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石山县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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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石山县市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征地动迁的公告
积县府公字〔2020〕1号
为依法规范征地动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积石山县市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甘肃省施行办法》《甘肃省施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吹麻滩镇团结小区及周边相关区域。
二、征收用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征收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及大河家集镇建设项目补偿有关事宜的通告》(积县府发[2011]40号)和《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大高速道路建设项目(积石山县段)征地动迁工作施行方案的通知》(积县府发[2019]68号)文件,根据确定的面积和地类分类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为:水浇地每斤63000元;山旱田每斤44000元;青苗一次性每斤补偿1500元;坟每座5000元;集体未借助地、到户到村的公路不予补偿;宅子外附着物标准见附录一,宅子外建筑物(饲养场、塑料暖棚等)标准见附录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有农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农地使用证、产权证证载面积1:1.2比列进行补偿。农地使用证、产权证记载面积与档案面积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面积为准。无农地使用证的,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最高267平方米(0.4亩)标准进行补偿。26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首先按建筑物面积丈量认定,丈量顺序为先正房后厢房再农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情形。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1:1.2比列估算后,按18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
(2)宅基地面积超出267平方米的情形。先按267平方米的标准1:1.2比列估算后,按18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超出267平方米的部份,视具体丈量情况按耕地和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补偿。
(3)环城东路商铺(巷道内用于经营的沿街楼房不以店面估算)一律以产权证、备案协议等证明材料确定所有权人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面积以实际检测为准,按1:1.1比列进行补偿。一楼、二楼每平方米4000元;顶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圈梁、砖木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房子每平方米800元。无合法有效护照、临时搭建彩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按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宅基地有农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农地使用证证载占地面积1:1.2比列进行补偿。无农地使用证的,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最高267平方米(0.4亩)标准进行补偿。26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首先按建筑物面积丈量认定,丈量顺序为先正房后厢房再农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情形。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1:1.2比列估算补偿面积后,安置新建房屋。
(2)宅基地面积超出267平方米的情形。先按267平方米的标准1:1.2比列估算后,安置新建房屋。超出267平方米的部份,视具体丈量情况按耕地和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补偿。
(3)二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按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圈梁、砖木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房子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折算记入宅基地面积。
(4)安置房屋的房型、楼层根据大小、高低搭配原则,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采取摇号抽签或抓阄的方法解决。被征收人选择房子后剩余面积高于最小房型面积50%的情形,不予安置房屋,按18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后,剩余面积超出最小跃层面积50%的情形,差额面积按2300元/㎡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齐价差。
(5)环城东路商铺(巷道内用于经营的沿街楼房不以店面估算)一律以产权证、备案协议等证明材料确定所有权人,面积以实际检测为准,一楼、二楼按1:1.1比列估算后,安置新建商铺相应的一楼、二楼;顶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圈梁、砖木房每平米1000元,其它房子每平方米800元。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后,剩余面积高于最小房型商铺面积50%的情形,不予安置商铺,按4000元/㎡的标准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后,剩余面积超出最小跃层商铺面积50%的情形,差额面积按6000元/㎡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齐价差。无合法经营护照、临时搭建彩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按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3.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期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估算,年限为五年(24个月),按每户(院)2亿元标准一次性领取搬迁补贴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的居住问题。临时过渡期到期后,如无法收楼,按850元/月/户(院)的标准,由征收人统一领取延后过渡补贴费,直至收楼为止(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悲观或拒绝补办房子交接手续的情形除外)。
4.奖励办法
按政府划定的回迁区域,自合同签署后,7日内搬进并交付政府征收部门的个人奖励10000元,15日内搬进并交付政府征收部门的个人奖励5000元,15日后不予奖励。
六、土地及回迁相关事宜
1.被征收农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则其他权力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农地权属证书、农村集体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房子产权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代办农地、房屋动迁安置补偿登记手续。
2.以下情形不予补偿:单位、组织或个人违背农地借助总体规划,违规占用农地,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征地范围内临时抢险、抢栽、抢种的;非法买卖集体农地的。
3.被征地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以城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大局为重,按征收人告知的时限内拆除建筑物、清除附着物,积极配合征地动迁工作。对不按期拆除建筑物、清除附着物、不配合征地动迁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领。对故意阻碍本项目施行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积石山县人民政府所有。
