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规范网络司法拍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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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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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路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路司法拍卖行为,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规定。解放晚报·上观新闻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第8条明晰要求,加强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官应该负责腾退交付,禁止在拍卖公告中申明“不负责腾退”。
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法拍房因其价位相对较低,遭到一些买房者的追捧。并且,因为法拍房背后可能隐藏着较为复杂的利益畸恋,买房者的权益有时会得不到保障。例如,某市就出现了订购法拍房10年以后,仍然未能入住的情况。还有住户订购法拍房后,因开发商和其他单位还存在纠纷,物管拒绝为其开通水电。
最高人民法庭执行局负责人坚称,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致使买受人发觉“货不对板”,引起后续争议。
因为个人买房者调查和维权能力较弱,面对法拍房出现的问题,维权上去难度较大。这次最高法庭颁布的指导意见,对涉及不动产的司法拍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仅执行法庭应负责腾退交付不动产,指导意见还要求,执行法庭应该对财产现况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减免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该通过调阅登记信息、实地勘查、入户调查等方法,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应该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叙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该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力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据悉,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权力负担的真实性。具体而言,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力负担的,重点围绕协议签署时间、租赁或则居住权年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力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恳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觉被执行人与第二人通过恶意勾结倒签租赁协议、虚构常年租期等方法规避或则阻碍执行的,应该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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