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清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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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遵义市违规建设整治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道真自治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施行方案》(道农办发〔2022〕50号)《关于调整充实道真自治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的通知》(道农办发〔2023〕6号)《道真自治县严禁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施行方案》(道府办函〔2023〕24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举办清理违规建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我单位结合本县实际,代拟起草产生了《道真自治县清理违规建筑专项行动施行方案》(征询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26近日通过以下方法反馈至县整顿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851-23130995
电子邮箱:846615639@qq.com
通信地址: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双拥大道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邮编:563500
附件:道真自治县清理违规建筑专项行动施行方案(征询意见稿)
县整顿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
道真自治县清理违规建筑专项行动施行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遵义市违规建设整治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道真自治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施行方案》(道农办发〔2022〕50号)《关于调整充实道真自治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部分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的通知》(道农办发〔2023〕6号)《道真自治县严禁违规建设专项行动施行方案》(道府办函〔2023〕24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举办清理违规建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清违行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促进城乡有序发展、维护安全稳定、保障社会公正、优化人居环境,在全县范围内深入举办清理违规建筑专项行动,坚决杜绝新增违建,去除有害安全、有损他人权益、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的存量违规违法建设。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抓清除治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明晰违规违法建设认定标准,规范违规违法建设分类处置程序,依法认定、依法处置,确保专项治理行动禁得起检验。
(二)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坚持一把直尺量究竟,一个标准管到位,确保违规违法建设治理一视同仁、合理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博得人民群众支持,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有效推动。
(三)坚持分类施行原则。既要尊重历史背景又要立足当前实际,辨证剖析问题,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贯通运用“四种处置方法”,让“清违行动”既有力度又有体温。
(四)坚持党员带头原则。紧紧捉住“领导党员”这个关键少数,集中精力在党员群体举办自查自纠,充分发挥领导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幅射推动全县群众主动参与违规违法建设清理工作。
(五)坚持安全稳定原则。牢靠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统筹兼具消除存量违规建设与安全生产。以加强组织保障、广泛宣传引导、深入释法动员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在全县范围内营造良好气氛,妥善处置好行动过程中发生的舆情风波。坚持自查自纠为主、依法强拆为辅,着力把牢治违拆违安全底线,防止整顿工作中发生安全车祸。
二、行动范围
2023年3月1日曾经(含3月1日)县域内违规占用农地,建设用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依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简称“违法建设”)。
三、整治任务
(一)违法占用绿地、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修筑建(构)筑物的;
(二)违法在屋顶加层或修筑建(构)筑物的;
(三)违法拓展室内空间(露台)的;
(四)违法在空调板、结构板上修筑建(构)筑物的;
(五)违法占用街道两旁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六)违法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阻碍行洪安全的;
(七)未依法代办农地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私自进行建设的;
(八)已取得批准手续但未按批准内容、时限、建设,或超过批准时限未自行拆除的;
(九)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四、处置方法
(一)具有下述情形的违规违法建设,采取拆除的方法处置
1.违法占用绿地、消防通道(车库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修筑建(构)筑物的;(《城市绿化细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2.违法占用街道两旁和在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违法在顶楼加层或修筑建(构)筑物、违规拓展室内空间(窗户)、违规占用架空层修筑建(构)筑物等,对于结构简易且拆除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违规违法建设及独立于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违规违法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4.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5.未能采取改正举措清除对规划施行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拆除的其他情形。
具体拆除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城市绿化细则》规定,由负有取缔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以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法庭强制执行;对违犯城乡规划法、拒不责令拆除的违规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乡、村寨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施行强制拆除。
(二)具有下述情形的违规违法建设,采取没收实物或违规违法收入,并处以罚金的方法处置(《遵义市违规建设整治细则》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1.拆除违规建(构)筑物影响合法建筑主体结构安全或则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则地理环境未能施行拆除的;
