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优化政策与提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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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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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2月12日,据泉州晚报,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举措》(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共计二十条,包括落实金融支持新政、优化新政、严控商品住宅增量、优化商品住宅存量、提升商品住宅质量及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等六方面。
其中,《措施》提出,促进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白名单”机制原则上是合规住房开发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新增住房开发按揭对应项目均列入“白名单”。优化“白名单”项目按揭审批流程,提升按揭领取效率。商业建行可在与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提供的用款计划,将全部按揭提早领取至开立的项目资金监管帐户,后续根据实际用款申请从监管帐户受托支付给用款对象。
以下为《措施》全文:
贵州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举措
为深入施行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建立我区房地产市场新政,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坚持合理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着力提升质量,满足市民刚性和多元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工作举措。
一、落实金融支持新政
(一)适当放宽新领取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个贷条件。对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订购住房的市民家庭(家庭成员包括买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孙辈,下同),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列统一为不高于15%。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率新政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诱因,合理确定单笔按揭的具体利率水平。鼓励对订购首套、二套住房和“卖旧买新”、生育多孙辈的家庭进一步放宽个贷条件。
(二)增加存量个人住房按揭利率。落实国家关于增加存量贷款利率新政,引导商业建行将存量贷款利率回升至新领取房贷利率附近。落实中国人民建行关于浮动利率调整新政,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协议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欠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与全省新领取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欠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进行调整,推动增加存量贷款利率。
(三)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市民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转让的,不论是否存在未还清房贷,均认定为首套住房;多孙辈家庭成员订购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调减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住房个贷新政。
(四)促进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白名单”机制原则上是合规住房开发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新增住房开发按揭对应项目均列入“白名单”。优化“白名单”项目按揭审批流程,提升按揭领取效率。商业建行可在与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提供的用款计划,将全部按揭提早领取至开立的项目资金监管帐户,后续根据实际用款申请从监管帐户受托支付给用款对象。
二、优化住房社保新政
(五)加强住房社保买房使用支持力度。严格执行住房社保异地个人住房按揭和买房提取相关新政规定,确保在2024年12月31近日全面举办异地买房使用业务,优化业务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得对申领异地业务的缴存人设置户口地、工作地等方面的附加条件。
(六)优化住房社保个人住房按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社保个人住房按揭(以下简称社保按揭)的住房套数可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省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社保按揭并已偿还的,可再度申请社保房贷。
(七)优化住房社保使用新政。全面实行提取个人帐户住房社保支付买房首付款新政。社保按揭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列不高于20%。多孙辈家庭订购首套自住住房的,社保按揭最高按揭额度可下浮20%。鼓励提升引进人才社保按揭额度上限。
三、严控商品住宅增量
(八)严控新增商品住宅建设。适当控制去化周期长、土地流拍率高、市场需求不显著的城市供地规模。建立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的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根据“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按照年外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完工和收回)动态确定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避免“毛地”出让。
(九)严控新建安置住房增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建安置房和暂停新增供应安置房用地;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原则上不新建安置房和不新增供应安置房用地。
(十)盘活存量住宅用地。鼓励使用专项债资金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存量农地;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参与盘活存量住宅用地;依法依规以收回、回购等方法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用于筹措建设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周转房等。
四、优化商品住宅存量
(十一)财政补助支持合理买房需求。重点支持市民刚性和多元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与在广东区内选购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买房者买房补助。鼓励市县对订购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车位的买房者给与买房补助。
(十二)满足改善性置换住房需求。搭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市民家庭“卖旧买新”平台,推动“旧房优先卖、新房让利买”。鼓励市县对“卖旧买新”的市民家庭给与买房补助。积极探求国有企业参与住房“卖旧买新”,鼓励将回收的商品住房用于对外转让或用作租赁住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十三)竞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竞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给与补助。鼓励市县安排配套财政补贴资金给以补助。
(十四)优化安置方法。积极实行货币化安置,大力实行“房票”制度,鼓励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举办安置工作;鼓励在一定时限内保留通过货币化安置和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安置的被征收人孙辈原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十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增加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根据成交价钱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施行分档定价;明晰基本服务和延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经营。
五、提升商品住宅质量
(十六)建立房地产项目周边设施。结合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促进房地产项目周边医疗、教育、交通、地下管网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市县安排资金给与补贴,自治区财政给以适当支持。
(十七)促进低容积率高品质住宅开发。因地制宜提高低容积率住宅用地供应数目,在城市近郊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水景、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44平方米、容积率不得高于1.0的供地标准。对超低煤耗、适老化、智能化等房地产项目给与新政支持。
(十八)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与销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容许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优化调整住宅车位配建百分比、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百分比、社区用房配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优化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估算规则。引导市场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销售。推动加快商品住房洋房销售试点工作。
六、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
(十九)增加房地产企业税金负担。自202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建造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交纳项目金额20%的,续免缴农地增值税。鼓励各地延后缴纳物管专项修理资金,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时间;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减少竞投农地保证金收取比列。
(二十)提升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实行“拿地即复工’审批模式,通过“容缺受理十预审查”、联审联办等方法,简化审批流程。实行“交房即交证”、“分栋”首次登记和分期规划查证及初验,以及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按套分拆”或“按栋分拆”实施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固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依照“群众无过失即办证”的原则分类施策,为买房者代办不动产权证。
本工作举措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新政调整,根据新的新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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