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解读养殖场拆迁经典案例,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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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全省各地的征地动迁案件,其中有好多案例在部份省市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明天剖析的是饲养场回迁的精典案例,有好多种植户在碰到征收回迁时,因为补偿未协商一致遭到强制拆除,损失惨烈且未获得任何安置,最终委托万典律师诉讼维权。正在遇见征收回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青海】镇政府夜晚强拆种植合作社被判违规
上诉
海东市乐都区x种植专业合作社
代理律师
康静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上诉海东市乐都区x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社”)系依法组建的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申领了营业执照。为响应国家新政,上诉通过农地租赁了村里的撂荒地建设了饲养场,并用于畜禽饲养。
饲养场占地面积共5.8亩、其中猪场建筑面积共计1800平方米、其他用房面积共计186平方米,院墙(长约260米,高约2.4米)、还有粪池、蓄水池、尸体处理池、自动饮水装置、自动投料设施等相关设施,该种植场项目申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备植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属于海东地区农牧局、乐都区畜牧局监管、中央资金扶植的项目。
夜晚强拆、两次强拆
2019年7月16日晚11时40分许左右,被告xx镇政府在未告知上诉理由、未征得上诉同意的情况下,忽然组织人员直接将上诉饲养场的部份院墙及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后又于隔日(7月17日)拆除了上诉饲养场的剩余院墙及建筑。
经过两次强拆,上诉全部种植场及相关设施全部烧毁,损失惨烈。随即上诉委托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
几经磨难
康静律师协助上诉首次控告时,控告状早已明晰,被告未告知质权和控告时限,控告年限为一年,上诉在一年内控告符合规定。并且被告也没有主张超期,云南省民和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庭庭审时侯也没有考虑超期的问题,然而法院开庭后忽然裁定超过6个月的控告时限,驳回了反诉。
后经再审,山东省海东市高级人民法庭撤消了二审判决,指令继续审理。
新的二审中,政府尽管主张发了一份治理通知,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通知在同村进行了张贴公布,但是该通知并未明晰记载xx饲养场为行政相对人,其实际是针对所有居民做出的。据悉,镇政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做出了强制拆除决定或则强拆前对xx饲养场进行了告知,这些情况下,应该认定强拆行为违规,但法官却直接认定强拆合法,裁定驳回诉讼恳求。
收到终审裁定后,x饲养场委托康静律师再度提出再审。一审中,山东省海东市高级人民法庭经审理觉得,二审裁定认定涉案饲养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强拆程序违规,故裁定撤消终审裁定,再度发回再审。法庭最终裁定如下:
确认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施行的强制拆除行为违规。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东市乐都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案例二【贵州】养殖场遇见修路遭强拆,损失数百万
上诉
代理律师
冯凯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省恩施州xx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上诉(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云南省迪庆州xx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种植企业,2013年1月23日依法登记创立。上诉相继承租了xx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及农民个人承包田、地,共计803.17亩,其中水田49.73亩,旱田52.44亩;荒山701亩用于饲养场的拔草、办公用房及牲畜羊圈的建设,发展种植业。饲养场内共建有办公楼一栋,面积213.34m²,湖羊羊圈一栋,面积495.32m²,绵羊圈一栋,面积188.33m²,牛圈一栋,面积250m²,消毒房一栋,面积21m²。
2015年11月,因修筑高速道路项目建设的须要,恩施州人民政府向xx县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自然资源局(原州国土局)下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xx高速道路(德宏段)项目建设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6)x号),xx县人民政府接通知后,创立了高速道路指挥部征收回迁办公室,负责高速道路的征地动迁工作。
因高速路正线从甲公司的饲养场中穿过,需占用上诉饲养场租用的农地并拆除部分房屋,xx县高速道路指挥部工作人员遂组织人员对甲公司的饲养场被占用的房子、土地、设备、青苗等情况进行调查勘仗。
评估价值383.2万,征收方但求赔78.5万
2016年9月1日,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以上诉甲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委托对甲公司饲养场内的全部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9月1日,评估公司做出《评估报告书》银房评字(2016)第0xx号、评估价值为785336.88元。
而上诉申请要求根据评估价383.213亿元进行补偿,双方经2016年9月22日和10月27日两次协商,未达成赔付合同。
2017年4月27日对上诉被占用的房子、养殖设施强制拆除,没有给与任何补偿。
上诉甲公司委托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二位回迁律师代理案件,并向云南省德宏布衣族彝族自治州高级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终审法庭判赔191.6万
法庭裁定如下∶
