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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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迁补偿安置施行方案(定稿)
为依法举办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着力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岚皋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4〕12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岚政发〔2023〕10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康渝高铁(岚皋段)站前广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须要,征收城厢镇城东社区辖区内所涉及的农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施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最终设计和实际勘界范围为准,地类认定以普查现况为准。
二、征地动迁补偿标准
(一)农地补偿。
1.耕地及宅基地补偿标准(含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费)
(1)国有农地: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的补偿,以评估价为准。
(2)集体农地:中心市区规划区95000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贴费)
(1)经济林:30000元/亩;
(2)用材林:20000元/亩;
(3)其他林地(含荒山、灌木林、杂林):10000元/亩。
2.青苗、零星行道树(桃树)、苗圃等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水果1000元/亩、粮食小麦800元/亩、经济小麦(含甘薯、中草药)4000元/亩;
(2)零星行道树(桃树):盛桃树85元/株,初挂桃树40元/株,桃树幼苗15元/株,桃树20元/株,杜仲40元/株,槐花树:地径5cm以下的15元/株、胸径5-9.9cm的200元/株、胸径10-20cm的1000元/株、胸径20.1-30cm的2000元/株、胸径30.1-40cm的3000元/株、胸径40cm以上的4000元/株。每斤高于60株的按实际株数估算,超过60株的按成片林或苗圃给以认定;
(3)苗圃:5000元/亩;
(4)粉葛:养殖成本3000元/亩、成熟收入9000元/亩;
(5)茶场:新建茶场5000元/亩、初产茶场10000元/亩、盛产茶场15000元/亩。
(二)建(构)筑物、附着物回迁补偿
1.房子征收补偿标准
(1)圈梁房子:一等(青砖墙面、框架结构)1300元/㎡,二等(砌块外墙)1100元/㎡;
(2)砖木楼房:一等(青砖外墙)850元/㎡,二等(砌块外墙)750元/㎡;
(3)土木房子:一等(双挑,有墙体)700元/㎡,二等(单挑)650元/㎡,墙体以上超过2.2米的,按2层估算;
(4)临时建筑物:彩钢房400元/㎡、彩钢棚170元/㎡、房屋顶楼隔热层200元/㎡。
2.家装及室外设施补偿标准
(1)精装修(全瓷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以上等级、石膏板橱柜、包木门、豪华家具,墙面家装,卫浴精装、设施齐全):300元/㎡;
(2)普通家装(普通地面砖、仿瓷墙壁、厨卫简易家装,普通家具):200元/㎡;
(3)简装修(水泥地面砖、石灰墙壁、基本水电设施,普通家具):100元/㎡。
家装补偿金额按家装补偿标准根据被回迁房子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对上述家装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并由被征收人承当评估费用。
3.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室外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被征收人自行代办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4.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录。
(三)其他回迁补偿
1.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线缆、广电网路、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和迁移,按成本给以补偿。对场(厂)矿、电站等经营性的企业彩钢房协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工程建设须要占用、使用的堰渠、管道和抽水泵房等重要水利设施以及各种地方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协调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根据“谁使用、谁维护、谁被毁、谁赔建”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管护和赔建。导致受损的由建设单位与各产权单位签署修复或补偿合同,并负责修补或补偿。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依照剩余的使用年限给与适当补偿。
4.在政府发布预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种植的行道树及农小麦、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子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房东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建设施工中导致房子震损等影响群众生形成活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修补补偿。
6.本方案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仿项目补偿标准或按照市场评估价钱,作出合理补偿。
三、房屋回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安置人口,以预征收公告发布之近日户籍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可记入家庭人口:①户口不在动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动迁地居住5年以上的配偶(以离婚证登记时间为准);②原户籍在动迁地,如今军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未婚移居人员);③原户籍在动迁地,因就学户籍迁入的在校中学生;④原户籍在动迁地的服刑人员。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记入家庭人口:①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②租房居住在被回迁地的;③非法取得农地和房子的;④拆迁合同签署前已去世的;⑤因嫁娶离开原居住地,虽户籍未迁入但满5年未在动迁地居住的(以离婚登记时间为准)。
说明:一是安置人口认定以户口登记在征迁地的常住人口为基本原则,安置人口的认定时间节点为发布农地征收公告之日(安置人口范围含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布农地征收公告期间死亡人口)。二是回迁安置户同住(产权共有人)常住人口认定按每年居住不多于183天为标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由村(社区)组党员共同签字认定。三是安置人口严格限定在房主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内,不得随便扩大。通常以家庭女性房主为起点估算,对女方到女家落户的,以家庭男性房主为起点估算。四是符合上述安置人口新政列入标准的,均须于发布农地征收公告前将户口迁出回迁地,迁往前经征迁工作组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申领。
(二)回迁安置补偿方法及标准
被征收回迁住宅楼房的,推行宅基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化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法,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三种方法安置。
1.宅基地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可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户一宅”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完成选址、规划、“三通一平”工程后统一补划宅基地,农地面积控制在亩均0.2亩以内。因安置点建设需另行征收农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份),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
