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人大主席张一恒受贿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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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张一恒,笔名张如财,生于1975年3月3日,研究生,江苏省礼县县人,原任西安市红古区红古城党委委员、人大主席,捕前任蚌埠市红古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二级部长科员。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年4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张一恒兼任南昌市红古红古城党委委员、镇人大主席在分管红古城王家口至旋子村段棚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工作期间,借助职务之便,为别人攫取利益,先后收受薛某1等5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亿元,具体如下:
1、2××××年8月,被告人张一恒安排工作人员为薛某1抢建的彩钢棚进行检测、评估,并制做回迁补偿安置合同,使薛某1获得回迁补偿款,后张一恒先后两次收受薛某1所送的现金20亿元、5亿元,共计25亿元。
2、2××××年10月,被告人张一恒安排工作人员为无合法农地使用手续的薛某4农地、房屋进行检测、评估,并制做回迁补偿安置合同,使薛某4获得回迁补偿款。期间在红古城被告人张一恒办公室,被告人张一恒收受薛某4所送的现金3亿元。
3、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一恒安排工作人员为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许万芳进行分户并获得回迁补偿款,后张一恒收受许万芳委托薛某5所送的现金5亿元。
4、2××××年12月,被告人张一恒安排工作人员为杜某抢建的彩钢房进行检测、评估,并制做回迁补偿安置合同,使杜某获得回迁补偿款。后张一恒收受杜某委托红古城旋子村居民崔某所送的现金10亿元。
5、2××××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一恒收受征拆范围内农民白某所送的现金3亿元。2019年2月,白某又通过陌陌给张一恒汇款1亿元,共计4亿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一恒家属已主动上缴贪污赃物47亿元。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年4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张一恒兼任南昌市红古红古城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在分管红古城王家口至旋子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工作期间,私自决定将征拆公告发布以后抢建的彩钢房、彩钢棚,无合法农地使用手续,不符合分户条件等情况的4户居民安排丈量、评估、签订回迁补偿安置合同、发放补偿款,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共计1716870.02元,具体如下:
1、2××××年8月,被告人张一恒私自决定将在征拆范围内公告发布以后薛某1抢建的彩钢棚给以补偿,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550500.90元。
2、2××××年12月,被告人张一恒私自决定将征拆范围内公告发布以后杜某抢建的彩钢房给以补偿,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789551元。
3、2××××年10月,被告人张一恒私自决定将征拆范围内薛某4的无合法农地使用手续的农地房子给以补偿,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203818.12元。
4、2××××年10月,被告人张一恒私自决定将征拆范围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许万芳家进行分户并给以补偿,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17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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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人高某证词否认:我是的项目总监,主要负责与委托方签署评估合同、结算评估费等工作,负责红古城王家口至旋子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的评估工作。2××××年4月份之后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是镇人大主席张一恒,我公司负责国有农地评估以及集体农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评估。评估后产生现场调查表、再对建筑物估价、对评估分户表入户复核,产生即将的评估户表后将评定稿交给委托方,根据评估分表签署动迁安置补偿合同。我们进行评估的根据是《红古区红古城王家口--旋子村没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农地征收和房子征收补偿标准》,估价时会综合考虑被征收人房子、附着物的实际情况根据规定以及现行市场价值的情况进行评估。我们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有被回迁户进行动迁分户的情况,也就是应委托方要求把建构建物进行分割。红古城的征地动迁没有对分户进行明晰规定,我们也不清楚分户的条件。我们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被回迁农民的建构建物进行分割分户的。我们只对委托方指定的被征收人的建构建物根据现况进行市场价钱评估,对于建构建物的合法性不进行鉴别。