3.拆除违规建(构)筑物会对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4.违规建(构)筑物在不害处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拆除会严重损害无过失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不宜拆除的。
前款第1项不能拆除的情形在宅基地建彩钢房办什么手续,由负有取缔职责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查机构进行技术认定;前款第2项、第3项、第4项不能拆除的情形,由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研判后认定。
具体处置方法:经划分为没收实物或违规收入类的违规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遵义市违规建设整治细则》第三章认定和取缔的相关规定,由负有取缔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收实物或违规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金。一是没收实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做出没收实物处置的违规建设进行测绘,确定违规面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拟做出没收实物处置的违规建设进行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别,并报工信部门备案;对拟做出没收实物处置的违规建设进行公示。二是没收违规收入。依照处分违规建(构)筑物所得价款估算,仍未处分、无偿处分或则处分价钱显著高于同类建(构)筑物市场价位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对违规建设做出没收实物或违规收入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三)具有下述情形的违规违法建设,采取暂缓拆除的方法处置(《遵义市彩钢房(棚)违规建(构)筑物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1.高度为1.2米以下,四周不围合,用途为防雨防漏的屋顶彩钢棚的;
2.符合老旧新村楼顶改建新政,按申报程序施行楼顶改建的;
3.违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4.用于公共卫生、自然水灾、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风波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未做出相取缔止使用决定前的;
5.借助标准层室内窗户、空调结构板搭建无安全隐患、邻里纠纷,不影响近日规划、通风采光建(构)筑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1、3、4、5项暂缓拆除的情形,由违规建筑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查机构进行技术认定。
(四)具有下述情形的违规违法建设,采取办理手续的方法处置(《遵义市违规建设整治细则》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宅基地建彩钢房办什么手续,未依法代办农地使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审批手续而引起的违规违法建设(如农业设施用地、林地、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公路控制区范围内),在不影响总体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办理建立相关临时审批手续的形式处理;对农村村民房基地用地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办理建立相关审批手续的形式处理。
前款所列情形由违规建筑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建筑结构安全检查机构进行技术认定。
五、行动步骤
(一)调查与认定(2023年6月15近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摸排清除并经查证核实的违规建筑,举办调查、取证,并按四类处置方法(拆除、没收并处罚金、暂缓拆除、补办手续)进行认定,报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将违规行为人中财政供养人员构建表册上报。县治理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调查认定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启动处置程序。
(二)自拆与取缔(2023年8月15近日)。认定为违规建筑拆除类的,根据“主管部门牵头、属地乡(镇、街道)配合”的原则,督促违规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根据强制拆除程序代办。认定为暂缓拆除和办理手续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技术指导和审批服务;认定为没收并处罚金类的,由负有取缔职责的主管部门依法结案取缔,无取缔职责的主管部门要限期违规当事人责令整改或恢复原状并督促落实,拒不整改的固定证据按程序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取缔;对没收实物的由负有取缔职责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施行。处置过程要严格依照“干部带头原则”执行,在统一新村(楼座)内,率先处置涉及领导党员的违规建设,再行处置其他群众的违规建设,确保执法公平。
(三)强制拆除(2023年8月15日—2023年9月30日)。没收实物或违规收入类的违规建筑当事人不接受处罚的、拆除类违规建筑拒不自行拆除的,由负有取缔职责的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属地乡(镇、街道)配合,成立工作专班,分领域、分区域依法施行强制拆除并处以罚金。对拒不履行处置义务的领导党员,要依法按程序从严、从快、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违行动”的重要意义,提升站位,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协同作战,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着力担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悉心布署,建立机制,细化举措,倒排时间,加强落实。
(二)产生工作合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明晰专人专班专题研究,严格履行“清违”工作职责,要在人赃物上给以倾斜,竭力保障打赢“清违”攻坚战。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督促本地本单位干部、非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人士等带头自查自拆,积极支持、参与“清违行动”。
(三)加强任务落实。要搞好“清违行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做到目标责任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将“清违行动”工作列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党员员工参与违规建设且未落实整改,注重不够、组织不力、推进迟滞,不能按量按标准完成清违任务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同时交纳单位年度积分。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公正、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对干部党员、非党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违建以及在“清违行动”中整改不及时或则拒不整改的,坚决一查究竟,绝不姑息。对在“清违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存在“吃、拿、卡、要”、说情打招呼、选择性执法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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