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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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黄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贴方法》的通告
各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贴方法》已经2018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推行。
黄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黄金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贴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农地补偿、补助标准,保障省重大项目征收农地工作的顺利召开,保护被征收农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法》、《甘肃省推行土地管理法方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拆迁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广东省拆迁补偿统一年总值标准的通告》(甘政发〔2017〕1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项目管理方法(试行)甘政发〔2010〕94号》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省重大项目征收农地的补偿补贴适用本方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新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村民集体所有农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组织推行,未经政府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农地。
第四条征收农地的补偿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兰州省拆迁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广东省拆迁补偿统一年总值标准的通告》(甘政发〔2017〕17号)规定标准执行(见附录1、附表2)。
第五条统一年总值标准适用于推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机井、旱地、牧区绿草地,征收非藏区农用地中绿草地的按毗邻农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毗邻农田标准补偿,征收未运用地的按毗邻农田统一年产量的2倍补偿。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耕地的按统一年产量的30倍补偿。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推算区域内的集体农地。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法取得)的补偿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参照区域内征搜集体农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运用地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拆迁村民的养老寿险根据《甘肃省被拆迁村民养老寿险方法》及省份有关规定,由县区政府及时组织举办符合参保条件被拆迁村民的参保登记、费用征缴等申领工作。
第七条地上粘附物补偿
(一)被征收农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按建筑重置费用补偿,补偿标准按附录3执行。未纳入此表的建(构)筑物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被征收农地上的建(构)筑物补偿是指集体农地上各种楼房及构建物征地、企事业单位迁建工作。国有农地上的房子征地根据《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国务院第590号令)、《甘肃省推行〈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若干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农地上零散的各种经济类大树和用材类大树的补偿标准按附录4执行,未纳入此表的零散大树补偿由县(区)政府确定补偿标准。
(三)成片林木,根据农业行业栽植每斤初始密度标准执行,少于初始密度株数的,按苗木地补偿。成片花木苗木地根据《甘肃省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执行。
(四)征收压有砂面的农田,按该林地统一年总值的2倍予以砂面补偿。
(五)征收种植山药的农田,根据当地当归近十年平均产量的3倍予以当归补偿。
第八条青苗补偿
被征收林地上的青苗,根据农小麦的种类、产量及近十年的市场价,由各省区政府制订统一标准执行。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征收塑胶温室、冷棚内的农小麦按一年的年产量标准进行补偿。
第九条集体农地上被征拆人房子回迁安置的过渡费、搬家费等由各省区政府制订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条国家重点安装工程建设征收农地的补偿,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征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耕地初审审批管理方法》、《甘肃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征占用草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初审审批管理方法》(林业部第58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农地上修筑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在拆迁范围内抢种的小麦、抢栽的大树、抢建的建(构)筑物等粘附物以及抢开的林地、渔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本方法未牵涉的拆迁补偿补贴其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新政执行。
第十五条本方法有效期5年,有效届满手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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