一、由被告xx县人民政府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上诉构建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机械设备、停产歇业损失共计191.6065亿元;
二、驳回上诉的其余诉讼恳求。
倘若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依约履行期间的债权月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原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原告状副本,原告于广东省中级人民法庭。
再审判决:发回再审
二审裁定仅赔付甲公司部份损失191亿元左右,甲公司不服,继续向遵义省中级人民法庭提起再审。
万典律师觉得:
被原告人做出的“答复意见”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官事实认定不清,涉案“答复意见”应当给以撤消。本案实际上是补偿纠纷,双方除了是对补偿标准之间有异议,也是对被原告人是否应当对原告人全面进行征收补偿,还是仅仅对实际占用的部份进行补偿有分歧。
原告人诉请的各项损失补偿金额据实合理,应给以支持。被原告人应该全面补偿原告人的损失,其因修筑高速道路征收造成原告人难以继续生产经营,原审法官认定高速道路的建设和建成后的通行不是原告人难以经营的惟一缘由,是事实认定不清。原告人主张赔付的根据符合真实的损失情况,原审法官不认可原告人递交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与事实不符的。
被原告人没有根据原告人实际的损坏事实进行客观的补偿,遗漏了原告人对农地的投入资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2015年强拆侵占至今,原告人所受损失的建行月息损失等费用。原审法官仅简单的,没有根据的确定补偿数额,不符合公正合理的原则和事实。综上,请一审依法裁判,支持原告人的诉讼恳求。
青海省中级人民法庭采纳了律师观点,觉得:
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凉山布依族彝族自治州高级人民法庭(2020)黔行23初xx号行政赔付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凉山布依族彝族自治州高级人民法庭抗诉。
案例三【河南】手续齐全的饲养场被街道办强拆
上诉
平顶山市xx饲养场
法定代表人:王xx
代理律师
冯凯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康静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平顶山市xx街道办事处
案件经过
上诉浙江省平顶山市xx饲养场系依法组建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xx,上诉企业在洛阳市xx街道依法建有种植场及相关设施,依法申领了营业执照、养殖场项目备案、环评登记、动物防疫、纳税登记等手续。
2017年9月20日,当地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子征收决定,将上诉的饲养场全部划入了征收范围,因觉得这次征收行为违规,且补偿极不合理,上诉无法与区人民政府签署征收补偿合同。
另外,在房子征收过程中,经另案诉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被河南市高级人民法庭裁定撤消,故该征收决定早已不具有法律效力。随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房子征收部门始终未对上诉进行动迁。
2020年末,为使用上诉农地,被告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仍然要求上诉自行拆除饲养场,因一直无法出示合法征收手续,也无法与上诉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上诉无法同意。但被告xx街道办事处为推动征收进程,在未经上诉同意、未告知上诉的情况下,忽然于2021年3月30日上午三点非常,组织六十人携带两台小型铲车和一台小型山伞车抵达上诉饲养场处,直接将上诉种植场及饲养场的院墙强行拆除、推平,同时将饲养场内众多生产设施(如羊圈、污水道等)全部损毁、掩埋,将上诉的桃树、杨树、泡桐树等损坏,致使上诉损失惨烈。
律师介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挽回损失,上诉委托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集体研讨,觉得本案中被告主要违规点有:
1、涉案饲养场为上诉所有且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上诉的饲养场强制拆除。被告征收上诉饲养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与上诉补偿,在没有对饲养场做出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滥用行政权利以强拆方法对上诉饲养场强制征收。
2、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故此本案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被告施行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规。本案涉案征收决定早已被依法撤消,目前未有其他生效征收决定,且上诉饲养场并未获得补偿安置,没有有效的房子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子的行政权利,其应当在符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但被告却私自在不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上诉种植场及相关设施,严重违规。
3、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的基本原则,本案被告在未进行补偿、未与上诉签署补充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上诉种植场及相关设施,严重违背前述规定。
4、被告强制拆除上诉饲养场的行为严重侵犯上诉的信赖利益。上诉的饲养场是响应当地政府的新政所建,且当地政府给与资金扶植,上诉饲养场也代办了备案、环评登记、动物防疫、纳税登记等手续,足以证明当地政府对上诉种植业的认可。上诉经营多年后被告无视客观情况、无视上诉投入的巨大经济成本、人力成本,直接拆除上诉饲养场,致使上诉多年心血一朝尽失,严重侵犯上诉的信赖利益,致使上诉损失惨烈,对此应该给以纠正。
法官审理
王先生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北省沧州市秦州区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法官审理觉得:
本案中被告对上诉种植场及相关设施的征收拆除在没有法律根据、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上诉种植场及相关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其拆除行为违规,上诉的诉讼恳求本院给以支持。因为本案xx区政府征用农地是为了棚户区改建,是为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优化城镇规划布局等公益性目的,上诉种植场及相关设施被拆除后不具可逆转性,被告行政行为违规,但无可撤消内容,
起诉裁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告保定市xx街道办事处2021年3月30日强制拆除上诉坐落新乡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种植场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规。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保定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案例四【天津】养殖场遭强拆还不给补偿,居民告到市法院,官司起诉!
原告人
杜xx
被原告人
广州市xx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人杜先生系北京市某村居民,2007年当地政府大力扶植并鼓励居民建设饲养场,杜先生也在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人员的约请下,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在政府规划的种植新村内进行养牛场建设,建成了养牛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并在2008年3月18日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
未签合同种植场被强拆
2011年被原告人天安乡xx镇人民政府开始宣传征收项目,告知杜先生其养牛场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评估价钱过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合同。
2019年11月15日,当地镇政府突然向杜先生送达《责令责令整改拆除决定书》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以杜先生的饲养场属于违规建设为由,勒令其自行拆除,在杜先生仍未采取法律举措之前,短短两个月内镇政府就匆忙拆除了杜先生的饲养场,但是没有给与任何补偿。在该种植新村内另有7家养鸡户,建设过程完全与杜先生相同,目前均已获得相应的动迁补偿款。
然后杜先生向天南县宁河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一审法庭”)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6日二审法官做出(2020)津0114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以杜先生的承包协议已到期等无关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讼恳求。
委托万典律师打官司
这个时侯杜先生意识到请专业征地动迁律师的重要性,此后他多方寻问,选择了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认真研讨案情,剖析二审失败缘由,总结案件经验,觉得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裁定应该给以撤消,并协助杜先生向天安乡第一高级人民法庭提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
1、上诉人作为同村居民,在政府的大力扶植下在种植新村内进行种植,其种植场及附属设施均属合法财产。
本案中,原告人在政府的鼓励下,依法与xx镇村落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原告人在承包期内严格遵循协议约定,依法进行种植场经营,其种植场的建设及经营均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原告人的合法财产,应该遭到法律的保护。
2、上诉人的饲养场及附属均属于农用地,依法无需申领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推动规模化生猪饲养有关用地新政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乡(镇)农地借助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生猪饲养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申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原告人在签署承包协议后,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种植经营,所建看护房亦属于饲养场的一部份,根据法律规定均无需申领用地手续;且原告人的饲养场建成于2007年,不应该适用2008年才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
3、在本案征收行为发生时原告人的承包协议尚在承包期内,二审法官以强拆时间认定承包期显著错误。
根据涉案承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原告人对涉案农地的承包期自2008年3月至2017年年末止。本案征收行为开始于2011年,至今尚未征收完毕,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原告人与其他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农村彩钢房补偿标准,征收过程仍然在持续中。
也就是说,原告人饲养场的权力在2011年就因行政征收被中断,而2011年尚在协议承包期内,原告人作为权力人,有权就涉案饲养场及其附属设施获得相应的补偿。二审法官觉得在强拆行为发生时承包协议已到期,属于显著的错误,人民法庭应该依照征收发生时间也就是2011年来估算涉案农地的承包时限。
4、上诉人养牛场在政府规划的种植新村内,该种植新村内其他种植亩均获得合理补偿,仅对原告人的饲养场认定为违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人严重不公正。
原告人的养牛场在政府规划的种植新村内,种植新村内共有8户,均在签署承包协议后与原告人走着完全相同的程序进行种植,但对于其他7户的饲养场,被原告人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惟独对原告人饲养场却以未经许可为由认定为违建,显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确认强拆违规!
