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5年生效,资格条件与租金标准详解

发布时间:2024-12-06 22:02:26 来源: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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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近日,成都市即将颁布了《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针对新办法中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哪些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配租、租金标准怎么等问题,成都市住建局做出解答。

▲资料图

资格申请篇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答:本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合称“5+2”城区)及新都区“锦丰尚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市)县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依据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什么?

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

(一)主申请人应具有成都市“5+2”城区城镇户口,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沿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新政。

三、哪些亲属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

答:申请家庭人员应具有法定抚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孙辈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妇;夫妇与已婚孙辈;祖父亲、外祖父亲与母亲双亡的已婚孙孙辈、外孙孙辈;孙辈与已婚或丧偶的父(母);兄、姐与父亲双亡的已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劳教或法庭宣告失联等人员的,不作为申请人,但申请时需递交身分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四、条件中提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中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这些区域?

答: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20个区(市)县和贵州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

五、申请人害怕申请材料纷扰,不知怎样打算?

答: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仅需提供申请人的户籍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六、因出游、疾病等缘由,不便抵达街办(镇政府)递交资料如何办?

答:除街办(镇政府)现场申请外,申请人可登入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或天府居民云APP,根据系统提示,线上申请公租房。

七、因部份承租人死亡、收监服刑、强制劳教、法院宣告失联等情况导致未成年孙辈、精神智力残障等无刑事行为或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只身居住,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怎么申请?

答:可由当前监护人共同申请或代为申请。

八、初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补办期限是多少时间?怎么查询进度?

答:街道受理、初核共计7个工作日;初审15个工作日,公示期5日,资格确认5个工作日。代办进度可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天府居民云APP查询或自行抵达社区查询。

九、申请人觉得的初审结果有误,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复核,逾期不递交的,视为无异议。

配租选房篇

十、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住房需求急切,怎么处理?

答:除集中配租外,新增了常态配租,即空置房源充足时,申请人在资格确认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身分护照抵达指定地点限时选房。

十一、哪些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配租?

答:同等条件下,有分散供养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英烈烈属、残疾人、18周岁以上孤儿的;有未成年孙辈的二孩以上家庭、均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非常扶助对象,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可优先配租。

十二、常态配租时,怎样确定申请人的选房次序?

答:常态配租时,符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按现场取号次序选房;集中配租时,通过公证摇号形式选房。

十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市民可以申请五县城及新都区锦丰尚城新村的房子吗?

答:可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市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可依照自身情况选择“5+2”城区或新都区“锦丰尚城”的公租房。

十四、申请人选房后,何时签署租赁协议?一签几年?

答:选房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应与或受托管理单位签署租赁协议。

十五、配租约间,无故未按期选房将怎么处理?

答:视为舍弃本次选房,如有保障需求,需再度递交保障资格申请。

十六、如因奶奶须要陪护,家里添了新成员等诱因,致使卧室不够用或则租住位置不合适,有无解决途径?

答:(一)该办法取消了对跃层和面积相关配租要求。个人也可以任意选购适宜自己居住的房子。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承租的,超过60平方米部份按市场评估价钱缴纳房租;个人承租的,超过40平方米部份按市场评估价钱缴纳房租。

(二)因离婚生育、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诱因,租赁协议时限内可以向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则调换。

十七、申请房子互换或则调换,要交纳费用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选房、互换、调换等全程不缴纳任何费用。租赁协议到期前3个月,未资格复核或已取得资格未签署新协议,确认无违法毁约的情况下,申请人即可向或新村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则调换。初审通过后,协议时限按原协议估算,房租按互换或调换后的房外墙积估算。

十八、享受租赁补助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可以,但在选房成功后将中止租赁补助保障。

费用管理篇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的房租标准怎么认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位的40%、70%和廉租房租三档推行差异化房租。承租人是分散供养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沿家庭或年收入不低于城镇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根据廉租房租标准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城镇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根据市场评估价钱的40%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城镇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根据市场评估价钱的70%执行。

其中市场评估价钱由,依照房子品质,结合同区域、同时间周边楼房的房租评估所得。

二十、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房租免除?

