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融创星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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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湖北省武汉市高级人民法庭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991号
原告人(原审控告人):,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槐云街3号-10。
法定代表人:经纬,该公司总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畅,四川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西,山西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人因排除妨碍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2021)辽0291民初9868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恳求:恳求撤消二审判决,本案由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结案审理。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日,原告人通过拍卖获得了(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坐落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槐云居住区D1、D10宗地的国有农地使用权,并于2021年4月23日合法取得D1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原告人开发建设过程中,发觉被控告人违规占地,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擅自搭建彩钢房并用隔离绳违规圈地堆满杂物。被控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人的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妨碍了原告人对案涉农地的正常使用,早已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向原审法庭提起诉讼,原审法官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庭刑事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判决。原告人觉得,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觉得敌方取得农地使用权时,该建筑物早已附着于该农地上;拍卖机构拍卖时,未将该农地建筑物进行处理。上述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原审法官并未组织开庭或寻问,也未依职权向拍卖机构或其他单位进行调查,敌方更是未曾自诩这一情况,提供的证据中也没有相应否认被控告人侵吞农地时间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彩钢房公司,无任何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
更重要的是,上述事实的认定,与敌方恳求排除妨碍并无任何关联,尽管假定敌方取得农地使用权时,该建筑物早已附着于该农地上,根据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五十六条的认定,该彩钢房早已在拍卖时随农地一并处分给敌方,现归敌方所有,所以敌方同样有权要求被控告人以从彩钢房搬离的形式停止侵犯,排除对敌方合法使用案涉农地及建筑物的妨碍。原审判决以第八次刑事审判大会纪要等认定本案不属于刑事受案范围错误。原告人诉讼恳求,并非要求法庭对案涉农地上的建筑物进行违建认定和处理彩钢房公司,而是恳求法庭判令被控告人停止侵犯、排除被控告人妨碍敌方合法使用农地的行为。被控告人的妨害行为中,放置彩钢房并非主要妨碍行为;其主要的妨碍行为是以拉隔离绳、停放车辆、摆放生活杂物、砖头、条石等圈地占地,加之被控告人母女两人以身体抵挡等方式妨碍敌方的正常使用农地,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人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刑事侵权行为。原告人有权就被控告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恳请停止侵犯,该案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排除妨碍纠纷,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属于法官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另外,结案审查与实体审理是两个阶段,对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应该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才会即将启动,而不是在结案审查阶段就“以审查代审判”作出认定,原审法官此种基于实体法律关系判定作出程序处理的行为,不但造成实体处理与程序处理不分,也大大的提升了当事人获得诉讼救济的难度。
本院觉得,当事人的合法刑事权力遭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不动产物权的筹建、变更、转让和剿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妨碍物权或则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力人可以恳求排除妨碍或去除危险。作为案涉农地的登记权力人,对案涉农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应该遭到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碍物权或则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力人可以恳求排除妨碍或则清除危险。作为案涉农地的权力人,当物权的行使遭到现实或可能的阻碍时均可以恳求排除妨碍,其恳求排除妨碍的诉讼恳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案属于刑事诉讼受理范围,二审法官判决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原告人的原告理由创立,其恳求本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2021)辽0291民初9868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指令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结案受理。
本判决为二审判决。
审判长吕事件
审判员殷传茂
审判员魏久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助理李巍
书记员张隽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碍物权或则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力人可以恳求排除妨碍或则清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审人民法庭对原告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下述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裁定、裁定形式驳回原告,维持原裁定、裁定;
(二)原裁定、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则适用法律错误的,以裁定、裁定形式依法判处、撤销或则变更;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审人民法庭对不服第二审人民法庭判决的再审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判决。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审人民法庭查明第二审人民法庭做出的不予受理判决有错误的,应该在撤消原判决的同时,指令第二审人民法庭结案受理;查明第二审人民法庭做出的驳回胜诉判决有错误的,应该在撤消原判决的同时,指令第二审人民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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