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房协议 史西宁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
- 手机:
- 微信:
- QQ:
-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在拆迁的时候彩钢房协议,咱们老百姓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面对某些官员和政府的不法行为,很多人怕惹麻烦就选择忍气吞声。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大棚农民坚持维权,告赢区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张甲的案子件到了解决“张甲与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征补中心)与该市良种繁育场(以下简称市良种场)确认房屋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的关键阶段。案情是这样的:市良种场于2010年将4.5亩土地租给韩某,韩某又将该土地转租给孙某,张甲在孙某承租的土地上建成914.3m2砖混结构房屋、11.4m2砖钢房、194.19m2彩钢房。2013年2月7日,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市东城市民服务中心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依据《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中明确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市征补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市良种场。张甲所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评估过程中,张甲对某公司作出的《某市良种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第一榜明细表》不服,申请对认定的511.07㎡合法房屋、395.06㎡新建房屋进行复核。2013年1月5日,市征补中心等8家单位联合调查,作出《关于张甲的房屋与土地调查认定结果》,认定张甲合法房屋面积为914.3㎡,并在第二榜明细表中予以公布,张甲表示认可。2013年3月24日,市征补中心等8家单位再次对张甲的房屋面积进行联合调查,认定张甲新建砖混806.96㎡、砖混107.34㎡。2013年8月20日, 公司作出《房屋补偿价值测算表》,认定张甲新建砖混806.96㎡,补偿价值363132元,砖混107.34㎡,补偿价值98753元,构筑物及装修总价值51038元,合计补偿金额为512923元,并在第三榜明细表中予以公布,张甲对该测算表不服,与市良种场协商未果,后市良种场于2015年3月14日拆除了张甲的上述房屋。张甲至今未与市征补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市征补中心亦未对张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从2016年1月12日,张甲就涉案房屋被强制搬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以市人民政府、市良种场为被告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数次庭审,败诉。袁冲律师代理后,经过几次庭审,均获得不错的成绩。近期,再审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市征补中心2015年3月14日拆除张甲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甲的其他诉讼请求”;责令征补中心自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甲各项损失1189538.1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市征补中心与市良种场于2012年11月2日签订《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委托书》,该委托属于内部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拆迁人张甲无从知晓具体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等内容,也无力与行政权力进行对抗,对征收实施单位超出委托范围实施的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的行为,被征收人张甲仍可以市征补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亦应当由市征补中心进行赔偿。
本案在史律师团队从
①房屋及附属物损失问题
②搬迁费、奖励金问题
③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
④建筑材料损失问题
⑤利息损失问题
⑥起诉期限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数次庭审,法院均支持提高赔偿额度,到收到本判决书之日止,赔偿金额已达到118万有余!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彩钢房协议,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