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彩钢房 河北张先生天然气工程项目占地房屋被强拆,一审胜诉二审败诉,高院再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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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因天然气工程项目占地
房子被强制拆除
山西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起诉再审却败诉
不服一审裁定向法院申请上诉
起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9720号
案由:张先生诉区县政府、区公安局等部门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庭:最高人民法庭
上诉申请人(二审上诉、二审被原告人):山东省泰安市张先生
被申请人:
①河北省承德市平乡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②河北省承德市平乡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③河北省承德市平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区交警执法局”)
④河北省承德市平乡区公安局(下称“区公安局”)
诉求:依法撤消再审判决,维持二审裁定
代理律师:上海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赵凤梅常晓慧
案情简介
张先生生活于四川省新乡市某村,在同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楼房。因某日然气工程项目,张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子要被占用邢台彩钢房邢台彩钢房,多次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未达成合同。
2018年4月,县政府、镇政府、区交警执法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百余名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子,导致生产、生活用具等财产被损坏。
张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恳请确认强制拆除房子及辅助设施、毁坏上诉物品的行为违规,起诉。终审法庭裁定:确认县政府、镇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县公安局2018年4月8日拆除上诉张先生的房子违规。
县政府、镇政府和市区管执法局不服二审裁定,提起再审,一审法官裁定:撤消终审裁定,驳回张先生的反诉。
张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最法院申请上诉,最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9月28日做出判决。
法官觉得
本院觉得,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张先生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控告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须要符合控告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明晰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庭管辖等控告条件。
本案中,2018年1月,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政府向张先生做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内容为“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乡市XX道路公路两旁建筑规划控制的通知》要求,严禁在道路两旁控制区内修筑建筑物和地面构建物,您未经批准,私自在道路两旁违法自建,属违章建筑。请在收到本告知书起7日内自行对道路两旁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2018年4月,张先生的房子被强制拆除。张先生以区政府、镇政府、区交警执法局、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法庭提起诉讼,恳请确认被告强制拆除上诉房子、彩钢房、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毁坏上诉物品的行为违规。法官应先审查该控告是否符合法定控告条件。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两个事实问题:
一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告知范围。
如未超出,被诉拆除行为未对张先生设定新的权力义务,不具有可诉性;如超出,被诉拆除行为对张先生设定了新的权力义务,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即在施行被诉拆除行为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张建革,如未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对张先生不发生效力。
终审法庭在各方当事人对上述相关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审理和查清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超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的范围、是否进行送达,径行判决驳回张先生的控告,属适用法律错误。
起诉判决
综上,张先生的上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指令山东省中级人民法庭上诉本案。
撰稿|胡拓颖
审稿|赵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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