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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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案情简介
某汽修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与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签署《租赁协议》,由承租人向转租人租赁彩钢房,租约六年,每年房租56000元,协议中约定毁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要出售别人或中止协议都视为毁约,并必须提早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毁约方要支付对方56000元作毁约金。转租人于2022年5月书面告知承租人其要出售并要求中止协议。
承租人觉得转租人的行为构成毁约彩钢房合同,向法庭控告要求转租人支付毁约金56000元。
争议焦点
协议无效情况下毁约责任条款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转租人觉得:其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租赁协议是无效的,毁约责任条款也无效,其不须要支付毁约金。
承租人觉得:虽然协议无效,毁约责任条款作为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彩钢房合同,依然有效,转租人须要支付毁约金。
观点剖析
协议无效的,不影响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的效力,但毁约责任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因而,协议无效的,毁约责任条款也无效。
案件结果
经法庭调处,最终由转租人一次性支付承租人2亿元。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且,该强制性规定不造成该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则被撤消的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消或则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以退还;不能退还或则没有必要退还的,应该溢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付对方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失的,应该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协议不生效、无效、被撤消或则中止的,不影响协议中有关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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