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合同 乙女对于诉争房屋是否享有对抗执行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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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基本案情:
张三与甲男于2010年9月10日签署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张三为甲男加工承揽安装彩钢房。2011年8月,该工程基本竣工,工程款至今尚未结算。2013年10月21日,甲控告乙至法庭,后张三起诉。
2017年2月13日,张三依生效裁定向法庭申请执行,法庭将被执行人甲男名下某甲案涉房产依法给以查封。
甲男与乙女系夫妇关系,2011年5月19日甲男与乙女合同结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归乙女扶养彩钢房合同,案涉房子亦归乙女所有......
乙女提出书面异议,恳请解除查封案涉执行标的物。法庭经审查,判决解除法庭对案涉房子的查封。张三不服该判决,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争议焦点:
乙女对于诉争房子是否享有对抗执行的权力?
裁判理由:
法庭觉得,乙女主张其与甲男结婚后仍然在诉争房子居住,且结婚合同写明该房子归乙女所有,不属于甲男的财产,应解除对该房子的查封。而张三觉得甲男有与乙女勾结逃避债权的嫌疑,乙女对于诉争房子是否享有对抗执行的权力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中,张三没有证据证明乙女与甲男约定的结婚合同系逃避债权,结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未显失公正,故乙女与甲男约定的结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给以确认。且涉案房产仍然由乙女居住,该协议约定的成果亦归甲男单方所有,乙女未获得利润。同时,甲男与张三的主要债权发生在其与乙女结婚后,乙女可基于其对争议房子的权力提出对抗执行的恳求......综上,张三的各项诉讼恳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人民法庭代办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庭对执行行为异议,应该根据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创立的,判决驳回异议;
(二)异议创立的,判决撤消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份创立的,判决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创立或则部份创立,但执行行为无撤消、变更内容的,判决异议创立或则相应部份异议创立。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务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述情形且其权力才能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庭查封之前已签署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协议;
(二)在人民法庭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则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部份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根据人民法庭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缘由未申领过户登记。
相关案例:
(2018)辽0123民初482号
实务建议:
笔者觉得,乙女与甲男结婚时,张三只是与甲男存在协议关系,双方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仍未确立,该协议约定的成果亦归甲男单方所有,乙女未获得利润。同时,甲男与张三的主要债权发生在其与乙女结婚后,乙女可基于其对争议房子的权力提出对抗执行的恳求。从权力性质上看,张三对于诉争房子提出的是债务恳求权,乙女基于结婚合同对于诉争房子享有的是物权恳求权彩钢房合同,物权恳求权优于债务恳求权。笔者对法庭的裁判观点基本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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