12、证人张某1证词否认:我是红古区红古城建设服务中心所长,杨家村居民薛某2制毡厂农地属于杨家村集体所有,2015年之前薜生禹在制毡厂内从事经营活动。和评估后开具了评估分户表,根据这两个评估表的内容与薛某2签署了回迁补偿合同后薛某2带着授权委托书、打款合同等手续和瞿某找我签署回迁合同,合同签署后,我们根据打款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攻入瞿某和薛某3个人帐户。薛某2在制毡厂内不仅砖木结构的楼房及彩钢房外,还有面积为1985.05平方米的彩钢棚是薛某2一周之内抢建的。建成后张一恒就带我们进场评估,当时我心中就明白薛某2抢建彩钢棚的事情张一恒是清楚的。这是时任红古城分管征拆的领导张一恒安排的,我们农地办只能根据张一恒的安排,率领评估公司进场评估、签订合同、发放补偿款。若果没有张一恒的同意和安排,薛某2是不可能抢建彩钢棚并获得征拆补偿款的。
征地动迁工作中,杨家村居民薛某4、霍永忠、包元生对坐落毡厂房门北侧的这块地存在权属争议,后两人经过协商将这块地划给薛某4和霍永忠,最终由薛某4订立补偿合同并发放补偿款。签署动迁安置补偿合同时我和张一恒难以判定薛某4提供的那张加盖了乡政府私章的村委会证明的真假及是否能作为合法的农地手续,动迁补偿合同也就没有签署。几天后我看到薛某4和薛某1去找张一恒,当日张一恒就安排我给薛某4签署了回迁补偿合同领取了补偿款。
征地动迁工作中没有关于分户的详尽规定,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都是根据被回迁农民的家庭具体情况进行分户。许万芳是红古城张家村居民,她丈夫张某6逝世多年,一个孩子在外省工作,2个儿子都已外嫁。许万芳家在红古城镇政府旁边临街有2层店面,一楼转租给他人经营蔬果,二楼是许万芳自己经营的无限极直销产品,有宅基地手续及营业执照,店面旁边庭院东侧有一排楼房。许万芳家的店面在征拆范围之内,2××××年5月份我带评估公司去她家评估丈量时许万芳没有提出分户要求,评估完成后许万芳和家人又向我提出分户要求,我以她家只有一个宅基地证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后来我看到许万芳去找张一恒也被拒绝了。以后许万芳又用来修筑果窖的用地手续再度提出分户要求,我拒绝后她就去找张一恒。过了一十天张一恒安排我给许万芳做回迁分户并签署合同,许万芳就带着她本人及张某3(自诩是他父亲)的个人身分信息证明、两份农地手续(许万芳宅基地、果窖建设用地手续)、营业执照(水果经营、无限极直销)等资料找我做回迁分户。沿街的两层店面划在许万芳名下,旁边的一排楼房划在张某3名下,分别与许万芳和张某3签署回迁补偿合同领取回迁补偿款。我未曾见过张某3,张某3的动迁补偿安置合同是徐万芳代办并代签字的。许万芳和张某3回迁分户根本不符合分户条件,这是我们根据张一恒的安排做的违规回迁分户,动迁档案里也没有张家村委会的大会记录,说明村委会就许万芳家征分拆户没有上会讨论。依据许万芳选择的安置方法,许万芳家因动迁分户多获得了173000元的动迁让利、奖励资金。
杜某家最初该农地上没有住宅和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只有三面院墙。征地动迁工作开始后杜某加盖了大约1445.52平米的彩钢房后又提供了经营性场所的资料,按评估公司检测的面积补偿数额较大,当时张某5区长说这是抢搭抢建的先不要领取补偿款,我把情况向张一恒汇报后张一恒安排我经营性场所面积按每600平米补偿(403.2元/m2),相当于比评估检测的面积一半还少,杜某的农地房子征地动迁工作是委托他儿子崔某代办的。
2017年8月29日政府就发布公告及征拆方案规定,明晰规定对抢盖,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13、证人薛某1证词否认:我是红古区红古城张家村党总支部长、村委会书记,2017年8月红古城王家口至旋子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工作涉及我们村,分管征地动迁的是镇人大主席张一恒。回迁工作是2017年8月末开始的,发布公告的时间我不晓得,我晓得回迁公告发布后严禁抢建等行为。薛某2和我关系比较好,他提出以此机会搭建彩钢房多获得一些补偿款,我就去找红古城分管征地动迁领导张一恒,找了几次张一恒同意我们搭建彩钢房。于是我找人搭建彩钢房,委托居民瞿某签署虚假合作合同和打款合同用瞿某的建行帐户走账,最终获得补偿款1121782.50元。补偿款里的571281.60元是薛某2承包红古毡厂应得的征地补偿款,瞿某帐户的550550.90元补偿款是经张一恒同意后薛某2和我违法抢建彩钢房而获得的补偿款。2××××年8月30日薛某2、瞿某、薛某3两人签署的就是合作合同和补偿款打款合同。事后我让瞿某给徐洪建汇款23亿元用于结算彩钢款,其余的全部取现分两次给张一恒共计25亿元。
薛某4是我哥哥,2××××年在征地动迁过程中,他和霍永忠在红古城政府旁边109省道北侧的几间宅基地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在动迁过程中薛某4找过红古城领导但没有答应补偿,后来薛某4和我去找张一恒,他掏出1997年张家村村委会及红古乡政府签章开具的农地证明,告诉张一恒红古乡政府门前毡厂门右侧一段宽阔地多年前划给薛某4和霍永忠共同所有,我把情况给张一恒介绍后他说考虑我就先走了。薛某4说事后在张一恒办公室给过张一恒3亿元钱。
