,拆卸下砖木、彩钢等仍可利用的财产,属陈达的合法财产。张芝山镇政府采用不当方法导致该部份财产损毁灭失的,应依法承当赔付责任。终审法庭以评估报告确定的厂房材料价钱27.33亿元为基础,认定合理拆除后,材料中的70%仍属可再借助的合法财产,并无显著不当。鉴于张芝山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并未引起可再借助的建筑材料全部损毁,二审法官酌情确定由张芝山镇政府赔付其中的70%,亦属适当,本院应予质证。原告人张芝山镇政府觉得因属违规建筑,拆除后不应赔付的理由不能创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陈达的机器、产品损失的问题。
违规建设应被拆除,但这些违规建设的拆除责任,并不意味着放置于违规建筑内的赃物可一并损毁、灭失。张芝山镇政府强制拆除违规,除了彰显在张芝山镇政府拆除前未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也彰显在强拆后无法及时对相应物品进行保管、妥善安置及及时清点、交付陈达。张芝山镇政府对此导致的损失,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赔付责任。
二审审理中,陈达为证明其财产损失范围,提供了相片、现场视频资料、财产清单等材料。二审法官委托的评估机构结合陈达提供的材料与评估机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损毁的财产数目、质量、成新后所作的评估推论,可以作为人民法庭确定损失范围的参考根据。张芝山镇政府证实该评估推论中关于空调、吊扇、绕线机、机动四轮车等财产存在的主要理由,是对陈达户进行过回迁评估,动迁评估报告中记录的空调、吊扇的数目与法官委托的评估报告的记载不符,动迁评估报告中未记载绕线机、机动四轮车。并且,一方面,动迁评估报告产生于2013年,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不能够定在此期间陈达添置了设备及设施;另一方面,在动迁评估中,绕线机、机动四轮车等为动产,并非回迁评估必须关注的对象,亦有未纳入回迁评估事项的可能。故应该认定,张芝山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二审法官委托的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推论,对张芝山镇政府的该项原告意见,本院不予质证。至于张芝山镇政府提出的单相水表不应考虑开户费的问题,因陈达确实早已收取了开户费,该水表及开户费用损失确实存在,张芝山镇政府的该点原告意见,本院不宜支持。
二审法官考虑到张芝山镇政府虽然未与陈达进行清点交付,但拆除前早已将厂房内的机器、产品搬进,所搬进的物品放置在陈达家屋后,且陈达当时在现场的事实,认定陈达明知是自己的财产,具有管理和控制的条件,故意不予处置,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官酌情由张芝山镇政府赔付总损失的60%,其余部份由陈达自行负担,合理有据。原告人陈达、上诉人张芝山镇政府就该项赔付提出的再审主张均不能组建。
关于停产歇业损失及设备搬迁费用损失问题。因案涉厂房本身并非合法建筑,且停产歇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用也非拆除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二审法官未予质证陈达的该项赔付主张亦无不当。
须要强调的,在行政赔付诉讼中,作为赔付义务机关的张芝山镇政府负有对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的义务,二审法官委托鉴别,只是为了确切确定损失的范围,故由此形成的鉴别费用,应全部由张芝山镇政府负担。终审法庭要求陈达分担鉴别费用于法无据,一审应予调整。
综上,二审裁定中,除鉴别费用的负担应予调整外,二审法官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均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原告人陈达、上诉人张芝山镇政府的原告主张不能创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案件鉴别费18360元,由原告人南京市大兴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魏国强律师
【个人简历】:
魏国强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774083十余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专注回迁案件申领。中华全省律师商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商会会员。2011年1月,被上海市司法局评为南京市法律援助律师先进个人,上海京平律师事务所十大优秀律师。代理回迁足迹遍及江苏、重庆、福建、贵州、广西、广东、江苏、安徽、湖南、江西、北京、河北、天津、浙江、山东、黑龙江、辽宁、内蒙古、甘肃、宁夏、陕西、山西等二十多个省份,为委托人争取公正权益做出了大量的颇具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在京平律师事务所制做的2017年度顾客回访满意度调查问卷中,顾客满意度排行第一。
【经典案例】:
魏国强律师代办的最高人民法庭裁定农户起诉湖南省政府起诉案例荣获2017年度上海京平律师事务所十大精典案例,该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判例第一次打破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零败诉的先例,在中国征地动迁案件问题上,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是十分低的,更即便是市级人民政府。现有网上检索资料仍未发觉有最高人民法庭裁定市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动迁领域败诉的先例,为此,也可以说是中国征地动迁领域中,最高人民法庭第一次裁定市级人民政府败诉。(如有先例,请求交流学习分享)这一判例大大提高普通百姓征地动迁维权的信心,提高了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信仰,也给征地动迁中的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包括法官传递一个信息,就是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回迁,法官要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省人民面前公开展示了最高人民法庭依法审判,坚决纠正市级人民政府出现冤案的心态。
