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李二雄等人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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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准格尔旗人民法庭公告
本院受理李二雄等人诉被告范智林、第二人准格尔旗琴琴洗化中心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李二雄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
一、请求人民法庭依法裁定范智林给付上诉不当得利款894200元及月息(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租金452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建行同基同类房贷利率从2017年10月1日起估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租金441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建行同期同类房贷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起估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诉讼费用由范智林承当。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31日,苗占海、谢广荣等8人接受准格尔旗兴隆市场住户共同委托的案外人准格尔旗兴隆市场住户管理委员会(乙方)与范智林(甲方)签署《协议书》、《兴隆市场承包、管理、经营补偿合同书》。《协议书》主要约定:
1.甲方承租所有住户共有的10个公共用房和准格尔旗兴隆市场大院及门外木柱以内农地使用权,租赁年限8年,从2009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每年房租11亿元,于每年8月1近日还清本年度房租;甲方自行承当所租房屋和设施内的水、电、卫生等一切费用,所租房屋及配套设施都由甲方自行进行修理并自担费用;
2.乙方将兴隆市场的改建工程交由甲方完成,费用由甲方承当并需乙方初验时书面认可;
3.甲方可借助院内面积新增房子设施营业;
4.租赁期间,乙方将兴隆市场的物管管理业务全部委托甲方管理;
5.租赁届满,甲方所有新增房子设施和已家装物品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
《兴隆市场承包、管理、经营补偿合同书》主要约定:
1.租赁到期后彩钢房协议,甲方不负责清除院内和公共房内的住户、货物、设施以及家装部份,但甲方不准超收《协议书》年限以外的费用;
2.承包期内原水暖电主管线如须要更换、改造,需经乙方认可同意后,由乙方负责;
3.甲方实际承包期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彩钢房协议,甲方承包届满,无条件将原有设施及新建楼房设施完整的交还乙方。
合同签署后,范智林对兴隆市场进行了整修并在院内新盖将近1000平方米的彩钢房,其将7间公共用房和院内的彩钢房对外转租经营,并占用2间公共用房办公和供其雇用的物管人员居住。2017年8月1日协议届满后,范智林觉得须要对原合同延后,故不向上诉移交物管手续,并继续将兴隆市场院内西侧的彩钢房向原住户即本案第二人转租,且缴纳了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房租共计894200元。后上诉将范智林状告至准格尔旗人民法庭,准格尔旗人民法庭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于2017年8月1日中止,并判令范智林交付上诉移交物管手续。范智林不服原告至赤峰市高级人民法庭,朔州市高级人民法庭裁定维持原判。后经上诉申请准格尔旗人民法庭强制执行,范智林于2019年3月向兴隆市场住户移交了物管手续并停止经营。
上诉觉得,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范智林向本案第二人缴纳的房租本应属于上诉所有,属于不当得利,但范智林拒绝给付,故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庭据实裁决。
因本案上诉方人数诸多而且在控告时人数尚不确定,通知仍未控告的准格尔旗兴隆市场住户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登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告登记联系人:
高晓辉17604779603
鲁佳妮1760477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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