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彩钢房协议 鄂尔多斯市检、法机关立足职工作坚持守正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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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制思想,构筑环境资源保护司法防线,推动可持续发展,包头市检、法机关立足本员工作,坚持守正创新,敢于担当作为,弘扬恢复性司法理念,申领了一批环境资源领域生态保护与资源可持续借助的优秀案件,为建设美丽宁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正值世界环境日之际,晋中市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高级人民法庭联合发布8起典型案例,希望全市检、法机关以这次典型案例发布为抓手,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制思想的政治站位和战略高度,努力代办更多优秀案件,为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内蒙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制力量。
目录
1.乌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2.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河渠行洪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杭锦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黄灌工程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4.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危险废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5.何某甲恢复原状刑事公益诉讼案
6.王某峰等人污染环境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
7.河北某油气技术服务、王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
8.某矿山、黄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乌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病死家禽
无害化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要旨】
针对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的弱项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规范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积极推进建设标准无害化处理厂,用化制法代替传统的深埋法处理工艺,从根本上解决焚烧、掩埋等传统处理方式导致的环境污染。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下旬,乌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海区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泊江海子镇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点内的植物遗体经常发出臭味,周边空气质量差,影响乡村人居环境。经乌海区院检察人员现场调查发觉,该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点设施设备破旧,多个填埋坑无任何防漏水举措,坑内数十只昆虫遗体未经掩埋露天堆满,在处理点角落处也有零星遗弃的植物遗体,运输、消毒过程均不符合规范要求。随即检察人员对延安镇、罕台镇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点举办调查,发觉普遍存在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不达标、操作流程不规范的问题,存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导致了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24日,乌海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结案,隔日组织乌海区农牧局、泊江海子镇、铜川镇、罕台镇人民政府举办家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座谈会,针对各县无害化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进行交流沟通。乌海区院觉得,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深埋法适用于发生植物疫情或自然水灾等突发风波时病死及虫害植物的应急处理,以及偏远和交通不便地区零星病死家禽的处理,但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乌海区生猪出栏量最少的为27万(头、只、羽)以上,最多的2021年夏季接近40万(头、只、羽),辖区内饲养量及病死家禽数目较大,深埋法已不能满足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和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须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的意见》规定,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提升资源化借助的工艺技术。2022年4月21日乌海区院向东胜区农牧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全面履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职责,推动建设专业的无害化处理厂,着力解决当前采用深埋法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做到标本兼治。
乌海区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举措,乌海区院主动跟踪作为,因建设无害化处理厂须要履行规划、用地审批、用电等多项手续,乌海区院与乌海区农牧局就整改问题先后举行三次谈判大会,提出着力可行的方案。2023年3月6日乌海区人民政府与签署病死家禽搜集、转运及无害化处理服务协议,拟在泊江海子镇建设标准无害化处理厂,该项目建成后,将采用化制法工艺,提炼、制作成生物汽油及高品质液体生物肥。在该项目落地前的过渡期仍采用深埋法进行处理,乌海区农牧局制订了无害化运输、存储、处理等全流程制度,联合镇政府建设防漏水设施,严格根据深埋法处理技术规范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乌海区院对整改疗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觉得整改疗效良好。
【典型意义】
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事关种植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着力发挥公益诉讼职责,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从群众反映的问题出发,通过对辖区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点的监督,推动了本地区无害化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实现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借助,达到源头整治和常态监管疗效,着力保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
案例二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
