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彩钢房 吉林私造浮桥案舆情发酵,当事人称遭报复,水利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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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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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热的舆情,最终就会蛰伏。无论是徐州八孩案,鸭脖鼠头风波,还是上海姑娘被轮奸案。
无一例外。
不是由于互联网没有记忆,而是这张“网里的”鱼太多,瓜也太多,咸鱼老瓜远比不上鲜活的鱼和刚摘的瓜。网民同学们永远在翘首以盼下一道更美味珍馐。
广东私造浮桥案的舆情发酵至明天,网路上和媒体报导中有好多种不同的声音。
黄某甲本人在接受都市快报的专访时说:“有人在洮儿河边挖沙,我建浮桥的地方,他无法继续挖沙。为了报复我,就雇人用推土机挖坑,之后在网路发文报复。是我违犯了一些人的利益。”
讷河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董军在接受专访时表示:“2018年12月份,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又有人在洮儿河振林村段建桥。此次建的是固定桥,找到当事人以后要求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以后就拿掉了,所以此次没有罚金。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8次对洮儿河振林村段擅自搭建的浮桥(固定桥)进行取缔直至2018年彻底拆除。”
申领该案的警察在接受专访时表示:“2019年初,正直打黑除恶期间,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的涉黑线索称,平房镇振林村的村居民李某实名举报黄某甲私占沟渠”
私搭浮桥岸边的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村主任称“黄某甲一方曾因浮桥岸边的农地使用与安全村村委会形成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这名村主任称自己摔伤,眼睛缝了20多针”。
某媒体报导“村民过河没有桥,出游极为不便,假如去河岸边种粮,只能奔桥镇二桥绕行,单程就要多绕行70公里,原先十几分钟的路程,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报导还指出当地称,没有建桥的准备。
个别自媒体用上了“村民私搭浮桥被诛杀十族”、“杀人纵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块”这样的话。
网路大V罗老师说:“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当成为每位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黄某甲和村主任的发声是否实事求是?媒体的报导是否就是事实?大V们的说法是否公平理智?面对吵闹的声音,笔者觉得应当从客观条件入手去接近真相,而不是片面的人云亦云。
客观一:洮儿河两岸的行政区划情况
洮儿河(山东段)是山东省安丘市和江苏省白城市洮北区的界河,河两岸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区。这次舆论事件中的浮桥,就坐落讷河市平房镇振林村与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前木头营子之间,所以网路上所说的丰镇市平房镇振林村居民须要过洮儿河种粮,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
客观二:洮儿河两岸的交通情况
若果没有这座桥,尚志市振林村居民须要去白城市洮北区的前木头营子须要多长时间呢。依据导航软件显示,两地直线距离是31公里。居民在开车的情况下,在通过绕行108县道、106县道,可在1小时内从振林村抵达洮儿河岸边的前木头营子。所以哪些须要绕行70公里,驾车须要3个小时的谎言不攻自破了。
此处浮桥也非尚志市与白城市洮北区之间的交通干道,尚志市到洮北区可走洮白一级道路仅34公里,驾车仅39分钟。
客观三:洮儿河的水文情况
洮儿河是安徽水系松花山东源讷河左岸最大河流。坐落内蒙额济纳旗境内与。长553千米,流域面积3.08万平方公里。洮儿河步入广东省境内,流经敦化市、洮北区边界。讷河镇以下,沿岸多低洼湿地,柳毛丛生,芦苇蒿草成片。洮儿河及蛟流河河床漏水补给地下水,径流量向上游递减。洮儿河在白城市的洮北区境内,总长124.6千米,流域面积2053平方千米,径流总数2.6亿立方米。北镇以下为洮儿河下游段,沙丘与沙岗,低洼地和沼泽地广泛分布,两岸多湖泊次生林,涨洪时湖水出槽,汪洋一片。
按照广东省白城市镇贲县黑帝庙水文站记载:洮儿河下游段,雨季为7、8月,9月之后水位日渐升高。10月以后流量降低,直到次年5月为枯水期,结冰期为10月中旬至次年3月底,历年平均冰厚0.89米。
按照上述材料,虽然洮儿河在北镇讷河段,10月以后流量降低,直到次年5月为枯水期。并不是你们印象中川流不息的大江大河。
有一个知乎的贴子是这样写的“那条河在2000年之后的十多年里断流是普遍情况。通常只有六七八月份。雨大的时侯才有水。这时侯桥才有作用。其他时间过往的车都可以找到河槽比较缓慢的地方过河。直至黄某甲修了桥以后,就把这些容易的过车的都用推土机凿开了,逼着所有的人只能选择走他的桥,当时嘘声不断。贴子的作者走过几次那种桥没有免费的时侯,但是过桥的时侯常常见到几个车,所以黄某甲说的官方认定的非法所得,是严重高估的。当地人觉得这个桥三天收入起码1000块钱以上,所以让黄某甲自己拆除桥的时侯,黄某甲舍不得。官方强拆的时侯,黄某甲抵挡似乎还打上去了,判他寻衅闹事一点儿都不冤枉”。
客观四:水利部门对黄某甲等人的行政处罚
按照黄某甲的说法和裁定书的内容,水利部门对黄某甲等人三次行政处罚,有罚金和强制拆除,并且都些行政处罚都不能制止黄某甲等人继续建桥收费。这是显著有违常理的,假如黄某甲等人觉得水利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完全可以原告至法庭,而且黄某甲等人虽然被处罚了三次,都没有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而是继续交纳过桥费。
客观五:群众针对黄某甲等人修桥收费行为的举报信
