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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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在房子征收中,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合同,假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合同的,都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可以说补偿决定与补偿合同是二选一的结果。但实践中,基于各类诱因,也出现了同时并存的情况。若果出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解决呢?下边这个典型案例,就对此问题进行了明晰。
一、基本案情
家住河北的张某,拥有297平方米有产权证的商业用房和828平方米无产权证的彩钢房,2015年遇见房子征收,因张某与县政府在签约年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合同彩钢房协议,当初12月17日县政府对张某做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县政府对张某297平方米房子进行置换安置,对房子家装和歇业损失做出补偿,但对张某828平方米的房子价值及歇业损失等事项未进行补偿。当初12月29日,县政府又与张某达成《非住宅楼房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合同》,《房屋产权调换合同》。在第一份合同中,县政府对张某297平方米房子似乎通过置换安置的形式对房子价值进行了补偿,对部份家装费进行了补偿,但对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事项未明晰约定。在第二份合同中,仅对张某828平方米的彩钢房进行异地调换为662.4平方米的房子,对其他补偿事项没有明晰约定。
张某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恳请撤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成县政府重新做出35个月的停业补贴费,并补偿828平方米商业用房的征收及歇业损失费。
二、具体剖析
关于房子征收补偿问题,主要涉及对被征收人损坏财产权益的弥补,因财产权益的补偿具有可协商性,法律赋于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一定的选择权和处置权。此处的选择权,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可以在行政决定或则行政合同之间选择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损坏财产权益补救最优化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依据《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这种选择权具有合同优先的性质,这除了表现在该条规定的补偿问题必须先协商彩钢房协议,协商不成的,再做出补偿决定,还表现在补偿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上,即补偿决定做出后,假如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补偿问题重新达成了补偿合同,可以视为用行政合同的形式取代了补偿决定。
本案中,县政府做出房子补偿决定后,又与张某达成补偿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视县政府与张某签署的补偿合同是对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的代替。
三、法院审理
二审法官驳回张某的控告,一审法官也未支持张某,张某申请抗诉。
最法院觉得,补偿合同签署后,县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不再执行。张某如觉得县政府与其签署的补偿合同中对部份法律规定的补偿事项没有对其进行补偿,可以就没有约定的法定补偿事项要求县政府再行进行补偿,如被拒绝,可以控告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而不能针对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双方早已达成的补偿合同提起诉讼。最法院驳回张某的上诉申请。
四、案例总结
上述案例属于特殊情况,政府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后,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合同,补偿合同视为对补偿决定的取代,以补偿合同为准。在通常情况下,征收方会先与被征收人商谈订立补偿合同事宜,倘若未能签署补偿合同的,可能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假如对补偿内容不满意的,要尽早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早行政诉讼,恳请撤消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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