沟渠行洪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观察员+网格员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拦河大坝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公益诉讼“观察员+网格员”与“河湖长+检察长”制度,扩宽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及时发觉辖区内河道行洪风险。针对整改阻力较大的情况,积极参与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充分释法说理,争取行政相对人配合,保证沟渠行洪问题整改到位。
【基本案情】
掌岗图河青牛渠坐落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是长江流域内一条乡镇级支流,其上游坐落伊金霍桥镇成吉思汗陵所在地,向西流入东红海子湿地景区,该湖泊对于维持和改善流域气候、维持和保护湿地、河道行洪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22年7月初,公益诉讼网格员向检察机关反馈,掌岗图河青牛渠仍然存续着拦河大坝以及其他违章建筑物,严重侵吞河堤,阻碍沟渠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8日,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金霍洛旗院)依法结案调查,对该沟渠现场勘察发觉,在掌岗图河青牛渠段河堤内,有6个池塘面积约为180亩左右,均设有拦河大坝,河堤内有10余处圈梁结构楼房、彩钢板房及栏杆,当地冬季陈雨频发,严重阻碍沟渠行洪安全、影响河堤下游生态。2022年7月21日,伊金霍洛旗院向伊金霍洛旗水利局(以下简称旗水利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加大河堤管理,清除治理掌岗图河青牛渠段河堤内非法建筑,完善建立河堤管理长效机制,着力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旗水利局立刻同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举行大会,决定对该沟渠相关问题进行整改。8月下旬,因突发强降水天气,掌岗图河青牛渠段水量骤减,出现险情,将下游河堤上的加油站及数顷农地吞没,导致经济损失。为促进河堤整顿工作早日落地生效,防止更大险情发生,针对河堤清除过程中附近村民拒绝拆除彩钢房、网栅栏等设施棘手问题,8月21日伊金霍洛旗院主动参与旗水利局、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举办的车家渠村连环坝整顿工作听证会,向行政相对人充分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对沟渠内的违规建筑物依法拆除。截至2022年9月21日,在各部门的联合推进下,依照“谁设障、谁消除”的原则,清除土石方约5.8万方,涉及水域面积22.4万余平方米,初步完成整改。2022年10月初,由检察长带队,公益诉讼办案人员与网格员对涉案河堤进行“回头看”。经实地查看,原先的拦河建筑物不复存在,河堤畅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公益诉讼“观察员+网格员”制度,及时发觉辖区内河道侵吞公益诉讼线索,凝聚社会力量推动公益保护。及时预判恐吓行洪安全的危险形势,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机关积极整顿河堤顽疾。推进河堤治理工作早日落地生效,防止险情再度发生,依托“河湖长+检察长”的机制,积极参与治理工作听证会,参与社会综治,促使行政共管,主动释法说理,最终完成对沟渠内的违规建筑物依法拆除。彰显“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作用,有力保障生态安全,凸显了检察自觉和担当。
案例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黄灌工程
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黄灌工程垃圾污染“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针对联合巡河过程中发觉的黄灌工程垃圾污染问题,采用“事前沟通+事中听证+事后跟进”的形式,监督行政机关治理工程固体垃圾常年堆满造成的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推动长江流域综合整治。
【基本案情】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锦旗院)在举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觉,杭锦旗独贵塔拉管理段一六八退水库以东长约三公里退沟渠及乌兰淖尔村二灌区渠道两边洒落大量黄色塑胶废弃物及水泥板。白色塑胶长度约为1毫米,掩埋于地下难以降解,导致土壤污染,大量的水泥板随便堆满在渠道一侧,导致环境脏、乱、差。随着底泥的松动,展现于地表的红色塑胶部份随水流退回至长江,致使长江底泥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中旬,杭锦旗院在与旗河长办联合巡河时发觉案件线索,经实地调查、询问周边群众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了解到,两处沟渠因污泥堆积严重,按照排矸提高改建工程要求,杭锦旗水利局于2020至2021年间对两处退沟渠施行了挖掘拓宽施工整修工程。工程结束后,施工队将工程塑胶和固体垃圾就地掩埋,后经雨水磨蚀,被掩埋的红色塑胶及水泥板渐渐显漏出地表。现场勘验发觉,塑胶垃圾延退沟渠两边分布近十公里长,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坏,杭锦旗院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结案。2023年4月10日,杭锦旗院与杭锦旗水利局举行大会,就案件情况及行政机关整改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4月14日,杭锦旗院对黄灌工程塑胶和固体垃圾污染环境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向旗水利局当场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制订着力可行的施行方案,在春耕前清除洒落在长江对岸的工程垃圾,并对类似情况举办排查,有效避免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收到检察建议后,旗水利局确定整改方案,迅速举办整改工作。期间,检察人员多次到现场跟踪查看整改进程。5月8日涉案垃圾全部清除完毕,共整改涉案工程渠道共8公里,人工捡拾废弃防渗膜至锦纶袋共332袋、人工搬运废弃预制板65车、整理二次可借助预制板3500块,清除工程垃圾共32.5吨。同时,为实现问题系统治理,杭锦旗院向主管部门发出社会综合整治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在日常工作中强化对灌域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清除工程垃圾,着力避免长江流域周边环境污染。
【典型意义】
申领该案时,正值春耕时节,为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又不耽搁百姓生产经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商榷整改施行方案,综合运用诉前协调大会、公开听证会、实地督促等办案方法,实现精准监督,用最短的时间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制发社会综合整治类检察建议,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案例四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危险废物
