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发布 2023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多领域维权与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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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2月2日下午,扬州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该院十大典型案例。江海日报、启东融媒、中国网等新闻媒体应邀出席。
目录
案例一:女职工婚假后被调岗降薪,法庭依法支持维权
案例二:事假照料重病父亲被解雇,法庭裁定公司应赔付
案例三:未申领抵押登记,抵押人并不其实免责
案例四:支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有权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力
案例五:“馋嘴”鸡鸭偷食邻居28亩大豆芽,繁殖人应担责
案例六:公司实控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轻判
案例七:12岁男孩接发消费2000元,父母代理控告索款获法庭部份支持
案例八:郭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物理品乙醇被轻判
案例九:女子和同学聚会被超市拍成一家三口还配文“爱的表白”,法官裁定超市谢罪赔付
案例十:婚姻短暂存续,聘礼酌情退还
案例一:女职工婚假后被调岗降薪,法庭依法支持维权
基本案情
李男士原是某置业公司的销售总监,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协议》明确约定了销售总监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内容。2022年4月李男士开始休婚假,同年9月婚假届满后返回工作岗位,被通知到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兼任副总监,薪资也急剧从原来的15000元降至不足10000元。与公司交涉遭拒后,李男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协议并支付其相应的差额薪水。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男士的仲裁恳求。置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庭恳求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产周末间的差额薪水。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审理后觉得,李男士在休满婚假返岗工作后,置业公司未征询李男士意见而单方将其工作岗位从原销售总监调整变更为行政副总监,两岗位的职业技能与职务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薪资水平亦与之前并不相当,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李男士有权要求置业公司履行双方原劳动合同,由李男士继续兼任销售总监一职并享受原岗位的薪水及相关福利待遇。对置业公司要求确认其调岗行为合法且不支付差额薪水的诉讼恳求,法庭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现代社会,女人除了是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还承当着人类繁衍生息、繁荣稳定的巨大社会责任。怎样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与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须要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做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疗效、法律疗效与社会疗效统一的裁判。本案的裁判具有示范意义,一是鼓励女职工积极响应国家的新政呼吁的同时全身心投入工作,若发觉用人单位有直接或变相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勇敢地拿起法律装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应遵守合法、合理用工的原则,谨记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女员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便增加薪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解雇女员工,否则将视为违规解除劳动协议,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付金。
案例二:事假照料重病父亲被解雇,法庭裁定公司应赔付
基本案情
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一贯遵循公司规章制度。5月末,因父亲突发患病在外省诊所救治,王某向公司事假照料妻子。6月7日,公司通知王某准假至6月13日,并表示随后不再接受事假申请,如未按量返岗将根据旷工处理。王某表明父亲仍在ICU救治,未能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返岗,并将儿子正在救治的相片发给公司主管,申请延长暑假。公司不同意其申请并催其返岗。6月22日,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5日为由将王某解雇。后王某的儿子因病死亡。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搭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协议赔付金。仲裁委裁决支持王某请求。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庭。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后觉得,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行为系违规解除,遂依法裁定公司向王某支付赔付金。
典型意义
“万物之中,以人为贵。”在父亲患白血病救治之时,母亲陪护在侧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在此特殊时期,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协议,使劳动者在痛失家人的同时又丧失了工作,该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精神,又欠缺对职工应有的人文关爱,也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习俗。本案裁定致力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宽容,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地执行管理制度,努力产生和谐友善的老娘关系。
案例三:未申领抵押登记,抵押人并不其实免责
基本案情
龚某与蔡某系同学关系。2023年1月17日,蔡某因资金周转须要向龚某欠款35亿元,并向龚某开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欠款金额为35亿元,2023年2月25近日偿还,蔡某的同学李某自愿用其名下某处房产为该笔欠款提供抵押担保。蔡某、李某分别在收据上签字。欠款到期后,因蔡某未按约还贷,龚某控告到法庭,要求蔡某归还欠款35亿元及月息、李某承当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后觉得,按照龚某提供的收据及汇款记录,才能证明其与蔡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协议关系,龚某实际汇款31.2亿元给蔡某,欠款本息应认定为31.2亿元。对于李某提供抵押的房产,因未申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协议有效但抵押权未筹建,龚某对李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扬州中院最终裁定蔡某归还龚某欠款本息31.2亿元及逾期月息,李某对该债权在蔡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份承当保证责任。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活动中,债务人为增加放款风险,保障债务实现,经常要求欠款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为欠款作抵押。作为抵押的财产称抵押财产,当欠款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债务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规定,筹建不动产抵押权,除要签署抵押协议外,还要代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代办抵押登记时筹建。未申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筹建,债务人不能以抵押财产溢价或则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未申领抵押登记手续,债务人失去的仅是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并不其实免责。在抵押协议有效但未申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前去申领抵押登记手续。假如因抵押人的缘由造成无法申领抵押登记,债务人依然有权恳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当责任。