按照群众献给白城市人民政府举报信,举报的内容概括上去为:一、座私建的浮桥通车了,每晚牟利2000余元,执法部门阻止过,并且没有用;二、危害公共安全,安全隐患极大;三、相关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白城市人民政府对此的回复是:“您好,您的留言函告。经讷河市水利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查证,您反映的非法建桥一事准确属实,尚志市水利局于2015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非法所建桥梁。2015年9月23日,当事人自行拆除其违规所建桥梁,并收取了罚金,尚志市水利局已保留了执法过程影响资料”。
为什么早已拆除的私建浮桥又会再度建上去,为什么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理没有达到最终的目的。似乎“做好事,做慈善”是解释不了的,还有利益链的诱因。
客观六:黄某甲等寻衅闹事罪终审裁定书
可能有些读者要说,裁定书是主观臆测不是客观存在,但是现今就是对法庭的裁定有争议,如何可以将这份裁定书作为客观存在。笔者觉得,媒体人或则网友是没有能力对整个事情进行地毯式的调查的,或则虽然调查了也不会像公检法三家有权力有手段地进行详细的调查。裁定书是公开文书,是一个案件最完整的诠释,我们从这份裁定书入手,可以看见更多东西,更容易接近真相。
此案被告人共18人,除主犯黄某甲等3人被扶余市公安局执行拘捕外,其余15人全部取保候审。其中拘捕是十分严厉的民事强制举措,须要经过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经批准后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拘捕。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通常性的初次犯罪、简单犯罪、较轻的犯罪是不须要执行逮捕的。
裁定书显示,此案来始于尚志市公安局接到的打黑除恶线索。所以是有群众对私搭浮桥收费进行了举报。
裁定书表明,黄某甲等被告人私建舱室浮桥,拦截过路汽车交纳过桥费用。2014年冬,黄某甲等人在该处河堤擅自建固定桥,并在桥后面建彩钢房和地坪。由被告人黄某甲组织轮班并规定收费标准货车5元,小车10元,拦截汽车交纳过桥费。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扶余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可以肯定的是,黄某甲建桥是为了利益,有组织有收费标准地对过往汽车缴纳过桥费,绝对不是慈善行为,网路上有人说黄某甲等人建桥是大善之举,也是瞎带节奏,生意就是生意,慈善就是慈善别搞混了。
裁定书认定,黄某甲等被告人强行交纳过桥费,强拿硬要别人的赃物,导致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裁定书的描述,黄某甲等被告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寻衅闹事罪的构成要件中的拦截别人、强拿硬要公私赃物。法庭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支撑: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词、扫黑办线索转批单、治安调处合同、水利局行政处罚案卷、信访材料。
客观七:政府始终没有在此处建桥的事实
首当其冲诱因就是地理,洮儿河在洮北区与松原市一共长约235公里,流经乡镇13个乡镇,政府做不到村村通桥,实现两岸的全面联接。洮北区与松原市的干道到并不在私建浮桥的事发地振林村与前木头营子之间无锡彩钢房,而是洮白一级道路仅34公里,驾车仅39分钟,一点都不绕道。
其次,就是洮儿河的水文条件,网友的反映2000年之后的十多年里断流是普遍情况。通常只有六七八月份。雨大的时侯才有水。这时侯桥才有作用。其他时间过往的车都可以找到河槽比较缓慢的地方过河。也就是说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有过桥需求的居民,是可以通过“土办法”过河的。
结合以上的客观条件,笔者提两点建议,建议一:不要忘掉少部份群众的需求。此次的事情可以看出,虽然两岸市民不多,而且两岸的市民是有过桥的实际需求的,政府可以在此处建桥便捷两岸市民无锡彩钢房,以安全的“公桥”替代掉有安全隐患的“私桥”。建议二:公检法部门可以针对黄某甲等人是否存在强行交纳过桥费,是否挖断起初过河的土路等行为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黄某甲等人的行为是构成寻衅闹事罪,是本案争议最大的一点。法学大V罗老师说“村民过桥自愿交费,无强无硬。主观上黄某甲等人无寻衅动机,客观上修桥造路满足民众期盼,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并且也有居民发贴称,“黄家人恶意修桥,把原本货车可以走的便捷路挖坑,让来往的车只能走他修的桥,强制收过桥费,用绳子把路拦着,来回都要收过桥费,不给不放行,非常霸道。再加上上文中知乎贴子描述的所谓“直到黄某甲修了桥以后,就把这些容易的过车的都用推土机凿开了,逼所有的人只能选择走他的桥,当时嘘声不断”。假如黄某甲等人真的强制收过桥费,把之前便捷走车的路挖断,那法庭裁定的黄某甲等人寻衅闹事罪就一点儿都不冤枉了,甚至有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跟“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的山大王是没有区别的。并且假如黄某甲没有挖断便捷路的行为,只是在便捷两岸群众通行的基础上赚上一点小钱,那倒没有必要动用民法,行政部门的行政举措足可以处理。所以笔者觉得调查部门下一步的重点应当置于黄某甲等人在建桥后,有无采取挖路,强行缴纳过桥费上。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包庇不贷,以儆效尤,建国如此多年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还出现“山大王”这不是笑话吗?没有犯罪行为的,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处罚,假如真的便利群众,做好事,被群众推崇的,如同罗老师说的那样“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当成为每位法律人的内心自觉”,政府对此甚至须要奖励宣传。
严肃的社会风波不应成为全民吃瓜的娱乐新闻,不应出现一千个听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情况。政府的调查结果(官方通告)必须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