特此公告。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关于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棚户区改建项目征地动迁的公告
积县府公字〔2020〕2号
为依法规范征地动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棚户区改建项目征地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甘肃省施行办法》《甘肃省施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大河家镇保安族学校以北区域。
二、征收用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征收时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及大河家集镇建设项目补偿有关事宜的通告》(积县府发[2011]40号)和《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大高速道路建设项目(积石山县段)征地动迁工作施行方案的通知》(积县府发[2019]68号)文件,根据确定的面积和地类分类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为:水浇地每斤63000元;山旱田每斤44000元;青苗一次性每斤补偿1500元;坟每座5000元;集体未借助地、到户到村的公路不予补偿;宅子外附着物标准见附录一,宅子外建筑物(饲养场、塑料暖棚等)标准见附录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有农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农地使用证、产权证证载面积1:1.1比列进行补偿。农地使用证、产权证记载面积与档案面积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面积为准。无农地使用证的,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最高267平方米(0.4亩)标准进行补偿。26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首先按建筑物面积丈量认定,丈量顺序为先正房后厢房再农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情形。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1:1.1比列估算后,按18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
(2)宅基地面积超出267平方米的情形。先按267平方米的标准1:1.1比列估算后,按18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超出267平方米的部份,视具体丈量情况按耕地和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补偿。
(3)沿街商铺(巷道内用于经营的沿街楼房不以店面估算)一律以产权证、备案协议等证明材料确定所有权人,面积以实际检测为准,按1:1比列进行补偿。一楼、二楼每平方米4000元;顶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圈梁、砖木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房子每平方米800元。无合法有效护照、临时搭建彩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按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宅基地有农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农地使用证证载占地面积1:1.1比列进行补偿。无农地使用证的,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最高267平方米(0.4亩)标准进行补偿。26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首先按建筑物面积丈量认定,丈量顺序为先正房后厢房再农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情形。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1:1.1比列估算补偿面积后,安置新建房屋。
(2)宅基地面积超出267平方米的情形。先按267平方米的标准1:1.1比列估算后,安置新建房屋。超出267平方米的部份,视具体丈量情况按耕地和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补偿。
(3)二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按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圈梁、砖木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房子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折算记入宅基地面积。
(4)安置房屋的房型、楼层根据大小、高低搭配原则,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采取摇号抽签或抓阄的方法解决。被征收人选择房子后剩余面积高于最小房型面积50%的情形,不予安置房屋,按18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子后剩余面积超出最小跃层面积50%的情形,差额面积按2300元/㎡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齐价差。
(5)沿街商铺(巷道内用于经营的沿街楼房不以店面估算)一律以产权证、备案协议等证明材料确定所有权人,面积以实际检测为准,一楼、二楼按1:1比列估算后,安置新建商铺相应的一楼、二楼;顶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圈梁、砖木房每平米1000元,其它房子每平方米800元。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后剩余面积高于最小跃层商铺面积50%的情形,不予安置商铺,按4000元/㎡的标准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后剩余面积超出最小跃层商铺面积50%的情形,差额面积按5000元/㎡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齐价差。无合法经营护照、临时搭建彩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按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3.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期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估算,年限为五年(24个月),按每户(院)2亿元标准一次性领取搬迁补贴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的居住问题。临时过渡期到期后,如无法收楼,按850元/月/户(院)的标准,由征收人统一领取延后过渡补贴费,直至收楼为止(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悲观或拒绝补办房子交接手续的情形除外)。
4.奖励办法
按政府划定的回迁区域,自合同签署后,7日内搬进并交付政府征收部门的个人奖励10000元,15日内搬进并交付政府征收部门的个人奖励5000元,15日后不予奖励。
六、土地及回迁相关事宜
1.被征收农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则其他权力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农地权属证书、农村集体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房子产权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代办农地、房屋回迁安置补偿登记手续。
2.以下情形不予补偿:单位、组织或个人违背农地借助总体规划,违规占用农地,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征地范围内临时抢险、抢栽、抢种的;非法买卖集体农地的。
3.被征地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以城区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大局为重,按征收人告知的时限内拆除建筑物、清除附着物,积极配合征地动迁工作。对不按期拆除建筑物、清除附着物、不配合征地动迁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领。对故意阻碍本项目施行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积石山县人民政府所有。
特此公告。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