答:(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贫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烈属的,房子房租免除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子房租免除80%;

(三)符合廉租房租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非常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子房租免除50%;

(四)符合廉租房租标准的承租人,有残障人的,房子房租免除20%;

(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孙辈且起码一人未成年的,房子房租免除10%;

(六)因养老金下降使房租缴纳档次下调,房子房租免除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房租标准差额的50%;

同时符合多种免除情形的,按最高免除比列给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3、4项情形的,按房租免除70%比列执行。

二十一、承租约间,因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缘由造成基本生活深陷窘境,有无扶贫新政?

答:可在取得民政部门临时救治后,向申请6个月的房租免除。

二十二、如何申请物管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一)分散供养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物管服务费补助80%。

(二)其余廉租房租标准承租人可以申请物管服务费补助50%。

补助后剩余的物管服务费由承租人向物管服务企业收取。

二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要收取租赁保证金吗?金额是多少?

答:须要。非廉租房租标准承租人应在订立租赁协议时收取1000元保证金,承租人退房时将给以返还。廉租房租标准的承租人可免缴保证金,但租赁过程中发生廉租房租标准转非廉租房租标准情形的,应缴纳保证金。

二十四、合同届满后,想继续承租,该怎么申请?

答:承租人应在租赁届满3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复核资料并进行资格复核申请。

未递交续租申请的,由按规定通过共享数据对承租人进行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短信等形式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结果后10日内应抵达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核查结果。未确认核查结果的,由开具情况告知书,承租人应在告知书送达后的30日内递交材料复核。逾期未递交的,由中止保障资格。

二十五、新政策颁布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客,可以继续承租吗?房租有无变化?

答:租赁协议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承租;租赁协议届满需续租的,如按本办法估算房租较原新政估算房租金额下降的,给与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依照原新政估算房租标准。

租后管理篇

二十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子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子结构和家装现况,若导致损失的应承当相应毁约责任。同时应按量缴交房租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量收取并经缴交无效的,按租赁协议约定执行。

二十七、承租人按规定应腾退房子的,短期内未找到合适的房子或则居住仍有困难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人可向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也可按规定申请租赁补助或则保租房等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可咨询或街道办。

二十八、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子吗?

答: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协议时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子,协议届满后,经初审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该腾退。

二十九、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工作人员的日常督察和照相核验吗?

答:有。和受托管理单位要定期举办公租房使用监督督察、房屋安全检测、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等工作。督察时,发觉楼房安全隐患、违规使用房子,应及时采取处理举措。

三十、承租人发觉家中或则公区有设备设施受损,该怎么处理?

答:家中原有的设备设施受损的,可向受托管理单位报修;公区有设备设施受损的,可向报修。

违法处置篇

三十一、经或受托管理单位查实,承租人违法使用公租房,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规定是否须要退回公租房?

答:公租房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违法行为包括出租、转借或则私自调换的;私自破坏或则改变房子结构和规划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规活动的;其它违背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为的。如有以上违法行为,或受托管理单位应要求其责令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该退回公租房。

三十二、按照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协议约定,应该腾退公租房的有什么情形?

答:(一)协议到期,经初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追讨房租,经缴交仍不收取;(三)租赁期内,通过订购、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法获得其他住房的应该腾退公租房。

三十三、瞒报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侵吞保障资格的、租赁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整改的,须要承当哪些责任?

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注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度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罚;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赔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三十四、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未被发觉或则拒不整改的,须要承当哪些责任?

答:将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实现对承租人住房、死亡情况动态监管,日常强化实地督察,同时借助智能门禁、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手段取缔违法占用行为。发觉违法占用的,应该给以清退,拒不交纳的,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闫宇恒

编辑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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