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房地产新政:取消商品房销售价格限价机制,还有这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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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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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11月19日,据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为促进哈尔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期,杭州市下发了《关于加快沈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在加强供应结构、延长优化补助措施、提高住房品质、扩大金融扶植力度等方面推出多条新规。与此前新政相比,本次新政不仅延续了买房补助之外,还推出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钱限价机制等新政。
依据《措施》,对买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交公积金或社保,以及自主创业,年纪在40周岁以下的各种人才(无户口限制),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根据博士结业生10亿元、硕士结业生5亿元、本科结业生及大大专结业生(含技工高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结业生)3亿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经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大专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结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外院校结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助以家庭为单位,夫妇双方不能同时享受。
同时,对非杭州市城9区户口的个人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买房款的2%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对非杭州市城9区户口的个人在9区订购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买房款的3%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
《措施》对在9区转卖原自有住房并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订购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订购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卖旧房与买房子时间不分先后。
同时,对退役军人(不分辨省市地)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3亿元。农业户口的买房人(不分辨省市地)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与3亿元一次性买房补助。
依据《措施》,上述相关补助有效期将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措施》还显示,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钱限价机制。
据悉,依据《措施》,南京市将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支持力度。一是优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列,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订购住房的市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不再分辨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列统一为不高于15%。二是多孙辈家庭(包括欠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孙辈)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订购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与调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
以下为新政全文:
关于加快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原则,促使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围绕加强供应结构、延长优化补助措施、提高住房品质、扩大金融扶植力度等方面,制订本举措。
(一)围绕我市各区域商品房去化周期情况,在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增量和新增住房供应节奏,针对去化周期较短的行政区,采取“按区施策”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数、结构、布局、时序和形式,推动优质宗地的供应节奏,满足好房屋、好新村开发建设需求。(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二)对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房地产用地(住宅和商业用地),现仍未复工及已复工建设未完工查证的闲置或存量房地产用地,根据“一项目一策、一宗地一策、一企业一策”的原则,研究拟定闲置农地处置和存量农地盘活等新政举措,推动农地节省集约高效借助。(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三)对买房前在哈用人单位已缴交公积金或社保,以及自主创业,年纪在40周岁以下的各种人才(无户口限制),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根据博士结业生10亿元、硕士结业生5亿元、本科结业生及大大专结业生(含技工高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结业生)3亿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经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大专学历临床医师,享受与医学类硕士结业生同等待遇。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人员(通过教育部认证的)享受与国外院校结业生同等待遇。本项补助以家庭为单位,夫妇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四)对非我市城9区户口的个人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买房款的2%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对非我市城9区户口的个人在9区订购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买房款的3%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五)对在9区转卖原自有住房并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完成原自有住房交易后,凭订购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按订购新建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卖旧房与买房子时间不分先后。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同时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买房条件的买房人,可叠加享受买房补助。
(六)对退役军人(不分辨省市地)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与一次性买房补助3亿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七)农业户口的买房人(不分辨省市地)在9区订购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与3亿元一次性买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分别享受第(六)项和第(七)项补助新政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至第(五)项买房补助。
第(三)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补助资金领取部门扣缴缴交。
(八)适时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取消商品房销售价钱限价机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九)积极探求颁布相关配套新政,鼓励并逐渐推广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营运主体参与“以旧换新”以及竞购二手住房,可对外转让、出租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哈城发投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在推进城中村改建、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市民进行安置的,根据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颁布相关举措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哈城发投集团,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一)本举措发布之日起,对拟出让的住宅项目容积率估算规则进行调整,为鼓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下情形的建筑面积可不记入宗地容积率核算,但按相关规范应记入建筑密度。
1.建设项目用地上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及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单位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2.建设项目用地上按规定配建、且无偿提供给全体住户使用的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内裙楼等建筑面积。
为易于规划指标控制管理,需在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计算,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明晰具体建筑面积。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二)举措发布之日起,对农地出让金核收事宜按以下方法申领:
1.对项目用地地价评估应按宗地容积率上限评估测算农地出让金。对企业无偿配建的居住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和无偿提供给全体住户使用首层架空层、景观亭廊、住宅室内裙房等,不记入宗地规划条件容积率核算、不计收农地出让金,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中进行相关约定,并按划拨性质给以登记。
2.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经批准建筑面积(不含第十一条确定的建筑面积)未抵达《规划条件》容积率控制上限的,农地出让金不予调整。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三)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查证确认书》后,不动产部门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协议补充条款)》履行情况,为企业申领房子所有权首次登记。农地不动产登记前应完成权籍调查,在代办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施行不动产现场踏查的环节。针对建设项目用地上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2018)或有关规定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或政府指定接受单位的配套设施,在项目完成完工备案后,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无条件完成接收,并依照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国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局、市民局势、市营商环境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四)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支持力度。一是优化贷款最低首付款比列,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订购住房的市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不再分辨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列统一为不高于15%。二是多孙辈家庭(包括欠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孙辈)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订购新建商品住房时,给与调减一套家庭住房套数。(责任单位:人民建行山东省支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五)进一步加强住房社保新政支持力度。一是减短社保按揭缴存月份,将申请社保按揭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的条件减短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二是降低社保按揭余额核定倍数,将社保个人住房按揭可贷额度的估算倍数由欠款人社保帐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25倍;三是延长社保按揭期限,缴存人订购首套间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按揭年限可延后至法定退职年纪后5年估算;四是增强多孙辈家庭社保个人住房按揭额度上限,多孙辈家庭在我市订购自住住房,住房社保最高按揭额度上限下浮30%;五是持续施行租购并举支持新政,我市缴存人选购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社保按揭的,估算社保按揭额度时,可将当初及上一年度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社保帐户余额合并估算;六是放宽商转公新政“首次申请社保按揭”的条件限制,支持缴存人首套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商转公按揭新政;七是扩大商转公按揭受众群体,支持异地缴存人在我市买房申请商转公按揭;八是放宽社保按揭房子套数认定标准,更大力度造福社保按揭员工。(责任单位:市社保中心、市住建局、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十六)着力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做用,优化建立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机制,促进合规项目全部划入“白名单”,应进尽进,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附加其他条件慎贷惜贷,对步入“白名单”的项目要应贷尽贷。同时,对于不积极、进展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单位构建通报约谈机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施行)
(十七)用好、用足人民建行保障性住房再按揭支持的新政,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参与股权竞购、项目盘活等保交楼、保收楼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工行浙江省支行、市国资委、市委金融办、哈城发投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施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新政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除第(三)项至第(七)项新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外,其余条款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法规及新政调整的,根据新政定执行,各条款施行条例由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别拟定。各市(市)可参照执行,补助资金由各市(市)自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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