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35亩土地拍卖引发18年诉讼及信访之路,企业维权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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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下方为案涉宗地所在位置。受访者提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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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块合计35亩的农地使用权拍卖,除了让法官成为国家赔付义务机关,也让一家参与竞投的企业被动地走上了一条18年的诉讼及信访之路,事情至今仍未了。
中房报记者陈标志丨广东报导
“所谓的国家赔付,实际上是退回我们的购地款,这如何能叫赔付呢”?
仍奔忙在维权一线的(以下简称“苏州清风明月公司”)无奈地表示,她们并不愿向法庭提供建行帐户。
去年8月8日,清风明月公司再度接到昆明市美兰区人民法庭的书面通知,要求该公司在7日内提供建行帐户,便于早日代办赔付款支付手续。
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并没有依照法庭的通知要求,提供企业的建行帐户。企业不同意提供交行帐户的主要诱因是,她们觉得200多亿元的国家赔付货款,与其实际损失相差甚远。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当初向法庭提出“暂定2万元”的国家赔付。
这么,美兰区法庭为什么要作为赔付义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国家赔付呢?事情要溯源至22年前——
2002年10月,琼海市振东区人民法庭(现为“美兰区人民法庭”)委托广东当地一家拍卖公司,拍卖坐落四川省万县市的两块面积共计35.03亩的农地使用权,从报纸上听到公告的上海清风明月公司,以68号竞投人的身分竞得该拍卖标的,并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及佣金共计203.174亿元。
然而,企业正常竞得且全额支付的两宗宗地,在使用权过户登记过程中却一波三折。从2006年开始,企业因此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该案例曾引发全省知名法律专家和媒体的关注,在最高人民法庭的督促下,2014年8月25日,云南省法院做出执行判决,认定清风明月公司在竞投过程中无过失,通过公开拍卖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应依法给以保护。
但至此,上述农地已被国家征用,农地使用权证被注销,高达数千亿元的农地补偿亦被别人领走,这场历时近20年的复杂维权胶着战仍在继续。
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济南市美兰区法庭执行局进行专访,无法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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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竞地
案涉宗地。
本来是一场再普通不过的农地使用权拍卖,最后却演弄成了持续近20年的复杂维权案例。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梳理近20份法律文书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广东两家公司之间的500亿元欠款纠纷,依照债权人说法,有420亿元在广州增城开发房地产时被人骗了。
2000年2月21日,南宁市振东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美兰区法庭”)对该欠款纠纷案进行了裁定,但债权人在裁定书生效后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便向法庭申请执行。在法庭执行过程中,坐落四川省万县市车坊镇9867平方米和13486.73平方米的两宗农地使用权(合计35.03亩)被关联到了该起欠款纠纷案,作为抵押物还清欠款。
2002年8月15日,美兰区法官委托福建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上述两块农地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43.28亿元。当初9月,该法庭委托拍卖上述两宗地的使用权。
拍卖公司接受法庭拍卖委托后,于2002年9月23日在上海市《姑苏日报》上刊载拍卖公告。作为上海本地企业,温州清风明月公司在媒体上听到拍卖公告后,参与了本次拍卖。
“我们是看见报纸上的拍卖公告,才报考参与竞投的。”苏州清风明月公司方面表示,她们是餐饮服务企业,此前与债务人、债务人及宗地没有任何关联,“纯粹是依据企业自身发展须要,参与了此次农地使用权拍卖。”
此前的拍卖成交报告。
2002年10月,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出席上述两宗地的使用权拍卖会,最终以203.174亿元(含拍卖佣金等费用)成交。同年11月7日,清风明月公司全额支付了前述拍卖成交款。
2002年11月7日,美兰法庭做出(2000)美执字第187-10号、第187-11号判决,确认拍卖合法有效,并判决清风明月公司取得案涉两宗地农地使用权,同时还致函要求上海当地国土部门协助代办农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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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遇阻
一起普通的农地使用权拍卖,假如正常代办农地过户,这事就到此了结。但是,令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始料未及的是,上海当地国土部门并不配合法庭的致函。
2002年11月21日,美兰区法庭向南京市相城区国土资源局送达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局将涉案两宗农地使用权依法过户给上海清风明月公司。