许万芳的妻子张某62004年过世了,她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其中一个孩子因事故过世。许万芳在张某6逝世后仍然孤身生活。她家在红古城政府斜旁边修筑了沿街的二层楼店面,一楼转租给别人经营日用具,二楼自己经营直销产品,店面旁边一排屋子似乎是修筑的果窖,这种建筑在2××××年时侯都被征拆也得到了补偿。许万芳家房子征分拆户未向村上提出分户申请,也未经过村委会上会讨论,镇农地办也没有给村上安排过许万芳这个事,她们家分户的事情我不清楚。张某3不是许万芳的家庭成员不能在许万芳家进行分户,果窖的修筑手续不属于宅基地房子修筑手续,只能证明果窖属于合法建筑,但不能作为分户的根据。许万芳家的动迁分户肯定不合适。
14、证人薛某2证词否认:我是法人,××镇××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过程中征用了一房,制毡厂农地属红古乡政府但由我经营管理,征迁后我和村书记薛某1在制毡厂搭建彩钢棚一起获得了补偿款。我获得建筑物和经营性场所补偿款五十七万多。当时我因有房贷不能进账就将补偿款打到我弟弟薛某3名下,薛某1获得的五十几万补偿款打到了瞿某名下。我们把彩钢棚搭建到制毡厂,用的是我的企业资料,我们签署的合同内容是假的,合同上甲方“薛某3”是我代签的,我和瞿某不认识,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我们总共得到了合同中的合计补偿款1121782.50元。
15、证人薛某3证词否认:薛某2是我表哥,但我未曾和红古城人民政府签署过回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合同书上乙方薛某3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也未曾见过授权委托书和征地补偿款打款合同,我也不认识瞿某,也未曾代办过债权补偿事宜,我的建行卡或存单未曾出卖给他人。
16、证人薛某4证词否认:2××××年的征地动迁中我和霍永忠的地在征地动迁范围内,我拿着农地证明介绍信去找红古城领导都遭拒,我就去找张一恒,但去了五六次他都说我的手续不合适不能补偿。后来我就拿着农地证明找杨家村村委会书记薛某1和我一起去,在张一恒的办公室把我的情况说后张一恒让我先回家他考虑。过了几天我拿了3亿元到他办公室,他把钱随手放在办公桌抽屉里便安排让我去农地办代办。我签了补偿合同获得了20万过些补偿金。我和霍永忠将农地的补偿款平分了。
17、证人瞿某证词否认:我是红古城红古街党总支部长、村委会书记,我认识村委会书记薛某1,××镇××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过程中,通过薛某1介绍我个人帐户帮薛某2收过他的征地补偿款。《合作合同》和征地补偿打款合同中瞿某的签名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捺的。这笔补偿款一部份打到薛某3名下,一部份打到我的帐户,我帐户的钱都是根据薛某1的安排取现或汇款。
18、证人薛某5证词否认:我是红古城张家村原党总支部长,许万芳是我村居民,她家在王家口信用社旁边即省道以南有个沿街二层楼店面在自己家院子盖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一楼转租,二楼经营无限极直销产品,紧挨二层楼店面靠南还有一排果窖都在此次的征拆范围之内。征拆工作开始许万芳就提出将果窖与沿街的二层楼店面进行动迁分户,但镇上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了。后来我听他人说许万芳和她的家人到镇上找过张一恒提供了分户的手续,许万芳家最终以果窖和二层店面两户签署了回迁补偿合同。事后许万芳将一个装有5亿元钱的纸盒子让我转交给张一恒了。
19、证人张某2证词否认:我是西安市自然资源局红古大队调查确权办公室科长,系许万芳之女,2017年8月份成都市红古区××镇××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涉及我妈妈在红古城政府旁边张家村的沿街2层店面和店面旁边一排以果窖的名义申请当仓库使用的房屋。征地动迁时我妈妈提出分户要求,但镇上领导答复说我家不符合分户的条件。后来我找到了我家当初果窖的用地审批手续,到镇农地办后工作人员让我将果窖的用地手续拿给张一恒,张一恒看完后当场表示可以按两户算。最终我家根据两份用地手续分别签署了征拆补偿合同。张某3是我舅父的女儿,我妈妈把果窖的征拆补偿合同签在他的名下。两份合同上的房子面积、补助、拆迁让利及奖励资金和经营性损失等补偿金额是我妈妈和镇农地办协商估算好的,我替我妈妈许万芳和张某3代签了征拆补偿合同并摁印,补偿款到账后是我妈妈自己分配使用的。
20、证人张某3证词否认:西安市红古区××镇××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没有涉及我家宅基地。许万芳是我大叔,动迁补偿安置合同书我没有见过,合同上的名子也不是我签的。但我大叔许万芳家征拆时她给我看了一份出售合同,大约内容是她家此次回迁要把果窖登记在我名下,要用一下我的身分证让我帮个忙。出售合同书上的甲乙双方就是我爷爷张某6和我母亲张应孝,合同上的内容我未曾据说过也不晓得是否属实。登记在我名下果窖的征拆补偿款打在我折子上后就留了两万,剩下的我钱都打给了我大叔许万芳。
21、证人张某4证词否认:我是旋子村村委会书记,在××镇××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中负责给农地办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指认房主,代表村委会作为回迁补偿合同的甲方在合同上签章。杜某家的农地西邻彦君维修厂,北邻109省道、东邻道路养护站,毗邻耕地,政府没有发布公告征地动迁前该农地上只有三面院墙在自己家院子盖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紧靠省道边是铁围栏,农地上只有西北角有间茅房,面积不大,再没有住宅建筑物和营业性场所。在征地动迁过程中杜某家人在除北边没有搭建外,空地的三面都搭建了彩钢房。政府于2017年8月29日发布公告明晰抢建、抢搭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杜某家的征地动迁补偿肯定有问题。
