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如何隔热降温 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指南:明确责任,落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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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和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场所的消防安全整顿工作,拟定以下手册: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该明晰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大型群众性开展活动主办者应该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该明晰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该在协议中明晰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该按照生产经营特性,构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小型群众性开展活动场所应该结合场所和临时搭建设施消防安全条件,落实小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晰安全举措、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应该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举办防火检测,及时清除起火隐患。公众集聚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督察。防火督察、检查时,应填写督察、检查记录,督察和检测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该组织教育培训演习。应该组织举办多种方式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举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中学、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对中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小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场所应该依照活动规模、场所条件、人员职责制订着力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并举办全要素演习。人员密集场所应起码每半年举办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种场所应该起码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起码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
4.应该举办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该在显眼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则采用广播等方式对公众提示下述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警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见起火等紧急情况怎样正确逃生、自救方式;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探照灯、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式。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该符合耐火等级。可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高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高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该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10米。可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入院部份、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禁止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中学、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警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禁止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仓库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仓库。
7.应该施行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诊所,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中学、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高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墙体与其他场所隔开,墙壁必须设置的木门应采用甲级防火木门。经营性场所与住宅坐落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高于2小时且无木门洞口的不燃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高于1.5小时的墙体与居住部份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份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
8.应该设置消防设施。超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中学、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胶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起火手动报案系统和手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卧式感烟火警侦测报案器和局部应用手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调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调部位应设置手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煤气或燃油管路上设置与手动灭火装置联动的手动切断装置。小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场所应结合场所安全条件设置满足要求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该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起火、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演出或禁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须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该根据规定申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明显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该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循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该强化用电管理。应完善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种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埋设、电气设备安装和修理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焊工施行,并存留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便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私自降低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楼梯、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禁止电动单车停放、充电。小型群众性活动举行场所对临时搭建的用电负荷大的部位要测算好用电负荷,可安装必要的技防举措。
(四)可燃易爆易燃物安全管理
11.应该控制家装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门厅窗框,地下层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墙壁和地面,场所内卧室和重要设备用窗户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家装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家装材料上。禁止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可燃易燃材料家装、分隔。附设在双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禁止使用易(可)燃材料家装。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墙体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小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不能违法采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建筑内外及外墙不能违法搭建可燃易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
12.应该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煤气(油)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道埋设、维护保养和检查应该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煤气应该采用管线供热形式。地下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储存设备应设置独立卧室。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车祸切断装置。严禁违法私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品。酒店、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中学等场所卧室烟道应起码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该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走道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走道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走道间内不应设置煮饭间、可燃材料储存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可燃易燃液(气)体管线。
14.应该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起火时不须要使用锁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便于打开,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标示。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围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围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搜救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该强化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毁坏后应及时修理更换。酒店、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中学、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显著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注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楼梯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厢影音系统应设置火警早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测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测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彩钢房如何隔热降温,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晰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合同中明晰转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拟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和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酒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起码每2小时督察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测并清除遗留火种;诊所、养老院及寄宿制的中学、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晚防火督察,是否多于2次,每月是否举办一次防火检测。
4.场所是否每年起码举办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举办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把握本场所失火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把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式,知晓“119”火警报民警法,具备扑灭早期起火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举办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构建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小型商业综合体或则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构建起火联动响应处置机制,举办联合消防演习。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法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举措。
