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平面图 《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11月2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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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河南省高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1月11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大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书记尹弘
2020年11月25日
平顶山省高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高铁安全管理,保障高铁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铁法》《铁路安全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国家高铁、地方高铁、专用高铁和高铁专用线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完善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路地协作、公平合理、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铁线路封闭区域内和未封闭区域高铁用地红线内的高铁安全工作。
高铁监管部门负责高铁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高铁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取缔害处高铁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高铁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强化保障高铁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高铁线路封闭区域外和未封闭区域高铁用地红线外的高铁安全保障工作,防范和阻止害处高铁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铁安全的有关事项。
高铁沿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构建完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铁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高铁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建立高铁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则个人发觉毁坏或则非法占用高铁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铁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高铁运输企业,或则向高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则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高铁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高铁建设安全
第七条高铁发展规划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须要拟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并与其他方法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编制高铁发展规划以及高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时,应该充分考虑为保障高铁安全进行的征收农地、设置防护设施、限制他人权利行使以及其他须要补偿的情形。
第八条高铁建设工程拟征收农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铁建设拟征收农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小麦,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早已取得使用权的高铁建设用地,应该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则个人不得侵吞。
第九条高铁建设工程设计应该与沿线城镇国土空间规划、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考虑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来有关规划的施行对高铁安全的影响。
高铁建设工程设计应该兼具公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热、供气、供电、通信、索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须要,强化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新建、改建高铁须要与公路、航道、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该根据规定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并优先选择高铁上跨方案。
第十条高铁建设、施工、设备维护管理单位对高铁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或则应急处置,须要经过乡村道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拦车、设卡、收取费用。因高铁施工、维修作业或则应急处置对乡村道路导致受损的,应该依法给与补偿。
因高铁施工、维修作业或则应急处置须要占用、挖掘道路或则使道路改线的,应该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给以修补、改建或则给与相应补偿。
第十一条高铁建设工程建设工期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高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二条高铁建设施工完成后,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应该及时恢复原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保留的施工便道,由建设单位移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第三章高铁线路及营运安全
第十三条高铁线路右侧应该根据国家规定筹建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高铁线路路基坡脚、路堑坡顶或则高铁桥梁(含高铁、道路两用桥,下同)两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城区高速高铁为10米,其他高铁为8米;
(二)城市近郊市民居住区高速高铁为12米,其他高铁为10米;
(三)村镇市民居住区高速高铁为15米,其他高铁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高铁为20米,其他高铁为15米。
第十四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铁法》《铁路安全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划定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高铁建设单位或则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公告后,按照工程完工资料进行勘界,勾画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按照平面图筹建标桩。
第十五条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从事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则堆满、悬挂物品,应该征得高铁运输企业同意并签署安全合同,遵循保证高铁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举措避免影响高铁运输安全。高铁运输企业应该派员对施工现场推行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在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严禁施行以下殃及高铁安全的行为:
(一)排污,倾倒垃圾、渣土或则放置其他害处高铁安全的物质;
(二)禁放烟花炮竹、焰火,烧荒或则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三)饲养家畜;
(四)法律、法规严禁的其他殃及高铁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高铁线路左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则销售可燃、易爆或则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高速高铁高造桥下的高铁用地,应该按照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根据确保高速高铁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推行封闭管理或则保护性借助管理。
第十八条在高铁线路右侧从事采矿、采石或则爆破作业,应该遵循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高铁安全保护要求。
在高铁线路路基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两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铁隧洞上方中心线左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则爆破作业的,应该与高铁运输企业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举措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在高铁隧洞上方中心线左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塘坝、水库、堤坝,顶管沟渠、干渠,打井取水,勘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洞安全的施工作业,应该事前与高铁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订立安全合同,采取举措避免殃及高铁安全。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高速道路、一级道路或则城市公路中的匝道,须要与高铁交叉的,应该按照交叉部位实际条件和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高铁的方案。
已建成的公路,与高铁为平面交叉的,应该按规定逐渐改建为立体交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在农地征收、封路施工等方面给以协助,高铁运输企业应该与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相互配合。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则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的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上跨或则下穿高铁时,应该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高铁运输企业应该给以支持和配合。
由高铁建设单位或则高铁运输企业投资建设的上跨高铁立体交叉设施(包括桥梁、引道、附属工程及设施)应该在完工初验合格后,根据有关规定将产权及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接收单位承当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超限、超载汽车通过上跨高铁立体交叉设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该对超限、超载等殃及高铁运输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负责管理维护上跨高铁立体交叉设施的公路管理部门、道路经营企业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强化日常维护管理。为保障高铁安全须要进行维护作业的,高铁运输企业应该给以配合,并派员对施工现场推行安全监督,不得以安全监督、施工培训、补偿停水损失等名义交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下穿高铁桥梁、涵洞的公路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设置汽车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高铁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高铁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高铁桥梁、涵洞的公路,应该遵循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高铁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避免溃决、积水。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高铁桥梁跨越处河堤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堤、架设浮桥或则修筑其他影响高铁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缘由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堤、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该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该征询有关高铁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高铁桥梁跨越处河堤上下游的下述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高铁桥梁,河堤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高铁桥梁,河堤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高铁桥梁,河堤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高铁桥梁跨越处河堤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小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根据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阻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二十五条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公路和高铁线路路堑上的公路、跨越高铁线路的公路桥梁,应该根据“铁路与公路、桥梁谁后建设谁设置”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设置避免汽车以及其他物体步入、坠入高铁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公路管理部门或则公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高铁线路上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埋置线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高铁坝体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高铁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举措。上述管道建成初验合格后,有关产权人或则管理人应该与高铁运输企业做好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先于高铁建设的前款规定的管道,殃及高铁安全确需进行下穿改建或则拆移改迁的,高铁建设单位或则高铁运输企业应该与有关产权人或则管理人达成合同,协助代办相关手续,并承当有关改建或则拆移改迁费用。