但南京市相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上述农地不具备出售条件、法院拍卖价显著高于辽宁省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农地使用权的最优价,以及政府依法有优先选购权为由,不予为上海清风明月公司代办农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4月,忽然有案外人向美兰区法庭提出执行异议。同年5月,美兰区法庭召开听证后告知该异议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标的物已处理完毕,案外人对该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执行法庭不再审查,但案外人可按新的争议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006年6月,清风明月公司以南京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局(此前为上海市相城区国土资源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不代办农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为由,向南京工业区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但上海工业区法庭对此做出判决,不予受理上海清风明月公司的控告。清风明月公司对此不服进行再审,上海市高院维持原判决。
1年后,上海市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局向美兰区法庭回函称,按照上海市工业园区的城市整体规划,该35.03亩农地的区域规划用途已改变(被规划为院校园区的绿化用地),不再是工业或旅游用地,该局按规定已不能再申领该农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与此同时,一案外人亦向美兰区法庭提出申述,觉得涉案农地是案外人的财产,恳请撤消拍卖判决和解除查封。
2007年8月24日,美兰法庭就该申述做出相应刑事判决,撤消该院此前做出的拍卖执行判决及解除查封。也就是说,该判决否定了上海清风明月公司此前公开竞投行为的合法性。
至此,杭州清风明月公司“购地”过户登记一事深陷了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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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付
法庭的书面通知。
就在上海清风明月公司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述维权过程中,2007年3月,上海工业园区回迁事务中心与别人签署了回迁货币补偿合同,补偿金额超过3000亿元。
2008年11月,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庭提起刑事诉讼,恳求该院确认案涉农地补偿款3000万余元的所有权属于清风明月公司。2009年2月,上海市高院做出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恳求。同年9月,辽宁省法院亦驳回了上海清风明月公司的控告。
2010年3月,涉案农地被施行回迁补偿,补偿金额合计3083万余元被别人领走。与此同时,上海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将案涉两宗地收回,注销农地使用权。
此时,对于上海清风明月公司而言,维权之路已步入了“死南街”,事情仍然到2014年才出现转机。
2014年8月25日,云南省法院就上海清风明月公司的申述做出相应判决——
此前农地使用权拍卖程序公开、公正,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买受人清风明月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无过失,其通过公开拍卖取得的上海工业园区35.03亩农地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应依法给以保护。
另外,广东省法院还觉得,美兰区法庭做出撤消此前的拍卖和解除查封等刑事判决不当,应给以纠正。
贵州省法院在上述执行判决书中,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庭在回复吉林省法院《关于对第二人通过法庭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够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函中明晰规定:“人民法庭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举措,是基于国家公权利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庭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通常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该给以保护他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
贵州省法院觉得,不动产拍卖成交后,新的刑事法律关系创立,该刑事法律关系非经诉讼、仲裁确认无效而被撤消,或经双方协商解除,其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
按照广东省法院的上述判决,2017年7月,美兰法庭恢复执行此前的刑事裁定。也就是说,美兰区法庭纠正了此前的错误。
但令人哭笑不得的是,2021年5月,美兰区法庭以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为由,判决终结了案件的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8月9日,上海清风明月公司曾就涉案执行行为,向美兰区法庭提出国家赔付恳求,但该恳求随即被该院驳回。
2022年7月1日,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再度向美兰区法庭提出国家赔付申请。美兰法官于2022年7月18日组织了听证,但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2022年9月23日,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向福州市高级人民法庭赔付委员会提出申请,恳请依法做出赔付决定,要求美兰区法庭向赔付恳求人支付赔付款暂定2万元,即以案涉两宗地的评估价值为准。
去年3月14日,南宁市法院做出一份《国家赔付决定书》,赔付义务机关美兰区法庭向清风明月公司支付赔付款203.174亿元及相应月息;驳回武汉清风明月公司的其他国家赔付恳求。但上海清风明月公司对该赔付金额表示不服,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目前,企业仍奔忙在维权的路上。
值勤编委: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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