7.电动单车及其蓄电瓶是否违法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测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长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大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库房)、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阻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多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近来边沿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大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法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柜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宽度、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亮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起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施行,是否采用合格的家电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法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埋设在可燃易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埋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饰的低温部位,当紧靠可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举措,灯具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法私拉乱接电缆线。
13.场所室外家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家装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法采用可燃易燃家装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可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法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种场所消防安全检测要求
1.超市、集贸市场
1.超市与住宅坐落同一建筑的,商业部份是否与住宅部份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走道首层是否还能直通室内。超市、市场内的大型中转库房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超市、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超市、市场,其窗框、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家装材料。
3.营业厅内乳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墙面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高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乳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超市内经营趾甲油、摩丝、丁烷气等可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避免日光直射举措,是否与其他低温电热用具隔开。地下超市是否违法经营销售烟花炮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可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份分开设置。
2.饭店场所的就餐区域内是否违法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卧室使用的燃气、天然喉管道是否从室内单独引入,是否违法穿过就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汽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汽油总储藏量是否大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乙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小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集聚脏污的部位是否起码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窗框、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家装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楼梯、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法将安全出口上锁。
3.酒店
1.酒店每位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多于2个。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走道间外,酒店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走道间或防烟走道间。走道间内是否违法设置煮饭间、可燃材料储存室、垃圾道,是否违法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路,是否违法设置或穿过易燃二氧化碳管线。
3.高层酒店坐落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卧室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小于30米,单、多层酒店是否小于40米;坐落袋形楼梯左侧或尽端的卧室疏散门至近来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小于15米,单、多层酒店是否小于22米。
4.高层酒店和容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酒店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酒店是否设置手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警手动报案系统。
5.酒店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宽度是否小于20米;对于袋形楼梯,是否小于10米;在楼梯拐角区,是否小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显眼、耐久的“请勿卧床抽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酒店的水平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房顶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家装,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家装。
7.酒店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探照灯、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法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法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法与生产、储存、经营可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法与甲、乙类危险品库房邻近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法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坐落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村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煤气炉窑、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易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法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房顶是否采用不燃家装材料,墙壁、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家装材料。设置在地下的,窗框、墙面是否采用不燃家装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家装材料。是否违法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胶等可燃易燃材料家装装潢。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法将安全出口上锁,木门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搜救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法储存可燃易爆危险品彩钢房如何隔热降温,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法私乱拉临时电缆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法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刷墙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法在室外禁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测。是否注意无遗留烟蒂、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酒吧、舞厅及其包厢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象警报,是否还能实现在火警发生早期,将酒吧、舞厅各卧室的画面、音响去除,播送火警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诊所、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诊所的入院部份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二氧化碳站是否违法设在地下室外。液氨气柜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入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宽度是否大于10米。在液氨气柜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严禁明火、是否避免一切火源和易燃物,是否设置显著的禁火标示。
3.诊所、养老院的病区、疏散楼梯等场所是否堆满易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围栏等设施。
4.病区楼内是否违法使用液化石油气罐。诊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起火危险性的电热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须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订安全管理举措,明晰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中学(含寄宿制中学、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中学、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中学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寝室的安全出口数目和长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楼梯、疏散走道间是否违法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分校的集体寝室是否违法使用蜡烛、电炉;当须要使用炉火取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晚是否定时进行防火督察。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法使用明火采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举措,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卧室、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寝室是否设置用电超员保护装置。电路继电器是否违法使用铜线、铝丝代替。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份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互相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法设置职工寝室。
2.车间内中间库房的储量是否违法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法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法堆满易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举措。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理电气设备及通风管路上的易燃烟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寝室是否违法私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具。
8.可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可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法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可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店面是否为独立的双层、框架或圈梁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法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分店内的货物是否违法超量存放,物理性质不同以及互相发生反应的物品或则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是否违法混存,存放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举措。物品的包装是否牢靠、密封,是否违法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可燃易爆危险品经营分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家电,埋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胶管保护。
4.分店内是否存在抽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法使用电炉、明火等采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宽度。
2.露天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宽度。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存储,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宽度,垛与墙壁宽度,垛与梁、柱的宽度,主要通道的长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法设置职工寝室;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仓库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法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低温照明灯饰。仓库内埋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无卤塑胶管保护;每位仓库是否在仓库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法使用不合尺寸的电路继电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满物品;对步入场所的机动车废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根据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监测。仓库内是否违法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测,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仓库内和货场是否违法使用明火,是否违法使用火炉烤火;仓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举措。场所是否设置显眼的防火警示标示。
供稿:消防搜救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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