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业主抢装移动阳光房,收放自如却引违章建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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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业主抢装移动阳光房 商家称“收放自如”避监管
搭在露台的可伸缩阳光房是不是违章建筑?
位于一楼的天井顶部,由铝合金框架和安全玻璃构成的“屋顶”将其封闭,从而形成了一间充满阳光的房间。
这间阳光房的设计独特,其“屋顶”两侧安装了滑轨,借助电动装置,可以从中央向两侧收缩,以此开启宽敞的天井;而在需要封闭天井时,屋顶则可以重新展开。

《法治日报》记者近期在北京市五环外的某个小区目睹了一幕,那里常见的一种可调节安装的透明建筑,人们通常称之为可移动阳光房。
业主正在进行房屋装修工程。一位现场施工人员向记者透露,他受移动阳光房商家的委派,负责该项目的安装工作,而在过去的一年里,他已经成功安装了十余座移动阳光房。
移动阳光房的经销商在通话中向记者透露,他们在北京市场成功安装了多座此类产品。依照客户的具体需求,在完成初步的测量和设计工作后,工厂负责制造,接着将产品运送至施工地点,仅需三四天即可完成安装。
该商家在短视频中宣称,若安装可伸缩和可折叠的阳光房,在不需要使用时便可将其收起,实现瞬间隐蔽,从而有效防止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并成功避开物业公司的巡查。
记者在社交平台和网络空间进行了广泛搜索,发现类似的短视频数量颇多。比如,有一部短视频是在雨天拍摄的,画面中一名男子巧妙地操作着可伸缩的阳光房,将其关闭以封闭露台。视频附带的文字这样描述:“这款阳光房灵活多变,即便是物业人员到来也无可奈何,从此阳台再无潮湿之虞。”

依据公开信息,移动阳光房作为一种新型的露台或阳台封闭形式,近年来逐渐兴起。众多商家纷纷推出各式各样的服务,例如,他们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在空间内搭建出“L”型、“U”型等不同样式的结构。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毕文强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广泛讨论,均颇具价值与意义。
他观察到,科技的进步与建筑行业的革新催生了既实用又高效、甚至不会影响外观或结构的可移动阳光房。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代表了一种新兴事物,满足了公众的部分需求。此外,这一新兴事物的问世,也将激发对这类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规范性的深入思考。
北京联合大学城乡社区治理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李凌提出,这种新型的移动阳光房实际上是之前固定式阳光房的更新换代产品。
观察发现,近段时间内,移动阳光房的出现形式多样,既有建在一层绿化地带的,也有设在顶层露台之上的,还有别墅区业主在现有建筑上增设的。

那么,法律是怎么看待移动阳光房的呢?
毕文强指出,目前法律对移动阳光房并无明文规定。依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若在城市或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设施、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相应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移动阳光房是否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则需要进一步明确。
王兵,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提出在现实操作中,那些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封闭式阳光房通常被视为非法建筑,而那些可调节的、未封闭的移动阳光房则难以被定性为违法建筑。
陈幽泓副教授认为,若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破坏了现有建筑的外观,这种行为即构成违法建设,而移动阳光房便是典型的例子。
李凌指出,若阳光房的建设活动侵占了公共区域,诸如小区的公共露台、绿地等,并且未获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即便取得了许可证,也未严格依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那么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他剖析指出,尽管移动阳光房能够伸缩和折叠,不受固定限制,然而其本质上仍是一种建筑物,且不时地侵占着公共区域。尽管商家声称物业公司的管辖范围不包括此类设施,但事实上物业公司的管辖权并未因此受限,而且物业部门理应主动发现并加以阻止,以免这种现象蔓延开来,导致跟风效应的产生。
王兵进一步说明,若阳光房的设置位于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部分,并且不会对他人或城市景观造成不利影响,例如不会妨碍邻近建筑的通风和光照,那么在动工前应向当地的城乡规划机构咨询,确认是否必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还需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以防违规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治理?
王兵指出,业主需遵循法律法规与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禁止私自搭建违建,若此举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或邻居的合法权益,诸如占用公共空间、妨碍采光等,应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陈幽泓指出,若遇到违法建筑问题,民众可以向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申诉。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于任何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有害物质或噪音、违规饲养宠物、擅自搭建违章建筑、非法占用公共通道、拒不缴纳物业费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障碍、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原状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业主或他方未履行相应责任,相关当事人有权向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申诉,该部门则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她提出,即便业主委员会不采取任何措施,单个业主或少数业主同样有权向法院提起针对共有财产侵犯的诉讼。若不如此,每一户家庭都可能遭受逐渐的侵蚀和损害,而执法部门也难以全面应对。此外,更应在小区最根本的文件——即物业管理规约以及议事大会规则中,对这类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方法和具体程序。
李凌提出,应在物业管理规约及议事大会规则中对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同时,物业公司应主动担当,一旦发现业主违反上述规定,应依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条文履行责任,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若业主持续违反,则应立即执行报告职责,向具备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进行汇报。
毕文强指出,社会法治的进步遵循着这样一个逻辑:首先关注新出现的事物,然后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移动阳光房为例,这种新生事物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封闭空间。然而,对于移动阳光房的身份认定,还需进一步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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