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融监管局警示零首付购房三大套路:他方垫资、高评高贷、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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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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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12月30日讯(记者彭科峰)又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晰提示“”风险。
12月30日凌晨,广东金融监管局发文称,近日“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此举不但降低经济负担,但是潜藏众多风险,提醒大众提升提防。据悉,广东金融监管局还明晰阐明了高评高贷、他方垫资、偷梁换柱等三种“零首付”套路。
湖北监管局提示“零首付”购房三大套路
广东金融监管局强调,“零首付”购房套路一般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他方垫资”。由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买房者须要在短期外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贷、支付月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房子买方、中介机构等联合买房者做高买房协议价钱,向建行贷出更多的货款来覆盖首付款,买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当更多税金。
三是“偷梁换柱”。侵吞种类按揭货款支付首付款。买房者向建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买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建行申请经营贷,所获按揭货款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常常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法操作,致使按揭时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青海金融监管局进一步强调,“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买房者资金匮乏问题,反倒可能降低买房成本。同时,农行机构发觉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难以通过按揭申请或提早收回房贷,买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侵吞按揭犯罪。
青海金融监管局还表示,、中国人民建行、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买房融资和强化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盖房〔2017〕215号)明晰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提供买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晰禁止个人综合消费按揭等资金侵吞于买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规违法操作,请买房者当心相关违规违法行为。“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依照自身承受能力代办按揭。
广州多地住建、中介商会近日也在示警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觉,12月以来,广州多地住建、房产中介商会持续发声,就“零首付”购房示警,涉及城市包括北京、中山市、市等。而且,有城市工信部门明晰提示已有民企在操作“零首付”套路造成买房人上当。
12月27日午间,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微发文称,近日,国外某些城市发生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推动项目成交,联合第三方公司违法推出“零首付”、“免息垫首付”等买房营销噱头,部份首付资金不足的买房者被零月息等所蒙蔽,听信销售及按揭中介公司,代办了“零首付”,造成资金损失。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表示,依据有关规定,各种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违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提供买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买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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