广州市第一高级人民法庭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庭(2020)津0114行初xx号行政裁定;
二、确认上海市宁河区x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3日将杜xx建造的坐落广州市宁河区xx村种植新村内的羊圈及三间房屋拆除的行为违规。
二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原告人天南县xx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案例五【河北】和村里签协议建种植场还办了执照,却被镇政府要求恢复垦种,如何办?
上诉
王x
代理律师
王玲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平顶山市东光区xx镇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上诉王x系浙江省承德市平泉区某村居民,2019年6月19日,上诉与当地村委会签订《村西垃圾场承包协议》,双方约定:“为解决垃圾场乱倒垃圾、无人管理,集体出资清除垃圾费用之问题,将垃圾场9.64亩下包给个人,并负责管理。一、承包时限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二、承包费5年总计1000元,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次射精清。三、承包面积9.64亩分东、西两块。四、因垃圾场经填埋杂石太多,难以耕作之缘由,经村委会同意准许搞种植事业,便于充分借助。五、乙方责任:管理好垃圾场,不许乱倒垃圾,负责垃圾焚烧不许大火。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租用,协议中止。”
随即上诉王x自行出资将15米深垃圾坑用建造垃圾填平,填平后表面用渣土覆盖。开始修筑猪场和牛棚等种植举措。2020年8月31日,王x经营的东光区xx畜牧场获颁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石家庄市井陉区xx村。
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上诉母女三人下发第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王x,你(单位)无任何占地手续,私自占用农地建彩钢房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勒令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给以改正,并拆除该农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垦种条件重新栽种。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拆除。
上诉王x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觉得,该宗地是全村倾倒垃圾的大垃圾坑,连村两委都觉得填埋杂石太多不符合耕作条件,要想恢复垦种重新栽种无异于天方夜谭,镇政府要求上诉个人恢复垦地实属强人所难。以后王x委托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剖析案卷材料后发觉,被告镇政府做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载明王x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但并未查明上诉究竟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的哪条规定,没有法律根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递交证据,控告结案
然后王x向广东省保定市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官审理觉得:
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被告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上诉无任何占地手续,私自占用农地建彩钢房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做出该行政行为时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具体法律条款,在诉讼中亦未提供该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应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根据。
同时被告并未举证否认上诉占地行为违背了乡、村庄的何种规划,被告虽在举证期内申请调阅案xx号卷宗材料,但卷宗中亦无相关证据,应认定被告做出该通知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消被告新乡市封丘区xx镇人民政府做出的(2021)061号《限期改正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万典律师提示:
以上这种案例都是万典专业律师代理的征地动迁的精典案例,假若被征收人也遇见了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及时与万典律师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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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简介
上海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农地回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公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渐探求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磋商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着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代办了无数精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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