案例四:支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有权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力
基本案情
与签署七份广告协议,约定由传媒公司为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提供广告宣传,协议金额217余亿元。协议签署后,传媒公司按约为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但置业公司仅向传媒公司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50余亿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支票用于支付协议货款,且该支票到期后无法兑付。传媒公司遂诉至法庭,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17余亿元及逾期付款毁约金。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觉得,置业公司其实以向传媒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支票的形式支付部份合同款,但传媒公司接收该支票并不意味着舍弃缘由债务,在支票到期后票据权力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传媒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权益实现的角度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力,裁定置业公司支付包括支票金额在内的应付合同款及相应的毁约金。
典型意义
近些年来,商业承兑支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获得了快速发展,签发、转让商业承兑支票早已成为了商务往来中常见的支付形式,并在便捷企业支付结算、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票据权力的实现常常具有不确定性,如支票到期被拒付造成难以取得票据对价即是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况下,如双方未明晰交付支票后缘由债务即剿灭,则持票人既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票据权力,又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享有债务恳求权,其有权从有利于自身权益实现的角度,选择行使票据权力或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向协议相对方主张权力。如持票人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力,则持票人应向其前手退还票据。
案例五:“馋嘴”鸡鸭偷食邻居28亩大豆芽,繁殖人应担责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村承租农地养殖花生的经营户。2021年吴某委托王某繁殖的家禽将陈某养殖的大豆芽咬坏,经检测达28亩,导致大豆芽难以生长,大豆芽的严重减产给陈某引起了较大经济损失。后陈某报案,村委会出面协调。王某称其雇请于吴某,平常在吴某的工地帮忙煮饭,有时帮忙照看一下吴某繁殖的家禽,不缴纳额外的酬劳,相关损失不应由其承当,繁殖人吴某也仍然采取不予搭理的心态,故就赔付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陈某将吴某和王某诉至法庭。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觉得,按照陈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家禽系吴某委托王某种植,现家禽受损陈某养殖的花生,吴某作为植物繁殖人应该承当侵权责任,王某不承当责任。关于陈某的损失,法庭依据2021年度本市花生亩均量、价格、成本及延后养殖影响花生收成等诱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15000元。
典型意义
“亲仁善邻”典出《左传·隐公五年》,原文为“亲仁善邻,国之宝也”。中国人一直觉得,家族和国家的兴盛,从来不是通过对外战争抢劫攻伐而至,而是以仁爱道义与邻相处,讲信修睦、友好交往,这也是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憧憬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过程中,由于农村里繁殖家畜的业主较多,且大都是以散养的形式在自己家院里或是村居公路上,时常出现植物损害赃物和伤人的现象,有时会加剧矛盾。本案裁定要求作为植物繁殖人的吴某承当赔付损失的责任,引导居民遵守植物繁殖规定,文明繁殖,自觉遵循村规民约及各项法律法规,共同打造和谐友爱邻里关系。
案例六:公司实控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被轻判
基本案情
合肥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付纠纷一案,扬州中院裁定退还申请执行人400余亿元及月息。裁定生效之后,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南京某公司申请强执行,结案后法官要求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某甲报告财产,二者均未申报财产。后法庭对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举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押并拍卖该公司名下的车辆清偿付务。在规定时限内,被执行人郭某甲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逾期交出财产等情形,阻碍法庭查明的财产情况被本院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郭某甲从被执行人单位名下的建行帐户分6次转出资金至其个人名下的建行帐户,共计140余亿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材料款及支付工人薪资等。最终,被告单位犯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被改判罚款人民币二亿元,被告人郭某甲犯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被改判有期判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改判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判刑罚。本案中,实控人郭某甲未根据法官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故意拖延、躲避执行,且将被执行人单位名下的建行帐户140余亿元分6次转移至其个人名下的建行帐户供其个人使用,虽然被罚金,但依然要遭到法律的制裁,法庭遂对二者均按拒不执行裁定、裁定罪追究民事责任。人民法庭对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采取双罚举措,有效警示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要知法守法、诚实守信办企业搭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不能有侥幸心理,在公司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故意逃避法官执行,等待的将是刑罚的惩处。优化营商环境除了须要党和政府引导,更须要经营者们共同营造守法、守约、诚信的气氛。
案例七:12岁男孩接发消费2000元,父母代理控告索款获法庭部份支持
基本案情