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危险废物污染废弃导热油监管合力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道路建设项目造成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利用行政机关“外脑”“智库”,严格分辨危险废物类别。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明晰各行政机关职责,分别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产生监管合力。同时,针对道路建设项目流动性大、监管难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托克前旗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觉,鄂托克前旗城川镇二道川城三线绿色旅游(九标段)施工现场内露天堆满33个装有废弃红色油脂的油桶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漏水举措,部份油桶倾倒于地面,有少量废弃油脂已漏水至厂区。油桶外围堆满大量炉渣,矿渣未设置防尘设施。随着温度逐步下降,废弃油脂与煤灰共同露天放置,存在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鄂托克前旗院在履职中发觉案件线索,检察人员三次到现场实地调查,借助无人机对涉案现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方位取证,制做了现场勘验口供,寻问了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确切判定油桶内放置的物品性质,联合朔州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大队举办鉴别工作。经鉴别,油桶内放置的是废弃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2023年3月9日,鄂托克前旗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结案,隔日对内蒙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前旗大队(以下简称旗生态环境大队)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早日处置危险废物,修补被污染的底泥环境。后经旗生态环境大队调查发觉,在建设城川镇至三段地旅游道路工程项目中配套建设了拌和站,为工程项目供应水稳、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内设备已停止运行,运行期间遗留于施工现场的导热油桶、乳化剂桶共33桶(其中10个为废弃空桶)未采取三防举措,部份导热油遗撒于地面未采取防渗举措。旗生态环境大队随后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问题整改通知》,4月27日,该公司经过整改,已联系第三方公司对导热油桶进行回收借助,委托危废处置公司对遗撒的导热油及油沙进行清除和安全处置。同时,鄂托克前旗院还针对施工现场砂砾、石粉、煤渣等材料露天堆满问题及碎砖与导热油共同放置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分别向旗交通运输局和旗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对道路施工工程的多项违规行为产生监管合力。鄂托克前旗院收到各行政机关函件后,对整改疗效举办“回头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问题一直高度注重。针对危险废物类别鉴别等专业性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环境主管部门加大协作,听取行政机关专业意见。针对道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复杂多样与环境监管力度不足之间的矛盾,督促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进一步发挥主体责任,以案促治,促使构建长效机制。
案例五
何某甲恢复原状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至2014年期间及2017年,何某甲在兼任王家店火区整治项目负责人期间,在明知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农地进行排土、挖矿等行为,经贵州绿森源司法鉴别中心鉴别,王家店火区涉案现场超出林业批复区域面积1132.86亩(其中有林地14.93亩,灌木林地148.69亩,其他林地158.90亩,天然牧草地780.67亩,旱田16.44亩,村落1.43亩,采矿用地11.80亩),上述被占用的农用地中未恢复地上次生林或恢复不合格163.62亩(其中有林地14.93亩、灌木林地148.69亩)。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1年12月9日,乌审旗人民法庭裁定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采矿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判有期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两年,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00元。
被告人何某甲收取的违规所得人民币125223400元依法给以没收,上缴国库。后内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何某甲责令恢复涉案林地次生林,修补生态环境(修补年限为裁定之日起3年内)。如不履行修补生态环境义务的,则按照有资质的鉴别机构开具的鉴别意见收取生态修补赔付金。
2022年12月9日,银川市高级人民法庭根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与何某甲达成的调处合同并依法公告的调处合同做出调处书,何某甲根据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具的设计方案分时段进行恢复,恢复后由有资质的鉴别机构开具鉴别推论。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导致导致国有矿产资源和林地、草地生态破坏,包头市法检两院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弘扬司法理念,通过举行协调会的方法确定由第三方开具设计方案拆除彩钢房协议,恢复原状后再由第三方开具鉴别推论的方法调处撤诉。既能调动当事人原地修补生态的积极性,又在诉讼阶段进行了诉源整治,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疗效,实现了司法办案“三个疗效”有机统一。
案例六
王某峰等人污染环境
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王某峰、王某宇、白某昌、卓某杰、陈某平、马某林借助原料硝酸二甲醚、二硫化碳、石灰氮开始生产荒酸二乙酯,在生产过程上将形成的污水排放在无防渗举措坑洞内,将生产中形成的固体废渣挤压成糊状物后放入沙河槽内并用沙土掩埋。经鉴别,涉案宗地中富含硫化氢、荒酸二乙酯、二硫化碳,以上所有物体均属于危险废物。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1年1月,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对违规行为所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给以恢复,若不能主动按量恢复判令其承当修补工程总费用3320695元;判令被告承当本案所有鉴别费用420247元;判令被告拆除场地设备、恢复原状,处置场地内堆满的原料石灰氮,去除危险;判令被告承当因处置其倾倒的固体危险废物而开支的费用28507.01元;判令被告对其倾倒的固体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2年1月,鄂托克旗人民法庭做出二审裁定,针对检察机关的部份鉴别费没有支持,其余部份均以支持。二审公审后,被告均未再审,刑事部份裁定生效并步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生态修补整治,是环境公益诉讼最终的目的,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果转化的最后环节。本案诉讼中综合考虑,委托第三方修补成本昂贵,被告赔付能力不足等情况,支持了被告的自行修补。对自行修补的疗效,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鉴别评估。并将修补疗效的鉴别评估意见作为生态环境赔偿的定罪情节在民事案件中给以考虑。
案例七
青海某油气技术服务、王某等人