22、证人崔某证词否认:杜某是我表哥的孩子,她家在××镇××村段棚户区改建项目征地动迁范围内,她在动迁的宅基地上违法加盖了彩钢房,张一恒分管征地动迁工作,我姐杜某给了他十亿元现金,他回迁补偿款是他帮忙代办的。
23、证人张某5证词否认:我兼任红古城区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旋子村杜某家征地动迁的农地在旋子村109省道边,原本只有院墙,西邻彦君维修厂、北邻109省道、东邻道路养护站、南邻耕地,农地上没有建筑物和营业性场所。杜某家农地上的彩钢房是在政府发布公告以后抢建的。征地动迁方案中明晰规定自政府发布公告以后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领取征地补偿款由制表人、土地办科长、分管领导(张一恒)、镇长签字能够领取,我没有同意领取杜某家的补偿款,张一恒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向我汇报过。
24、证人杜某证词否认:我家原本在××镇××村段棚户区(城中村)改建项目征地动迁范围内。这次征地动迁过程中为了多获取回迁补偿款,2××××年下半年我在坐落旋子村的宅基地里临时抢建了些彩钢房,因临时搭建不符合政府规定,动迁补偿手续仍然没批出来。后来崔某打电话告诉我镇上分管征地动迁的领导可以办但要10亿元,我就把一沓1亿元,共10沓装在一个手提袋里通过崔某给红古城一个领导送去了。我签完补偿安置合同书后不久就收到了抢建的彩钢房的补偿款104万过些。
25、证人白某证词否认:我是法人,2××××年××镇××村段棚户区改建项目征地动迁时,我公司房门周边在动迁范围内,但因是国有农地性质赔付金额固定,我就想找张一恒帮忙给评估公司打招呼评估好一些补偿多一些。他让我把资料交上后,我在海石湾北山景区新农村饭店把装有3亿元钱的纸质手提袋置于了他的红色货车里。2019年2月的三天还我分两次每次5000元给他汇款1亿元。我公司农地评估金额为372000元,资产评估金额为478811元,一次性奖励3亿元,共计补偿为880811元。我修筑溪龙谷公司房门时耗费了439800元,房门资产获得的额外补偿金额是478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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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觉得,被告人张一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攫取利益,非法收受别人赃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行贿罪。
同时,被告人张一恒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达1716870.02元,其行为又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一恒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罪名创立。
被告人张一恒在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供认调查机关仍未把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则减少处罚,本院同时考虑到其亲属主动退赔全部贪污款47亿元,本院决定减少处罚。
被告人张一恒自愿如实供认其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名,乐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
对被告人张一恒的行为引起薛某4、许万芳、杜某多领补偿款,给国家引起的经济损失有异议的辩护意见。庭审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时递交的证据充分否认因被告人张一恒滥用职权行为造成薛某4在无合法农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获得违建房子补偿款203818.12元;不符合分户条件的许万芳因分户多获得补偿款173000元;政府公告后擅自搭建彩钢房的杜某非法获得补偿款789551元、薛建明擅自搭建的彩钢棚获得非法补偿款550500.90元,共计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1716870.02元。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一恒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应该改判两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刑期,并处罚金或则没收财产;被告人张一恒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给国家引起经济损失数额达1716870.02元,应认定为情节非常严重,依法应该改判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刑期。
裁定如下:
被告人张一恒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亿元;犯滥用职权罪,改判有期判刑两年,数罪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亿元。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来源:山东省济南市红古区人民法庭《刑事判决书》(2023)甘0111刑初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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