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盛大厦电梯拆除引发争议:30年老电梯超龄服役,业主质疑物业招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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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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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在南京市新街口区,华盛大楼如同一位苍凉的老妪,静静伫立了三十载。这栋建于1993年,拥有28层楼,每层八户的大厦里,三部扶梯承载着数千人的日常出游。可就在11月7日,中间的扶梯被物管忽然拆除,现场洒落着部份扶梯零件,住户们纷纷表示愤怒和不解。
原先,这一切要溯源到去年5月。物管称扶梯已运行30年,超出使用期限,故障频发,按规定必须换新,并掏出一份意见征求表,表示已征询过住户意见。
但是,住户们对此并不买账,她们表示物管在招标过程中没有与她们充分沟通,且招标流程存在不合规之处。
物管方表示,她们早已在7月份筛选了6家招标公司,并进行了公示。住户们却称,她们并不晓得这份公示,更未参与过招标公司的选择。
在双方争吵不下之际,调处小组介入发觉,物管方面似乎进行了一系列招标工作,但在与房东沟通方面确实存在不足;而住户方面则希望才能亲自参与扶梯的更换过程,确保新扶梯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她们的需求。
经过多次调处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完善新的共管帐户,用于存放公共修理基金。同时,目前的更换扶梯工程暂停,物管将提供扶梯相关信息,由扶梯筹办小组与住户们公开商量决定是否使用该扶梯,但是双方约定今后将保持沟通。
这起扶梯事件给我们叩响了警钟。我们应当强化物管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构建愈发和谐、稳定的社区关系。只有这样,就能让我们的居住环境愈发美好、舒适。
法律点剖析
在本案例中,法律点主要集中在物管服务企业的义务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共修理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法律效力。
01
物管服务企业的义务:
《物业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物管服务企业应该根据物管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管服务企业无法履行物管服务协议的约定,造成住户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的,应该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管服务企业应该根据物管服务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涉及公共设施如扶梯的更换或修理时,物管服务企业有责任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并与住户进行充分沟通。
02
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选购、使用的商品或则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消费者有权按照商品或则服务的不怜悯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钱、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时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式说明书、售后服务,或则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其实在此案例中,住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但她们在接受物管服务时,同样享有知情权。物管在更换扶梯时,应提早告知住户相关情况,包括招标流程、电梯机型、费用预算等。
03
公共修理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物业管理细则》第五十四条,住宅物管、住宅新村内的非住宅物管或则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管的住户,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住户所有,专项用于物管质保届满后物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修理基金是房东共同收取的,用于公共设施的修理和更新。在使用公共修理基金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户会议的决定,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综上所述,该故事涉及了遗产承继权和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执行程序等多个法律点。这种法律点提醒我们,物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确保服务质量;住户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共修理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合法合规,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那些都是建立和谐社区、维护住户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为真实案例改编,经过AI艺术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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