【胜诉判例】:
数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统计裁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四川省成都市晏胜才诉辽宁省人民政府政府,最高人民法庭裁定撤消成都市高级人民法庭二审裁定、撤销山东省中级人民法庭一审裁定,撤消湖南省人民政府做出的驳回复议决定,裁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王悦斌诉杭州市宾县人民政府撤消房子补偿决定,安徽省中级人民法庭撤消牡丹江市高级人民法庭做出的房子补偿决定书,裁定宾县人民政府重新做出房子补偿决定
3、贵州省惠水县李其欣诉惠水县国土局注销房子登记公告,四川省中级人民法庭撤消余庆县人民法庭二审判决,撤消安顺州高级人民法庭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安顺州高级人民法庭再审
4、贵州省惠水县李其欣诉惠水县蒙江街道办房子补偿合同,四川省中级人民法庭撤消余庆县人民法庭二审判决,撤消安顺州高级人民法庭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安顺州高级人民法庭再审
5、安徽省芜湖市秦彩玲诉江苏省徐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定,扬州市高级人民法庭裁定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定违规。
6、安徽省芜湖市孙存杰复议山东省菏泽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决定违规
7、山东省泰安市孟庆峰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历市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裁定历市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规
8、四川省成都市徐正如诉辽宁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强拆房子行为违规,广东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庭判决撤消眉山市人民法庭二审判决,发回抗诉。
9、四川省成都市谭琼英诉辽宁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人民政府强拆房子行为违规,广东省眉山市人民法庭裁定团结镇政府强拆房子行为违规。
10、四川省成都市王光成诉成都市大邑交通运输局不履行取缔违规施工,成都市人民法庭裁定达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取缔职责行为违规,裁定其依法履行取缔职责。
11、宁夏藏族自治区中卫市田彦平诉天镇县关桥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子行为违规,天镇县人民法庭裁定强拆行为违规。
12湖南省长沙市李中秋诉北京市历市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终审判决其强拆行为违规
13、山东省泰安市赵学宽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历市区人民政府、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裁定唐冶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规
14、广东省江门市梁传昊诉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履行处理居民权益纠纷法定职责,蓬江区人民法庭裁定其履行法定职责。
15、安徽省芜湖市陈云诉平顶山市发展和变革委、金安区发改委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提案,徐州市金安区人民法庭裁定撤消平顶山市发改委复议决定,撤消金安区发改委答复,裁定金安区发改委重新做出答复
16、四川省成都市谭琼英诉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重庆省成都市高级人民法庭确认公安机关受理谭琼英报警后至民事结案决定之前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判决发回成都市人民法庭再审。
17、安徽省芜湖市埇桥区秦彩玲诉金堤街道办事处责令拆除通知书纠纷,徐州市高级人民法庭认定责令拆除通知书属于受案范围,撤消埇桥区法庭的判决,发回再审。
【调解撤诉及其他诱因立案】:
数据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统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不断更新中):
1、四川雅安市豆某农村集体农地上房子回迁,长达五个月调处立案
2、湖南衡阳市朱某农村集体农地上住宅回迁,长达四个月自行和解立案
3、安徽亳州市李某、巍某集体农地林木征收补偿,耗时9个月自行和解立案)
4、江苏南通市马某国有农地上企业厂房回迁补偿,长达五个月立案
5、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王某国有农地上住改非回迁补偿,长达十二个月一审起诉立案
6、安徽省阜阳市孙某国有农地上门面房征收补偿,长达五个月调处立案)
7、山东济南刘某集体农地上企业厂房回迁,长达六个月立案
8、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李某幼儿园回迁补偿,长达九个月(两次委托总计五年九个月)调处立案
9、广东省江门市梁某居民权益纠纷,长达九个月起诉立案
10、山东省泰安市张某集体农地上房子回迁,长达六个月自行和解
【职业宣言】:
做专业的事,做有良知的法律人。
【执业领域】:
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补偿
农村房子回迁补偿
企业回迁补偿
住改非及商业用房回迁补偿
农地出让纠纷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其他行政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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