小天(化名)是一名12周岁的未成年女孩,其在父亲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建行卡与自己的陌陌绑定。2022年11月某天晚,小天与几名男子伴一起抵达某美发店接发,美发店的实际经营者文某未与小天妈妈取得联系,就给小天提供接发及修剪服务,结束时已是深夜。小天通过陌陌向美发店转帐支付2000元。父亲苏某发觉小天接发后,遂赶赴美发店商议退票,双方协商遭拒后,苏某便以小天为上诉,其作为小天的法定代理人,将美发店及实际经营者文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接发费用2000元。而美发店及文某觉得,其是合法经营,其在接发之前也向小天告知了价钱,并向小天寻问她父母是否知情,其没有过失。且小天凌晨还在外边,父母也有监管责任,但是所接头发早已被拉直、品相被破坏,难以返还。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后觉得,首先,小天作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美发店接受接发服务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即便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纪、智力相适应的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苏某对该行为不予认可,为此,小天与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剖析本案所涉接发服务发生的背景、过程,一方面,美发店明知小天系未成年人,在未与小天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就为小天提供有偿接发服务,该服务的内容、价格标准均与小天的年纪不相适应,其行为存在显著过失。另一方面,小天凌晨在外接受接发服务,以其丈夫苏某的农行卡绑定于陌陌的形式进行消费,苏某作为小天的监护人,在财产管理、孩子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失及接发服务的特征等诱因,扬州中院酌定美发店退还上诉小天1400元。文某系美发店的实际经营者,其也是案涉接发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因而,对上述货款,文某应承当共同退还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在信息接受、心智发展程度上都与往年不可同日而语。未成年人对成年人世界的事物带着天生的好奇与期盼,联通快捷支付的普及为其尝试体验成年人消费带来可能。这对市场经营者和父母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就经营者而言,在未成年人只身进行与其年纪、智力不相符的消费时,经营者应该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主动与其父母联系说明情况,得到父母的同意方可交易。另一方面,就父母而言,应着力履行好对儿子的教育监管义务,沉溺式陪伴而不是以手机、平板代劳,强化与儿子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同时,父母应着力管理好家庭财产,保管好交行卡密码,设置好交行卡的动态即时提醒,便于及时发觉十分规消费,防止更多纠纷。
案例八:郭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物理品乙醇被轻判
基本案情
郭某在未取得危险物理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非法购入危险物理品乙醇,存放于擅自搭建的彩钢房内,使用无危险货物公路运输许可的卡车运送,将乙醇以“厨房燃料”的名义销售给扬州地区多家餐饮企业,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8万余元,获利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时缴获乙醇14460升。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觉得,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物理品乙醇,搅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民事责任,遂以非法经营罪改判郭某有期判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亿元。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工作,关乎政治、关乎发展、关乎民心。乙醇具有可燃易爆的特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危险物理品,一旦使用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爆燃、火灾等车祸。本案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在案件生效后,法官及时进行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从症结防范化解车祸风险隐患,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被省应急管理厅作为安全生产违规典型案例给以公布,并被《人民晚报》刊登报导。
案例九:女子和同学聚会被超市拍成一家三口还配文“爱的表白”,法官裁定超市谢罪赔付
基本案情
顾先生应同学约请到扬州市某超市的一家饭店就餐。期间,他与一名男性同事和一个男孩相邻而坐。此时,正在取材的超市宣传团队将两人共同进餐的画面拍摄了出来,作为配图发布在其官方陌陌公众号文章上,并配以标题“一场爱的表白正在上演”。事后,顾先生的同学阅读到这篇文章,立刻转发给了顾先生,顾先生这才获知此事。因此,他抵达该超市,要求超市进行赔罪致歉并赔付损失。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先生遂诉至法庭。
裁判结果
海门法庭经审理觉得,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做、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并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的肖像权遭到侵犯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当停止侵犯、消除影响等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超市私自拍摄顾先生相片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并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该相片发布于陌陌公众号,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让认识顾先生的人误以为顾先生成立新家庭,对其社会形象及评价引起误差,导致了一定的困惑和精神伤害。同时,该超市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别人肖像的情形。最终,扬州中院依法裁定该超市在扬州市县级报纸上发布向顾先生赔罪谢罪的申明,同时向顾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慰藉金1500元。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肖像遭到法律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个体权力。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别人肖像。传统的侵害肖像权的使用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名星的相片介绍产品,让公众误以为名星为其产品代言,是比较显著的商业行为。本案中,超市的陌陌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名星以外的其他公民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害。为此,店家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则文字时,勿必依法初审,慎重使用别人肖像,不得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婚姻短暂存续,聘礼酌情退还
基本案情
胡某与朱某相恋于网路,第二次碰面便商定婚期,在登记离婚前,胡某向朱某给付聘礼20亿元。婚前两人常因琐事争执,婚前一年多朱某提出结婚并离家,双方分居,未生育孙辈。朱某控告结婚,胡某主张返还聘礼。
裁判结果
法庭经审理觉得,双方爱情确已断裂,准予结婚。胡某给付的20亿元聘礼数额较大,且双方婚前一年多即分居,故对胡某要求退还聘礼的主张给以支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诱因,酌定朱某退还聘礼8亿元。
典型意义
“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彩礼是中国传统嫁娶风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涵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心愿。但给付聘礼的目的除了是结成婚姻,更重要的是双方常年、稳定的共同生活。因而,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该作为确定聘礼是否退还以及退还比列的重要考虑诱因。本案中双方仅短暂地维系了婚姻生活,裁定酌情返还聘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物质和情感利益,让婚姻源于爱,让聘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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