第二十七条对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高铁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高铁涵洞等穿越高铁的设施,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高铁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高铁沿线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标志等塔架式构建物不得殃及高铁安全。
对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影响高铁安全的塔架式构建物,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举措,由此形成的费用,塔架式构建物先于高铁建设的,由高铁建设单位或则高铁运输企业承当,但因塔架式构建物产权人或则管理人维护不善导致的除外;塔架式构建物后于高铁建设的,由塔架式构建物产权人或则管理人承当。
采取安全防护举措后仍不能保证高铁安全,须要拆除或则迁移的,塔架式构建物先于高铁建设或则建设时征得高铁运输企业同意的,由高铁建设单位或则高铁运输企业协助代办相关手续,并承当拆除或则迁移费用。
对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外枯死后可能影响高铁安全的塔架式构建物,由产权人或则管理人与高铁运输企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严禁养殖影响高铁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行道树;对影响高铁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行道树,产权人或则管理人应该及时修剪、迁移或则采伐。
对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影响高铁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行道树,由高铁运输企业与行道树的产权人或则管理人协商并补偿后,依法迁移或则采伐。
产权人或则管理人迁移或则采伐影响高铁安全的行道树时应该提早告知高铁运输企业,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十条严禁在高铁电力线路左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悬浮物体。不得使用弓箭、弹弓、气枪等功击性器械施行可能害处高铁安全的行为。
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等须要在上述范围内使用无人驾驶民航器的,应该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举措。
第三十一条设置或则扩宽高铁道口、铁路人行走廊,应该征得高铁运输企业同意。
高铁与公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该设置联通护栏、列车接近报案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联通围栏、列车接近报案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高铁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高铁道口所在地的公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三十二条高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的塑胶暖棚、彩钢棚、活动板房、广告牌、防尘网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该依法给以拆除。上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因殃及高铁安全须要依法拆除的彩钢房平面图,应该依法给与补偿或则采取必要的补救举措。
对高速高铁线路路基坡脚、路堑坡顶或则高铁桥梁两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的塑胶暖棚、彩钢棚、活动板房、广告牌、防尘网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或则管理人应该采取加固防护举措,避免狂风天气条件下害处高速高铁安全。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实际对高铁用地范围外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道路网、河河水系、裸露地、闲置地以及拆除违规建设后的地段施行生态综合整治和修补。
第三十三条高速高铁线路路基坡脚、路堑坡顶或则高铁桥梁两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严禁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高铁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殃及高速高铁安全的,应该设置地下水严禁开采区或则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高铁监管部门会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严禁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高铁营运指挥调度无线电频度的正常使用。
高铁营运指挥调度无线电频度遭到干扰的,高铁运输企业应该立刻采取排查举措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该依法排除干扰。
第三十五条严禁施行下述殃及高铁通讯、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勘探,堆满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边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边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边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则进行其他殃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严禁施行下述害处高铁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火车、阻断高铁运输;
(二)私自步入火车司机室、机械室和设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区域搅乱高铁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北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高铁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火车;
(五)私自联通高铁线路上的机车汽车,或则私自开启火车车门、违规操纵火车紧急刹车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则私自联通高铁设施设备、机车汽车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高铁线路上行走、坐卧或则在未设置道口、人行走廊的高铁线路上通过;
(八)通过非法攀爬、钻越防护设施等方法私自步入高铁线路封闭区域或则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高铁桥梁、隧道通行;
(九)私自开启、关闭火车的卡车阀、盖或则破坏施封状态;
(十)私自开启火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则施封状态;
(十一)私自松动、拆解、移动火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火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列车组动车上抽烟或则在其他火车的禁酒区域抽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则以拒绝下车等方法圈占火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则候车区、站台。
第三十七条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对高铁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常常性督察和维护,强化高铁北站、铁路沿线重点保护区域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及时发觉安全隐患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在火车、车站等场所公告乘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检票人员应该遵循的安全管理规定。在火车晚点、停运时,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及时向游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举措。
游客以及其他检票人员应该遵循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彩钢房平面图,接受高铁运输企业在东站、列车施行的安全检测,配合高铁运输企业依法采取的处置举措,不得有打骂、侮辱西站或则火车工作人员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庆等高铁运输高峰期或则恶劣气象条件下,高铁运输企业应该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举措,强化高铁运输安全检测,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高铁监管部门应该强化对高铁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高铁运输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以及高铁运输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制订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测。
高铁监管部门发觉安全隐患,应该责成有关单位立刻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则排除过程中难以保证安全的,应该责成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十一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铁运输企业应该构建完善高铁沿线水灾旱灾、地质水灾、水旱水灾、气象水灾等安全隐患的检测预警机制,强化日常督察,及时发觉和处置影响高铁安全的问题。
按照管理须要在高铁沿线合理界定路段,构建“双段长”责任制。高铁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督察、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高铁安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高铁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构建信息通报制度。
高铁运输企业或则高铁监管部门发觉高铁安全隐患,应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应该及时将安全隐患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觉高铁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依法勒令有关单位或则个人立刻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及时通报高铁运输企业或则高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高铁运输企业应该制订高铁运输安全突发风波应急预案,高铁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有关高铁安全突发风波应对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风波应急预案,根据规定构建应急搜救体系,并组织举办应急演习。
高铁北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水灾等突发风波时,高铁运输企业应该根据规定及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举措。当地人民政府应该根据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举办应急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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