(2)分散安置。由回迁户自行协调宅基地,享受7亿元/户的“三通一平”工程补贴费。宅基地滴水为界彩钢房协议,面积不得超过133㎡,房子由回迁户自行建设。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开具的《房屋征迁安置通知单)》按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所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当。
2.产权置换安置
(1)房子建设标准及分配原则。产权置换房由征收人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确、验收合格、达到三普标准,根据“先签合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分片区拟定。
(2)置换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楼房建筑面积作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的基本根据。被征收楼房建筑面积估算以房子产权登记或聘请中介机构实地检测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子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与补偿,不列入产权置换。
(3)结构差别补差。产权置换以被征收人圈梁结构一等楼房为基准,按人均70㎡面积产权置换,不找价差。其他结构楼房等面积产权置换时补差,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楼房为圈梁结构二等的,被征收人按20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楼房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450元/㎡、二等55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楼房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600元/㎡、二等6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人不乐意按上述标准补价差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置换房外墙积。
(4)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推行五保户高限原则,按人均70㎡标准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被征收人房子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70㎡(含)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70㎡进行安置,差额面积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圈梁一等楼房标准向征收人补差;被征收人房子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70㎡的,按人均70㎡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由征收人按房子征收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偿。
产权置换房因房型限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人均70㎡)不一致的,差额部份互补价差,具体标准为: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且该人均70㎡房屋为圈梁结构一等基准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给以被征收人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人均5㎡以内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选购;超出人均5㎡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选购。
3.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房子合法建筑面积(圈梁一等结构)人均70㎡部分的,由征收人根据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标准给与补偿,其他结构楼房的折算成圈梁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房子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70㎡的,超出部份根据房子征收标准给与补偿。
(3)被征收人房子合法建筑面积(圈梁一等结构)大于人均70㎡的,不脚部分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与房子征收标准利差给与补偿,其他结构楼房的折算成圈梁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市场价由县住建局公布。
(三)搬家费与过渡安置补贴标准
1.搬家费。对被动迁安置户给与一次性2000元/户的搬家费(含搬进和拆迁费用)。业主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助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2.过渡费。选择宅基地或产权置换方法安置的,给与3人以下户600元/月、3人以上户(含)260元/月/人的安置过渡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四)奖励新政
被征收人在房子丈量登记后,与征迁工作组首次面谈之日起30日内、60日内签署合同并腾空房子搬迁的,凭征收人开具的腾空房子证明,以地块为单位分别奖励10000元/户、5000元/户。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问题,按《岚皋县被征地农户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施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岚皋县农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西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施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农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户、非房子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子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子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2.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子,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补偿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清偿付务或变更抵押财产,超过30日未协商成功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务担保部份的货币化补偿向公证机构遗赠。
3.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子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
4.对被征收房子产权及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子所有权认定由房子所有人递交相关资料,按程序商相关部门给以确认,借以作为被征收房子所有权认定根据。房子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被征收人拒绝协商聘请的,由征收人根据法定程序选取评估机构聘请检测,具体面积以检测为准。被回迁房子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构建物、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与补偿。
5.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达不成补偿合同或则所有权人不明晰的,集体农地及房子由征收部门将货币化补偿款足额专户储存,并提供相应安置房源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由征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依法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自建房,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审批宅基地或其他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建房。
7.本方案仅限于康渝高铁岚皋站站前广场项目建设所涉及农地房子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