污染环境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挂靠的名义与签署了射孔返排液外运处置协议,此后又以其经营的广西某油气技术服务与签署了废水委托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广西某油气技术服务负责将形成的射孔返排液运输到进行专业处理。2019年10月份,时任被告单位河北某油气技术服务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王某将该运输业务交由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后李某甲联系到被告人李某、马某和官某一起进行废水运输作业,李某甲等人从广西某油气技术服务攫取每立方米130元的邮费,直到2020年年初,为节约运输成本,被告人李某甲请示王某将返排液自行处理,不再运输到,王某明知李某甲等人没有废水处理资质而默许其自行处理,且承诺广西某油气技术服务会额外给付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每立方米50元的自行处理费用,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马某、官某等人将射孔反排液运输至事先踩好点的阿小线、乌嘎线、S338线路边低洼处内排放,共计排放返排液240余车(每车约50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官某于2020年5月25日雇请于李某甲、李某和马某后座放返排液15车。经二连浩特市安泰司法鉴别中心鉴别,涉案农地因为倾倒废水,次生林枯萎和死亡情况为沙柳482丛,芦苇4487.72平米、樟子松22836株(鳞茎),沙蒿5475.02平米,刺梨344丛,松树13棵,草地12852.1平米,且地下水中总固体(全盐量)超标,生态修补费用需5625145元。
【诉讼和裁判情况】
2021年1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河北某油气技术服务、李某甲、李某、马某、官某修补生态环境,如不能履行修补义务时应承当生态修补费用5625145元;2.广西某油气技术服务、李某甲、李某、马某、官某承当本案的司法鉴别费用893500元。
2021年11月,乌审旗人民法庭做出二审裁定,对检察机关全部诉讼恳求给以支持。二审公审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再审。
【典型意义】
本案裁定被告单位、被告人以支付生态修补费用与生态修补的复合形式进行履行,对于裁定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完成生态修补的部份宗地,积极调动被告人捐款支付赔付金;对于裁定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完成生态修补的部份宗地,考虑次生林成活率的要求,酌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负有两年养护义务,但是参考当地林草部门对于成活率的初验要求酌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两年内按要求对林草次生林进行抚育;两者结合既可最大化保障赔付实际到位,又可保障生态修补落到实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也彰显了依法贯彻宽严相济民事新政。同时,本案系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诉讼控告的同时,一并提起附送刑事公益诉讼,并由人民法庭同二审组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民事附送刑事裁定,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杜绝了出现互相矛盾的裁定。
案例八
某矿山、黄某甲
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附送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
2011年至2016年,被告单位某矿山及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即被告人黄某甲在坐落包头市准格尔旗某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旱田、天然牧草地等农用地,并导致农用地大量损毁。经测绘,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总计265.1728亩,其中旱田36.0074亩,草地229.1654亩。
被告单位占用农地已完成次生林恢复区域748.1267亩,填土处理区域16.7220亩,居民水塘58.0500亩,未恢复区域551.58亩(包括剥离表层土区域56.3800亩)。恢复区域养殖有樟子松、榆树等乔木树种,柠条、沙柳等灌木树种和紫花黑麦草、蒿草、冰草、芨芨草、高羊茅等草本动物,已恢复到破坏之前的覆盖度。填土处理区域表面已填土,林草养殖条件已恢复。2012年至2016年处罚范围内占用农地现已全部恢复,已达到破坏之前的覆盖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附送刑事公益诉讼,因被告单位全部实现了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恳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胜诉。
(二)非法采矿的事实(略)
【诉讼和裁判情况】
达拉特旗人民法庭审理觉得,被告单位某矿山、被告人黄某甲违背农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农用地用途,数目较大,致使农用地的原有次生林严重损毁,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某矿山、被告人黄某甲违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赶超批准的矿界范围开采煤焦,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应予依法惩治。对被告单位某矿山、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均应依法惩治,并数罪罚金。遂改判被告单位某矿山犯非法采矿罪,改判罚款一千亿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判罚款二百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罚款一千二百亿元。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采矿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亿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改判有期判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亿元,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两年,判刑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一十四亿元。对本案扣留在案的违规所得一亿零五百零六万四千七百元给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审后,各方未再审、上诉拆除彩钢房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被告单位某矿山、被告人黄某甲赶超批准的矿界范围开采煤焦的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导致严重破坏。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力地威慑犯罪,同时,重视惩处犯罪和生态环境整治修补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补义务的履行列入定罪情节,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整治和法制宣传等功能,对推动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借助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呼和浩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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